分论坛研讨:
第四分论坛
部门法专论与前沿法律问题
第一阶段

主持人:
范明志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发言人:
陆俊杰,南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发言题目:
地方法治合作及内在机理
发言内容:
陆俊杰副校长的发言围绕“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统一”的核心问题,系统阐述了地方法治现代化的转型路径与合作机制。他首先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出发,指出其具有“后发型、超大型、数字型”的特征,并回顾了各地方法治纲要的实践,指出实践中存在政府推进与自然演进之间的路径张力。其次,他重点分析了地方法治变革的双重动因:一是全球化与数字化时代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包括国际法治互动与数字治理的机遇与挑战;二是内在结构失衡,表现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不足、纵向与横向权力配置不协调。在此基础上,他归纳了三种地方法治类型:试验型、竞争型和承包型,指出其共同问题在于国家主义逻辑过强、社会性要素缺失、缺乏地方性与法治双重视角。对此,他提出应向“合作型地方法治”转向,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协同,实现从“控制—依附”到“信任—合作”的范式转换。合作型法治依托社会权力,其主体包括地方性社会组织、稳定性社会群体和自治性社区组织,功能体现在制约政府权力、丰富社会资本和生成社会秩序三个方面。最后,他指出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实现需具备三个条件:开放多元的合作场域(如民主实践空间、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支撑、地方性文化基础)、深度有序的合作机制(如对话协商、有序参与、自主治理),以及制度化的集体行动网络,从而在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中推动地方法治现代化。

发言人:
郭剑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研究
发言内容:
郭剑平院长指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守护民族情感纽带、铸牢共同体意识、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筑牢生态法治基石,赋能区域协调发展、夯实共同富裕根基的重要意义。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取得了推进生态要素分类司法保护、推动流域空间分区差异化治理以及强化生态环境审判职能运用的实践经验,也面临司法治理体系有待强化、司法协同机制有待完善和司法专业化能力建设有待整体推进的现实挑战。对此,他提出应当构建新时代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体系、创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机制和提升漓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的完善路径,进一步提高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质效。

发言人:
张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论工程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
发言内容:
张建院长以工科研究为例,揭示实验室中塑料薄膜降解技术的精准控制与工业化量产之间的转化断层,类比法律领域“价值构想—制度落地”的实践困境,指出地方立法因缺乏“制度工程思维”常导致条文操作性不足,印证法律界对“工程转化能力”的需求。国家卓越工程师奖的设立凸显科学(规律认知)、工程(设计中介)、技术(实践手段)的分类。这一分类在立法实践中得到验证,他指出,地方性法规将“地方特色”等抽象价值转化为可操作规范,需兼具需求解构与规则构建能力的“制度工程师”,而其缺位是立法质量不足的主因。人工智能普及使法律人才核心竞争力转向制度创新,要求兼具规则实验与建章立制能力,但当前法律教育因教师实务经验匮乏,难以构建“制度工程”培养体系。他认为,这一概念的成立既源于跨学科启示,也回应技术革命需求,其培养需嵌入“制度工程”训练模块,通过实务合作提升教师实践能力,重构理论与实践耦合的教育范式。

发言人:
卫学莉,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副主任、教授
发言题目: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权:内涵、体系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研究
发言内容:
卫学莉副主任的发言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权”展开,重点探讨了社会权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理论内涵、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她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特征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社会权作为关键权利载体,具有重要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功能。首先,她梳理了相关学术脉络,指出西方社会权理论(如马歇尔公民权理论)植根于个人主义传统,难以充分回应中国超大规模社会的集体性权利诉求。国内研究虽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平等到共享”“从本土到范式”三次转向,但仍存在理论对接不足、制度整合欠缺与范式创新滞后等局限。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以“发展性社会权”为核心的理论范式,融合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中华传统民生思想,构建包含经济保障权、社会参与权与发展共享权的三维权利体系,强调国家、市场与社会协同的集体主义权利框架。其次,她进一步阐述了社会权推动共同富裕的四种机制:收入调节、能力提升、风险防护和社会流动,并主张通过法治保障、政策协同、数字赋能与多元共治等路径实现权利实效。最后,她建议关注区域与群体差异、数字伦理与制度包容性等问题,认为未来应深化类型研究、构建动态评估体系、推进差异化政策设计,为中国式社会权理论的发展与共同富裕实践提供支撑。

发言人:
费小兵,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生命优先原则与阿西莫夫三法则修正版:兼代替图灵测试的新基准
发言内容:
费小兵副教授指出,以非二元论的新道家、科技哲学视角反思作为强人工智能基石的理性二元论,分析生命与无意识人工智能的区别,推出:无生命的人工智能只有无机物与能量两个要素,成为主体的生命不仅是理性存在,且具有较高层次的精气神,即是有机物、结构性能量、有良知潜力的精神意识这三个要素融合、同构后的系统体。如强人工智能诞生,也不是在二元论下诞生,而只能在非二元论下融合出身心同构的、有精气神三要素的系统体,及其直观智慧等综合生命特征。她认为,阿西莫夫三法则修正版的理由也是主体应具此综合生命特征,即以此综合生命特征代替图灵测试作为检测人工智能的新基准,并推出生命优先原则。由此,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应有潜力之上的综合生命特征。

发言人:
周芳芳,武汉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迈向一般性的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双层构造理论的证成与适用
发言内容:
周芳芳副教授针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在数字时代面临的解释困境,提出以“行为规制”为核心的“双层构造理论”。传统理论依赖“物化思维”,试图通过扩充客体类型(如物、行为、精神产品等)应对新兴权利现象,导致概念碎片化及范式危机,无法有效解释数据、信息等新型法律关系的动态本质。为解决这一问题,她主张实现从“实体分类”到“行为规制”的范式转换,并构建客体双层结构:第一层客体是法律所规制的行为(如交付、支付等),第二层“标的”则为行为所指的对象(如房屋、数据等)。这一区分还原了法律通过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在民事、刑事及数据法等领域均展现出更强解释力,避免陷入权属争论,聚焦行为合法性判断。同时,该理论在本体论、方法论与功能层面具有创新意义:确立了行为作为客体的核心地位,提供了统一且适应动态关系的分析框架,推动法律重心从静态归属转向动态规制,为构建数字时代一般性法律关系理论提供了新路径。

发言人:
董雨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法律系统中的时间:基于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考察
发言内容:
董雨欣博士指出,时间是理解现代法律运作的关键维度。时间不仅是案件审理的线性流程,更是法律系统化约复杂性的核心机制。卢曼在《法社会学》到《社会中的法》的理论发展中,揭示了法律系统的“自我生产”特性:时间并非外在背景,而是法律沟通持续衔接中发展出的维度,即法律通过设置复杂性的时态化维持运作封闭性,同时又设计衔接机制,与社会其他系统保持同步。她认为,通过对时间的建构,法律系统得以将无限的环境复杂性转化为可处理的规范问题。而卢曼的贡献在于将时间从静态框架转化为法律系统动态存续的内在条件,为法社会学提供了分析法律变迁与稳定性的新范式。

发言人:
李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共建共治共享型在线诉讼综合机制的法理框架与实现路径
发言内容:
李婷博士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我国数字司法制度发展提供了方法论和方向指引。在线诉讼是数字时代司法领域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是提升数字司法生产力的核心场域,也是保障人民群众数字司法参与权的主要途径。她指出,当前在线诉讼模式进一步常态化推广存在制度逻辑、运行模式、价值形塑三个方面的困境。而在线诉讼的制度发展需要多方主体协同配合,实现社会整体数字法律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才能让所有群体在线参与诉讼的能力均等、机会均等、条件均等,实现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要求。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在线诉讼综合机制的构建在制度逻辑、运行机制、价值目标三个层面提供了法理框架支撑。最后,她强调为了促进数字司法朝着平台共建、纠纷共治、效能共享的目标可持续发展,在线诉讼综合机制的实现路径应包括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体系、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在线诉讼数据治理体系三个维度的共建共治共享。

与谈人:
周安平,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周安平教授针对前四场报告展开深度与谈,在陆俊杰教授的“社会合作”议题中,他指出法治普适性与地方法治特殊性存在逻辑张力,直指“强政府—社会自治”的博弈困境。当讨论聚焦于“对话协商”等祈使性规范时,合作主体的权责定位构成核心问题:政府主导可能导致制度设计沦为行政工具,而社会主导则需突破既有权力结构约束,暴露合作治理中“主体资格”与“运作机制”的双重理论空缺。针对郭剑平教授的漓江生态司法研究,他强调个案经验向一般理论提升的三重路径:从提炼流域司法保护技术规范,到构建黄河、长江等流域的地域适配模型,最终上升至环境法一般理论,探讨司法在生态治理中的功能边界。这种从具体到抽象的范式建构,可使个案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适价值的制度样本。就张建教授提出的“工程师型法治人才”概念,他认为其暗含的“规则实施者—制度设计者”二元逻辑,即实务者(法官、律师)作为“法律工程师”侧重规则技术应用,学者则承担理论建构使命,二者需形成“实践—理论”的互补体系。他强调,人才培养应避免非此即彼的思维,需融合工程思维与法理思辨,构建复合能力结构。针对卫学莉教授将社会权与共同富裕勾连的论证,他揭示权利工具论与目的论的深层张力:若社会权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需论证其工具理性的排他性;若将共同富裕本身权利化,则面临“目的正当化”可能掩盖手段不正当性的逻辑风险。他指出,当论及“社会权作为共同富裕的法理基础”时,尚需澄清该基础的价值属性与规范定位,这一理论模糊性需要法理学对“权利—目的”关系进行深层解构。

与谈人:
杨春福,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杨春福教授围绕地方法治现代化、社会合作、法律关系主客体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法律问题展开点评与建议。首先,他指出地方法治应明确其区别于国家法治的定位,包括基层法治和区域法治两个层面,尤其应突出地方立法与区域发展的适应性,如长江、黄河、漓江等流域保护中地方性法规的作用。社会合作需聚焦于与社会组织、企业等非政府主体的合作,而非仅仅政府内部协作。其次,针对社会权与共同富裕的研究,他建议应避免概念泛化,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内涵与实现路径,增强研究的针对性与清晰度。就法律关系客体理论,与谈人对“行为—标的”双层构造理论持开放态度,认为其虽有待进一步论证,但对部门法具有启发意义。在主体方面,强调人工智能目前不宜作为法律主体,而应规制其设计者与使用者;法律主体仍应具备意识与情感能力。同时,他还评议了在线诉讼研究,建议突出“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诉讼机制中的特殊体现,避免空泛概念移植,强化制度与实践衔接。最后,他强调法律研究应注重从文本到实践、从主观到客观的转换,关注时空维度对法律关系的形塑作用,倡导理论结合实践,完善法律制度设计。
第二阶段

主持人:
陈 慧
法律出版社法学教材编辑部副主任

发言人:
王方玉,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论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指导效果的内外双重提升
发言内容: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案例指导制度,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类似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他指出,指导性案例作为我国成文法体制下的司法案例应用机制,发挥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指导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对应用情况的总结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的现实应用仍然存在不足:案例类型覆盖不够广泛、法官应用动力不足、参照应用存在技术困难。为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指导效果,他认为需要从内部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要素,增强其规范性特质和可应用性,在外部则需要改革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机制,完善退出机制,提升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意愿,并在社会中广泛宣传指导性案例。

发言人:
曾庆辉,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基层立法联系的建设的现状、主要经验和完善路径
发言内容:
曾庆辉教授的报告系统阐述了我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发展历程、功能定位、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源于2002年甘肃临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功能涵盖立法项目征集、草案意见征求、立法调研评估及普法宣传等环节,并已形成国家、省、市多层级网络体系。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面临以下困境:一是功能定位在法律层面尚未完全明确,存在作用边界模糊与实施效能不均的问题;二是人员多以兼职为主,专业素质与积极性参差不齐,经费保障不足;三是公众认知度有限,参与多依赖动员,主动介入机制欠缺;四是意见转化机制不健全,“民意”至“法意”的提炼与反馈环节较为薄弱。为进一步发挥其制度效能,他建议推动立法明确联系点的功能与地位,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与经费支持,构建规范化、透明化的意见征集、转化与反馈机制。同时,应当加大社会宣传,提升公众认知与参与主动性,并深化理论研究,为实践发展提供学理支撑,使基层立法联系点真正成为法治建设与民主实践的重要载体。

发言人:
张杰,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疾病与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的历史逻辑与适用限度
发言内容:
张杰副教授指出,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民法典》第1053条“重大疾病”条款亦是历史的产物,因而对第1053条仅进行文义解释或体系解释都会造成结论的偏颇。由于对个体生命价值与意义的尊重始终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底色,所以尽管传统法律赋予了丈夫“恶疾出妻”的权利,但官方与民间都对“恶疾出妻”的行为表现出道德谴责。从清末变法开始,这种道德谴责引发了法律层面的连锁反应,不仅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急剧收缩,同时新出现的“遗弃罪”也作为底线打击遗弃患病配偶的行为。因此,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逐渐式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最后,他认为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司法裁判不可放任当事人借由疾病随意退出婚姻关系,对第1053条以及作为替代方案的第1079条的适用都应当慎之又慎。

发言人:
周欣宇,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理论研究室主任
发言题目:
流域治理融入生态环境法典的路径研究
发言内容:
周欣宇主任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旨在通过体系化规范化设计,解决“多法并行、规范冲突”的治理困局并确立生态保护的部门法框架。我国目前采取的“适度法典化”策略,存在流域特别法、大量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并存,规范碎片化、效力层级模糊与治理协同受阻等问题。对此,他认为应当在不削弱法典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前提下,建立以体系化、完备化的法典为主,以流域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辅的流域治理规范双向供给体系,将流域治理规范制度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法典,形成流域特别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既承接法典外流域治理规范,又向法典输送成熟一般性规范的“动态适配机制”,从而实现流域治理的统一性与地方灵活性的平衡。

发言人:
马驰升,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地方立法协商程序的实践探索及完善路径研究——以H省X市为例
发言内容:
马驰升副教授指出,立法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形式,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协商民主理论框架下,对当前地方立法协商程序实践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后发现,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协商程序启动要件建构缺位、协商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足、协商程序配套制度供给缺乏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他认为,应当在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席立法协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立法协商启动程序,提升公众参与度,完善立法协商程序配套机制,从而推进地方立法协商程序的系统性优化,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发言人:
汪全军,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系统思维视角下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权研究
发言内容:
汪全军副教授指出,从“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建设”,这不仅是一种生态观念的转变,也是一种立法理念的更新。生态文明建设所蕴含的系统思维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等特征,是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秉持的方法论。他认为,在系统思维的指引下,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权限的央地划分应当按照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是否涉及中央事权、是否获得中央授权、是否属于综合性和纲领性立法的步骤进行判断,而设区的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模式选择则应当根据是否只影响本市的生态环境、设区的市是否有能力协同立法、上级立法机关是否有意愿立法的步骤进行判断。

发言人:
杜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比例原则如何融入中国特色法治政府:一种教义学中国化的理论尝试
发言内容:
杜苏老师指出,作为欧陆行政法学教义的“王冠”原则的比例原则与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理论及其所处的政法话语之间始终保持着一种貌似相关实则隔离的难融关系。前者所处的概念体系在后者自主发展的理论框架下日趋低置和边缘化,前者原有的功能设定在后者既有的制度构架下也无法正常发挥。对此,他提出了比例原则中国化的实现路径,即从零件拆装式的“机械继受”模式中解放出来,转向消化吸收式的“有机继受”。具体而言,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扬弃作为比例原则基础的“国家—私人”二元论;以人民性固有的保民、便民、利民要素,吸收比例原则原旨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素。同时,他主张将比例原则从原有的德式杠杆机制转型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过滤机制,去除失常利益,分离角色利益,澄清人民利益,为实现政府与群众相统一、政法性与规范性相统一的大人民性体系探索道路。

发言人:
李军,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转向及其正当性检视
发言内容:
李军老师指出,个人信息在数字时代已超越传统静态权利客体的范畴,演化为承载系统风险的“流转介质”。传统“赋权—控制”范式在应对个人信息的系统性风险传导与责利分配失衡时陷入结构性困境。风险转向成为重构治理正当性的必然路径,其正当性根植于风险作为规范基点的理论必然性、分配正义的制度矫正功能与人格尊严的价值约束三重维度。具体而言,风险转向源于个人信息从静态权利客体向动态风险流转介质的本体位移,内生于技术、制度与理念演变的共同驱动。该转向以分配正义为内核,通过锚定“风险控制节点能力”重构责利配位:确立数据处理者的分层证明责任,构建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前端预防、透明度支撑的中端制衡及举证倒置与惩戒强化的后端弥合机制,实现从形式同意到实质可执行性的范式跃迁。风险分配绝非消解个体权益,而是以人格尊严的不可让渡性为刚性边界,在控制技术异化与适用场景限定的框架下运行,其正当性在中国语境中进一步体现为法秩序的统一适配,风险治理的动态分级制度与协同监管体系,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发展提供了制度理性。

与谈人:
李拥军,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李拥军教授围绕“学术研究与非学术研究的区分”展开与谈,旨在澄清两类研究的性质、目标与规范差异,并对法学论文写作提出指导性建议。他指出,研究可分为学术性研究与非学术性研究两类,二者虽均具价值,但遵循不同逻辑与规范。学术性研究以解决理论问题为核心,强调逻辑推演与思维复杂性,其结论需具备逻辑必然性;而非学术性研究着眼于实践问题,追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注重由繁化简、直接可行。学术性研究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理论背景(需清晰梳理学术史与研究现状)、专有概念(使用领域内特定术语)、论证材料(所有主张须有证据支撑)以及逻辑方法(强调推演过程与思维复杂度)。其价值在于展现理论的深度与体系的严谨性,往往“由小见大”,过程重于结论。因此,研究者应明确自身定位:若致力于学术研究,则应严格遵循学术写作规范,注重理论构建与逻辑论证;若从事对策或咨询类研究,则可侧重实践性与可操作性。最后,他强调辨明研究类型、遵循相应规范,是提升研究质量与学术成熟度的关键。

与谈人:
汤文平,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汤文平教授指出,本场的研究成果颇具启发意义。就张杰副教授的报告而言,他认为其对古代法中疾病告知义务的探讨可从民法学视角进一步剖析。从规范逻辑看,该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及瑕疵担保制度存在体系关联:婚姻关系作为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特殊法律关系,其缔结基础在于双方对彼此健康状况的合理信赖。若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既违背诚信担保义务,亦构成对婚姻关系实质合法性的损害。在此情形下,赋予无过错方救济权,既符合现代法价值取向,亦与亲属法维护关系稳定性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他指出,流域治理与系统思维的研究亦值得关注。汪全军副教授提出的“双维度系统观”颇具洞见:一方面需考量流域内生态要素的协同关系,另一方面应关注流域系统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机制。这一视角与周欣宇助理研究员所述流域治理实践形成理论呼应。以历史案例观之,清代治理河东的实践揭示了流域治理中中央立法保留与地方治理张力的协调难题——如取水权规制需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间寻求平衡,此过程中既需中央基本法确立原则框架,亦需依托基层立法连接点实现规范落地。曾庆辉教授提及的“基层立法毛细血管”理论在实务中体现为律师起草的合同文本、地方房管局的规范性文件等“活法”样态,其为立法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最后,他认为关于比例原则的讨论需注意中国本土“中庸”理念与西方比例原则的学理分野,前者更强调利益平衡的动态调适,后者侧重行为手段的必要性审查,二者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可形成互补性理论资源。
第三阶段

主持人:
陈景辉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石东坡,厦门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发言题目:
试论法治认同的范畴界定与时代议题
发言内容:
石东坡主任指出,当前学界(含法理学领域)已对法治认同展开初步探讨,但在理论建构上仍存在三大核心议题有待深化:其一,需从精神内核层面对“法治认同”进行精准界定;其二,需系统揭示其类型划分、结构形态及生成机理。其三,需在理论与实践的交互中明晰其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坐标。从问题意识来看,法治认同的提出植根于三重逻辑语境:制度与文化的张力关系、法治政治共识与全民心理共识的协同建构需求,以及中国语境下法治信仰的本土化重构过程。尤其在社会价值碎片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认同的形成机制正面临系统性挑战。他认为,作为重要的时代议题,法治认同的实践推进面临三重结构性矛盾:一是价值认同与利益认同的一致性难题,需在多元利益格局中构建法治价值的共识载体;二是情感认同与理性认同的耦合困境,需通过传播机制创新实现感性认同与理性认知的融合;三是文化认同与制度认同的转化障碍,需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制度的互动中推动认同升级。从学科建设视角看,法治认同应作为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范畴,在深化法律意识理论解析的同时,强化其实践导向功能,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心理基础。

发言人:
杨昌宇,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中国法学知识进化的阻滞及其消解——以法律体系概念重构为例的分析
发言内容:
杨昌宇教授的报告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为背景,认为该进程需以反思为前提,核心含两大环节:一是清点既有知识体系,厘清存量以定位知识进化梗阻点;二是将中国法治实践新成就转化为学理成果,她选取“法律体系概念重构”为议题,通过梳理国内研究发现其主要分为三个层面:建设完善层面聚焦实践构建,理论凝练层面侧重内涵提炼,知识转化层面需逻辑介入,属知识论范畴。她指出,法律体系概念具有“一体两面”属性:既含实践维度的法治制度体系,也包括理论维度的法学概念体系,二者不可割裂。当前重构法律体系概念面临三类症候:一是理论与实践存在张力,概念移植后遗症、多元理论杂糅及实践成果转化迟滞并存;二是认识论混淆,法学概念与日常用语的法律体系常被混用;三是移植性思维主导,缺乏本土资源挖掘与历史维度考量。最后,她担忧该概念难承研究重任,且参与数字法治交流后对新兴范畴存惑,并初步提出三维革新路径:本体论上挖掘本土资源,方法论上推动范式转型,认识论上厘清概念双维度边界。

发言人:
马驰,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基于语义的构成性法律规则与二元法律规则观
发言内容:
马驰副院长指出,构成性规则区别于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规则,它使得在法律中,X算作Y。构成性规则在法律规则体系中普遍存在,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类型,这是基本类型命题。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具有偶然的导致关系,但前者仍具有独立性,不能被化约为调整性规则,属独立命题。构成性规则作为其特殊版本的权力规则,应当被视为法律后果或法律地位的生效条件,这是效力命题。他认为,法律规则总预设有构成性规则,且这里的构成性规则均来自于法律自身,这是内部预设命题。上述四个命题展示了构成性规则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合称为“二元法律规则观”。

发言人:
薛长礼,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渐进式延迟退休背景下高龄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论析
发言内容:
薛长礼副院长指出,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推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突出了“大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就业促进的国家责任。他认为,“大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的区分彰显了退休对公民劳动权的实质影响,现行劳动法律构建了“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强保护、“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弱保护的规范体系,但对“大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促进却显不足。统摄大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于高龄劳动者概念,从就业保护向就业保护与就业促进双重结构转型,开发高龄劳动者人力资源,保障高龄劳动者就业权利,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此,他主张应重构高龄劳动者的概念,在就业岗位开发、就业能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方面做出适老化的制度优化,推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治保障。

发言人:
张文,山西师范大学社会学与法学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理论重整
发言内容:
张文老师指出,“1981年决议”设定的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度与实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我国当下的法律解释活动已经在“1981年决议”的基础上有了结构性拓展和更新。他认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这组通说上的概念框架难以对我国法律解释现象作出完整、有效的表达和呈现。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实证法构成的丰富性与多层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某种开放性构造特征,而此种开放性构造也为整理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更新情况提供了线索:其一,传统立法解释现象逐渐式微;其二,行政解释权的“法律割据”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其三,个案化法律解释现象呈现制度化发展的趋势。对前述法律解释制度与法律解释活动的更新内容予以规整,可提炼出立法型解释、个案型解释和过渡型解释等三个概念装置,实现对我国多元、复杂的法律解释现象给予更加充分、完整的描述,与此同时也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演进与发展提供更具包容性、建设性的概念框架,进而达到重整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理论目标。

发言人:
温昱,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算力财产权理论图景
发言内容:
温昱副教授指出,算力财产权是数字时代的新型财产权。现实的算力需要上升为一项权利,需要阐明算力财产权内在理由蕴含的人格尊严和平等价值。算力财产权作为数字社会的“元权利”以及“普遍权利”的正当性应予规范承认。算力财产权外在理由强调算力在数据要素化和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凸显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算力财产权在规范层面应构建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可及性与制度正当性的权利结构。举凡具有法律人格者均享有作为算力财产权主体的资格,范围涵盖从算力供给侧到终端使用的各类主体。他认为,通过范式转换,算力具备财产权客体要求的可支配、排他、可转让和价值性。根据经典财产权内容划分,算力财产权在数字环境下能够实现排他占有、竞争使用、双重收益和代码化处分。

发言人:
谢丹,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发言题目:
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运用的技术沉溺及规制
发言内容:
谢丹副研究员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涌现正在引发教育领域的重大变革。在助力教育革新的同时,由于人类大脑的生理特征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可能导致学习主体的技术沉溺并引发多层面的智力发展弱化。她认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教育运用上的技术沉溺风险,需要做到技术发展与治理并重,坚持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与应用取向,维护学习主体在成长和学习过程中的内在驱动力,从制度层面进行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将标准内嵌到人工智能的技术生成过程中,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开发与教育应用的审查监管机制,构建师生主体人工智能核心素养,实现人机相融共进。

发言人:
谭建萍,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平台经济中女性劳动权保障的算法障碍与制度回应
发言内容:
谭建萍老师指出,作为数字时代的典型经济模式,平台经济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程度的同时,也因为算法歧视使得女性在报酬权、福利权和其他权利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妨碍女性劳动权的实现。由于算法受平台支配,算法歧视的根源在于平台基于对短期利益的极限追逐而回避了女性劳动权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对主动解决女性因算法歧视而导致的劳动权保障问题缺乏内驱力,因此亟需制度调整。她认为,制度调整的目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督促平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算法歧视到算法正义的转变。具体而言,有必要通过督促平台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来克服有限理性,补偿其算法操控的负外部性,避免算法歧视导致的女性劳动权损害,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平台—女性劳动者—消费者”共建共享共赢。

发言人:
赵梦帆,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论平台合作主义
发言内容:
赵梦帆博士指出,平台资本主义作为数字时代主导性的经济形态,正在深刻重塑劳动关系、空间结构与制度逻辑。首先,数字劳动构成平台运作的核心生产基础,劳动者的行为数据被持续采集、分析与商品化,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资源;其次,平台打破传统工作场所的时空边界,促成劳动的去地理化分布,改变原有的就业空间格局;再次,平台企业通过算法调度与数据控制强化对劳动过程的技术治理,由此建立起高度不对称的权力结构;最后,在制度环境中,法律监管的滞后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为平台资本主义提供了制度上的扩张条件。尽管批判理论揭示平台治理中的结构性不公与劳动者的制度性失权,但在理论框架、方法路径与实践转化方面仍存在显著不足,易陷入结构批判的封闭循环,难以生成具有制度落地性的治理替代方案。在此背景下,平台合作主义作为一种嵌入民主参与和集体治理的组织形式,对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最后,她认为通过重构劳动者的集体身份、推动企业责任观的价值转型,以及协调平台内部与政府外部的双重监管机制,平台合作主义有望为数字劳动治理提供制度重塑的现实可能。

与谈人:
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与谈内容:
赵树坤教授对前四位发言老师进行了逐一点评。针对杨昌宇教授聚焦法学知识体系转化,回归基本范畴的讨论,她深表认同。对于石东坡教授研究法治认同这一经典议题,以及主持人陈景辉教授提出“法治是否需通过认同证成正当性”的疑问,她认为问题涉及三个层面:法律规定与公众观念相悖,成文法国家“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割裂是否属认同失败,以及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层面的认同,不同回答影响法治认同界定。针对马驰教授讨论构成性法律规则,她赞同其“法律规则非仅行为调整,更含自我定义属性”的核心观点,但其他观点值得商榷,构成性规则似定义事实而非法律自身,且需厘清其与哈特第二性规则的关联。针对薛长礼副教授报告的高龄劳动者就业权,她肯定“就业保护—就业促进”框架及“积极老龄化”背景,但同时指出该观点的缺陷——过度将老年人定位为人力资本,忽视其就业自主选择权,生命终末期需从“积极老龄化”转向人权保障。

与谈人:
何青洲,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肃省依法推进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与谈内容:
何青洲教授结合现场阐述及文献,提出了以下观点和看法。第一,法典化背景下的法律解释问题。我国进入法典化阶段后,立法与司法解释扩张具有必然性,相关制度框架逐步明确,个案解释现象随之凸显。有研究将个案解释归为新型解释形态,但他认为,其仍属司法解释或法律适用解释范畴,无论具体归类如何,均需以“法制统一”为基本原则。第二,算力财产权的权利属性争议,核心争议是“算力能否成为财产权”:一项权利需具备主体广泛性、客体明确性与内容确定性,若算力无法满足这些要件,仅属“权益”而非“权利”。此外,数字时代权利客体扩张引发传统理论适配问题,且“战略财产权类似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观点有待商榷——基本权利通常不可转让,若战略财产权经“范式转换”具备可转让性,其权利属性与制度定位需学界进一步厘清。第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问题,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曾提及,生成式AI在司法判例检索中生成虚假案例并被引用,凸显技术风险。此类问题本质是技术与制度的适配:技术研发侧重便捷性、高效性,社科研究关注平等性,二者之间的平衡是核心问题。他结合自身调研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数据中心的情况,指出当前实践多聚焦技术问题,忽视数据、算法的正义性与公平性,技术实用性与制度公平性的平衡需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