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坛坛研讨:
第三分论坛
传统法律文化、地方法治与区域协同治理
第一阶段

主持人:
陈征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及原创性贡献
发言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坚持中国传统文化主体性,给予其高度评价,并在十九大报告等重要文献中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蒋教授通过梳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和文章,发现其中大量引用了中国古代法律经典和思想家论述,涵盖《论语》《孟子》《荀子》《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多部典籍,涉及孔子、孟子、管仲、商鞅、韩非、董仲舒、王安石、张居正等众多思想家。这些引用不仅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也为其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他还发现,总书记的引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阐释奉法与国家强弱的关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倡导良法善治,强调立法应合乎人心;主张德法共治,继承历史上德法合治的思想传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发言人:
王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龙马独角兽——从天水伏羲庙发现中华法治文明的代表性符号
发言内容:
1993 年,北京大学比较文学比较文化研究所与欧洲跨文化研究院联合举办“独角兽与龙:寻找中西法律文化普遍性的误读”国际研讨会,会议未达成共识,中方发起人在会议论文集中提出“独角兽属西方神话动物、龙象征中国权力与法帝国”的二分法,且会前丝路沿线考察(广州至北京长城)遗漏天水、武威两地,研讨会上中外学者均未提及天水伏羲庙龙马独角兽这一关键证据,“龙与独角兽能否二分” 的核心问题三十年未解决。近年来,武威存有白马独角兽塑像,且多次考察天水伏羲庙龙马独角兽,发现其具独角、鱼尾、麦角,属偶蹄类,融合马蹄或牛蹄,腹似蛇腹有鳞甲,带双翼,是复合形象,已开发相关文创产品。该塑像未遵循龙与独角兽的二分法,而是将二者内涵统一于一体。关于中华法治文明代表性符号重构,发言者指出,獬豸虽常被提及,但内涵完整性不及天水伏羲庙龙马独角兽,单纯突出独角不够稳妥严谨。重构需优先挖掘龙马独角兽的天学法学奥秘,其与圭表测影相关,许慎对“法”的解释亦关联此内涵。

发言人:
杨垚,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视域下文化润疆的价值意蕴、逻辑理路与法治路径
发言内容:
其一,文化润疆的价值意蕴在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情感根基。文化润疆是结合现代化与历史性变迁、契合党中央对新疆工作系统构思的创新模块,其站位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以法理基因构筑多元共生的情感纽带,核心是借法律程序将多元文化转化为共享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稳定可再生的情感预期,涉及边界、分类、存档三种机制;二是通过法治举措激活文化认同根基,强调依法治疆与文化润疆协同推进,以程序正义保障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同时以立法将文化认同核心价值转化为法律条文。其二,文化润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紧密相关。文化润疆的法律机制既确认文化内容价值同质化与表现形式差异化,也保障各民族文化表达的可预期性与共享性,最终沉淀为牢固的共同体认同基础,为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与制度氛围。其三,文化认证的法制路径构建。在立法层面,需完善立法以保障中华民族共有文化权益,建立健全文化权益救济制度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文化职业与文化产业保护基金。

发言人:
敬宏伟,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发言题目:
论西北地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启示
发言内容: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发展,从“明德慎罚”到先秦法家“依法治国”,从汉唐“礼法合治”到宋明“德主刑辅”,形成独具东方特色的治理智慧,构建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情理法相容的裁判艺术,社会治理层面建立乡规民约自治传统,彰显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取向,对优化社会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敦煌法律文献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在于:其一,宣扬圣王德治、礼治思想,彰显古代“法礼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其二,蕴含浓厚民本思想,强调仁爱与和谐核心精神。同时,该文献对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两点启示:一是通过公正执法与司法保障树立民众法律信仰,如“王乙不付乳母工钱案”中,官府异地审理、秉持公正,启示需避免执法者滥用职权,维护现代法律文化;二是尊重法律权威,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如“秦栾行盗尽孝案”中,官府虽认可秦栾孝道,仍依唐律处罚,体现定罪量刑注重证据情节,优先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安定。这些思想都对当下社会治理工作中培育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有着重要意义。

发言人:
孙远航,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重塑法治:战后法治理论的范式转换及其历史逻辑
发言内容:
法治理论最初源于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地方性知识,后发展为兼具普遍性与冲突性的全球性法治论,形成内部紧张的跨学科现代性语言叙事。尽管现代社会对法治理想追求一致,但“何为法治”的讨论持续发展,时间是法治的构成性要素。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指出,20世纪后,世界以二战战胜国制度模式为基础形成,战胜国法治理论脉络及对法西斯极权的批判,深刻影响了战后法治理论的发展。二战后,各国反思法西斯主义的理论根源与集权统治,指出战前法治理论因过度追求中立性、忽视实质价值,使法治沦为法西斯统治的工具。由此,战后法治理论呈现出两条发展路径:一是形式法治理论从“薄”向“厚”发展;二是实质法治理论从强调个人权利转向强调社会福祉,实现范式转型。对中国而言,日本法西斯侵华冲击中国历史命运,也带来重塑机遇。考察中共早期领导人论述可知,抗日战争深刻影响了战后中国对建国与法治的认知,伴随对传统法制理论的批判、探索与超越。

发言人:
刘书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对人格尊严的法哲学反思:以身体为视角
发言内容:
刘书辰老师本次发言聚焦人格概念的内在结构与人格权的逻辑关联及后现代视角下的解构,《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引发了围绕“人身自由”规范定义的争议。相关争议的根源在于宪法教义学和法哲学研究的缺失,其忽视了“人身自由”范畴在伦理哲学维度的意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规范阐释的第一步,应是明确其理论基础,即解答“身体何以构成人之伦理形象基础”这一法哲学命题。目前,传统理性主体观与人格权保护的立体复杂人的形象存在冲突,“人格”与“人格尊严”的概念内含矛盾,这两个理论困难是导致人格权理论困境的重要原因。与“人格”范畴相比,身体意象蕴含更丰富的理论可塑性,对其进行伦理学发掘和法学建构,是解决困境、建构本土理论体系的重要契机。

发言人:
刘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发言题目:
老年人权利概念的多维重释——对年龄界分概念的法理反思
发言内容:
刘远博士本次发言聚焦“老年人权利概念的多维审视及对年龄概念的法律反思”,由年龄划分界定的老年人概念及其权利论证因有限解释力和偏见嫌疑而陷入理论困境,可以通过对年龄的整全理解来破解。作为人类生命时间的认知工具, 年龄包含时间长度、时间次序和时间动态三重意义。年龄的整全理解使我们得以重新阐释老年人的主体形象及其权利主张。在主体方面,老年人表征人类个体在老化的动态生命历程中追求毕生发展的时间特质,其积极能动的主体地位通过自主规划生命历程、参与社会合作并推动社会发展得以展现。基于此种主体建构,老年人权利的内容可以阐发为由内至外的三层次构造:自主规划生命历程下毕生发展的权利、平等践行生命历程规划的权利以及规划失范情况下接受帮助的权利。

与谈人:
陈红梅,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陈红梅教授认为总体四篇论文选题聚焦、特色鲜明,分别从理论阐释、实证分析、历史符号与区域治理等角度探讨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体现了老中青学者的多元视角与学术传承。蒋传光教授的论文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意蕴,从六个方面系统解读,大量引用《资治通鉴》等经典文献,结合张居正、管仲等历史人物的法治观点。王勇教授与敬检察长的论文均以西北地区为研究场域,各具特色。王老师运用符号学方法解析龙马独角兽所蕴含的中华法治文明元素,选题新颖,视角独特,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阐释提供了新思路;敬检察长的研究则以实证案例为基础,探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西北地区的实践路径,通过具体案例揭示了尊重法律权威、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等法治理念的实践逻辑,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杨垚老师的论文框架清晰,从价值意蕴、理论逻辑到实践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在法治路径部分系统论述了文化润疆在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环节的实施策略,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对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与谈人:
韩雪梅,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与谈内容:
刘远的《老年人权利概念的多维重释》一文极具启发性,前期理论逻辑阐述清晰,尤其提及“整全年龄观对现代法治制度构建的启发性作用”时,但结论部分稍显简略,期待进一步深入讲解以完善论证。孙远航探讨“重塑法治”的论文虽时长较短,但高度凝练地呈现核心观点,清晰梳理出从战前实证主义、技术统治到战后本土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理论转向,内容富有深度与趣味性,仅因篇幅限制略显意犹未尽。刘书宸涉及人格尊严的相关论文展现出鲜明的哲学性,且有效运用法学以外的交叉学科、跨学科思想与理论,为理解人格尊严的争论及人身自由规范的定义争议提供了重要启发。总体而言,三篇论文均聚焦法学领域与社会现实相关的重要问题,从法哲学、法理学视角展开阐释,具有较强的启发性。尽管各篇结论方向不同,但均与论坛的大主题高度契合,对本土法治知识构建与法治理论创建具有重要价值,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
第二阶段

主持人:
高成军
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处处长、教授

发言人:
张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发言题目:
历史逻辑与范式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论略
发言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通过历史逻辑与范式创新的双重维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新形态。该理论以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的“三位一体”框架为起点,历经本体论奠基(2020-2022)、方法论转型(2022-2024)、机制论深化(2024至今)三阶段的辩证发展,形成“预防性法治”“数智融合”“包容性治理”三大范式创新。预防性法治重构治理时序,突破西方法治事后救济传统;数智融合推动法律规则代码化转型与司法时空重构;包容性治理通过多元正义承认、弹性规制空间和协同共治机制实现主体结构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社会”的理论创新不仅为全球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方案,更标志着法治从规则体系升维为文明操作系统。

发言人:
韩立收,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天理国法人情”中“人情”的含义探讨
发言内容:
韩立收教授本次发言聚焦“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界定与司法实践应用。他认为,当前部分学者对“情理法”的研究存在视角泛化、抽象化问题,而中国传统更注重结合实际,故着重探讨“天理国法人情”的含义,强调其并非简单概念罗列,而是在疑难案件中推导公正裁决的理论框架,需聚焦三者在具体案件中的关系,而非笼统研究。关于天理与国法,引入“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 理论,提出天理对应第一性规则如“不能杀人”,国法对应第二性规则中的审判规则如“杀人偿命”,主张避免对二者进行宽泛界定,应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化分析,以明确其在案件中的实际指向。在人情内涵方面,韩教授将其分为三大维度:其一,指案件的法律事实与行为,其二,指情感,既属案件事实范畴,也涉及规范性考量,需兼顾当事人情感与社会大众情感,法官审理时需将其纳入权衡,裁决结果围绕法律主轴波动,类似“法官造法”对法律的适当修正,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胜负皆服”的中国特色司法追求;其三,指向情理,包含伦理与人性两方面,伦理即普遍道德准则,人性则要求司法中考虑人性因素。

发言人:
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涉农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生成与纾解
发言内容:
周国兴教授本次发言聚焦涉农党内法规的角色定位、体系构成、执行问题及机制分析。她指出,在角色定位与实施机制上,涉农党内法规并非直接作用于社会治理与乡村振兴,而是主要以党建为中介,同时也存在直接适用于社会治理的情形,通过直接效力与溢出效应规范乡村振兴、农村基层干部履职,并有相应法规支撑。从体系构成看,涉农党内法规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法规;二是专门性涉农党内法规,此部分法规为重点研究对象,涵盖党的全面领导、农村重点工作、实现机制;三是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但起政策框架与实施保障作用的文件。周国兴教授认为,在执行机制方面,动力与阻力机制受三大维度影响:一是制度供给,提供规范前提,其蕴含的权力结构、利益分配制约执行者动机与行为选择,需回应执行环境需求;二是执行环境,涵盖认知社会观念与执行资源,既影响制度供给,也直接制约执行者意愿与行动结果;三是行动者,作为执行核心承担者,从中央到基层五级体系下,基层党组织、党员直接对接群众与社会组织,是能动主体。三者共同构成执行的动力或阻力机制。

发言人:
潘传表,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论“为政无我”的文化渊源和治世价值
发言内容:
潘传表教授本次发言围绕“为政无我”的概念展开,该概念的提出不仅源于习近平主席“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重要论述,更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修身传统,体现了中国政治的独特优势。与西方政治理念不同,中国的政治传统强调以修身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为政”蕴含规范意味,强调以德治国、以人为本,突出权力伴随的责任与道德要求;同时,它也是个体修养的外化,将个人品格与道德价值应用于政务实践。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概念,“为政无我”具有四大特点:一是历史文化根基深厚,体现为政者克己奉公的高尚境界;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通过去除私心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三是具有强烈实践指向的政治伦理,强调心性修养与主体自觉;四是融合主体自觉与制度约束的敏捷治理模式,实现刚柔并济。在实践路径上,“为政无我”通过修身克制主观偏执,实现公私、义利的统一,保障决策符合客观规律;同时作为为政之德,确保公正廉洁,与法治约束协同发力,共同维护吏治清明,体现了中国政治将修身逻辑融入国家治理的独特优势。

发言人:
刘奇,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汉代疑狱审断文化及其现代价值探微
发言内容:
刘奇老师本次发言聚焦汉代疑狱审断文化及其现代价值。在概念界定上,他强调古代与现代、不同朝代概念存在差异,为避免古代概念适配现代产生偏差,需谨慎选择术语。例如,“审断”与现代“审判”不同,清代前无“审判”一词,汉代审断无公检法划分,官员兼理相关事务,故研究中侧重“审断”,实则探讨汉代刑事疑难案件审断文化。汉代在儒学以及集权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疑狱审断文化,包括“原心定罪”的理念性文化、“疑狱奏谳”的制度性文化、“以类相准”的技术性文化。这些文化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度融入司法、完善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升类案管理与运用技术等具有较大启示。

发言人:
李德福,甘肃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发言题目: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红色法治文化在革命法庭传承与实践中的时代价值
发言内容:
李德福院长本次发言聚焦红色法治文化在革命法庭传承与实践中的时代价值,红色法治文化是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宝贵财富,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融合了中华传统法治精神与党的革命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价值,既是法治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传承。红色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包括忠诚、正直、公正、廉洁等。忠诚要求法官坚持原则、保持裁判独立性;正直体现为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公正确保审判过程与结果的公平正义;廉洁则强调自律自省、杜绝腐败。这些价值源于党在革命斗争中积累的经验与智慧,构成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精神指引。新时代背景下,法官应继承发扬这一精神,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参与司法全过程,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升。

发言人:
张祖瑜,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系统论视野下彩礼返还案件法官裁判逻辑研究
发言内容:
张祖瑜博士本次发言以彩礼返还案件裁判问题为研究对象,兼具新视角探索与系统论实践尝试,核心内容如下:彩礼返还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及相关规定,在彩礼返还的条件下新增“共同生活”情形,但实证显示新规施行后上诉率仍高居不下,引发三大疑问:新规实质要件为何难解裁判疑难、当事人争讼为何难适配规范发展、裁判疑难是否源于法律规范不足。为重塑当事人的规范预期,张博士引入系统论,因其可应对复杂系统不确定性,且反身性可启发裁判疑难化解方向。裁判疑难原因方面,表层是立法系统供给不足,法官在“是否返还”“返还多少”的判断上,缺乏明确狭义法律支持,新旧司法解释也难让法官与当事人形成确定预期;深层是彩礼返还裁判系统与环境的矛盾,一是法律系统与文化系统的价值冲突,二是规范与习俗的逻辑排斥,体现为空间上规范一般性对习俗多样性的排斥、时间上法律描述对社会事实的滞后性排斥。

发言人:
池悦,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数字时代共有数据隐私保护的法治路径研究
发言内容:
池悦博士本次发言聚焦数字时代共有数据隐私保护,核心内容如下: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侵权与共有数据高效利用的矛盾凸显,需先明确共有数据隐私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同时应对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及规制、平衡、配置三大难题。池悦博士首先提出问题:大数据推动行业创新的同时引发隐私安全问题,公有数据作为重要共享形式成为保护重点,而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矛盾超出现有法律规制范畴,需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还需兼顾知识产权问题。随后她界定公有数据为“两个以上主体共有数据中蕴含的隐私信息”,涵盖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其与个人数据隐私的区别体现在三方面:主体更多元、排他性更强、保护具有非固定性,且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价值。主体权益结构分为两类:原始数据多为按份共有,处理后数据多为收集者与分析者约定共有。在隐私保护上,一方面,面临人格权与财产权层面的规范适用难题,需结合《民法典》有关隐私权、共有物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另一方面,面对保护与利用的核心矛盾,需兼顾二者的价值平衡,如医疗数据隐私保护与健康发展的兼顾、所有权独占性与数据共享的权力配置冲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与隐私规范的协调障碍。

发言人:
左澜涛,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良法的历史源流与当代内涵
发言内容:
左澜涛博士本次发言围绕“良法善治”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他认为,在理论层面,“良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概念,其核心追求始终围绕公民福祉。在实践意义上,当代法治已从单纯强调“刀制”立法转向“水治”即立法、执法、司法协同,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左澜涛博士认为,作为法律方法研究者,强调法官正确运用方法论对于实现良法价值的关键作用——只有当司法者有效运用科学方法,法学研究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左澜涛博士还指出,良法的实现面临双重挑战:一是法律实施中的人性因素;二是法律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现代法治不应局限于法典,还需关注民间规则、机构规则等多元规范。对于司法而言,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在于“从社会中发现法律”,避免机械适用法典,使法律能够回应现实需求。正如服务型政府理念所强调的,法治建设需将“为人民服务”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实践,让法律真正活在当下社会生活中,而非停留在纸面上。

与谈人:
尹奎杰,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尹奎杰教授指出,本次研讨内容涵盖广泛且深入,主要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解读、法律现代化理论范畴的探讨,以及传统治理经验的当代挖掘等多个维度。研究既包含宏观的理论与文化反思,也涉及微观的司法裁判逻辑与法律符号学分析,体现出传统与现实相呼应、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融合、学理与应用相验证的四大特点。多位发言人的报告系统展现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广阔视野与丰富层次,特别是在“两个结合”指引下,致力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体而言,部分研究聚焦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社会理论的历史逻辑与范式建构,另有研究着力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如“人情”等核心概念的语义与语用分析,通过古今对比与文化融汇,为现代治理提供本土理论资源。还有研究关注新兴交叉领域,如涉农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与数字时代的数据权利问题,运用法社会学等方法拓展了研究视域。整体上,这些探讨不仅具有鲜明的学理深度,更体现出立足中国实践、强化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构建的自觉意识,彰显了中国法学研究在自主性、创新性与文化血脉传承上的积极努力。

与谈人:
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与人文高等研究院教授
与谈内容:
邱昭继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具有代表性的法学研究成果进行了深入评议。其中,刘奇的文章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细致梳理,深刻揭示了传统司法文化的运行机制,并对其当代价值进行了有力挖掘,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李德福院长的研究则聚焦于红色法治文化,特别是革命法庭的审判实践,系统总结了其群众路线与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历史借鉴。张祖瑜博士尝试运用系统论法学研究彩礼返还问题,展现出跨学科方法论探索的积极意义。另有研究关注数字时代下的数据隐私权保护问题,致力于在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张力中寻求法治平衡点,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还有学者从西方法哲学传统梳理“良法”思想的演进,若能进一步融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回应,将更具全面性。总体而言,本次所评文章分别从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资源、现代系统论方法、数字法学以及经典法哲学议题等多个维度展开,充分体现了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过程中对多种理论资源的整合与创新,展现出法学研究立足中国实践、兼具国际视野的学术努力。
第三阶段

主持人:
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

发言人:
江雪松,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超大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类型及系统完善
发言内容:
江雪松教授本次发言聚焦超大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与高质量发展。他指出,“超大城市群”具有人口稠密、经贸活跃、科技先发、制度先行的特征,是城镇化高阶空间形态,也是国家区域战略汇聚地。我国五个超大城市群协同立法同中有异:京津冀聚焦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长三角以示范区条例打造协同机制样板,粤港澳大湾区尝试进行跨境协同,成渝瞄准西部增长,长江中游聚焦长江生态保护与中部崛起。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于:协同立法主体地位有待法律明确,立法事项统筹不足,制度效能未释放,立法后评估、执法联动、法规清理等程序不完善。现有协同立法不乏示范经验,如龙头城市带动,需统筹多方关系,强化及时性与可操作性。超大城市群是我国经济活力核心区域,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实践的重要领域,需以系统观念探索工作机制,助力高质量发展。

发言人:
牛绿花,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常态化的路径研究
发言内容: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已成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其纳入干部党员教育、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展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民族复兴的思想基础,其形成需要系统教育。从理论基础看,共同缔造统一国家、共同创造灿烂文化、共同开创悠久历史、共同开拓广阔疆域、共同培育伟大精神构成了这一意识的核心内涵。在实践路径上,法治教育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存在诸多契合点,特别是在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培养方面。我国已建立成熟的法治教育体系,从小学到大学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法治副校长制度等,这为共同体意识教育提供了有效载体。然而,当前实践仍面临挑战:教育推进以政策驱动为主,法律保障不足,缺乏具体实施机制和监督措施。因此,应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系统的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将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法治教育体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发言人:
张燕,河西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
党管政法的历史演变与制度逻辑
发言内容:
张燕教授本次发言围绕我国政法体制的系统性关系与制度逻辑展开深入探讨。首先,政与法之间存在稳定的互动关系:政治虽处于统领地位,但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组织与政党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司法机关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其运作深深植根于党的政策,但仍严格遵循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其次,党管政法具有深厚的历史与实践逻辑。自陕甘宁边区时期起,该体制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社会各阶层,并将政治规则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政法体制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稳定社会基础,体现出法律不仅用于解决纠纷,更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中发挥关键作用。该体制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强调司法为民、追求实质正义,在宏观政策与微观审判中均体现群众路线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最后张燕副院长总结,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仅是治理经验的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开辟了人民司法与人民立法的独特道路。历史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根本保证,法治与政治在相互调适中逐步形成协调各方、纵览全局的领导体制。政法理论、法治实践与人民性三者紧密结合、一脉相承,共同推动中国向现代法治社会的成功转型。

发言人:
韩云平,天水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从理念到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基石与制度设计
发言内容:
韩云平教授本次发言围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的核心议题,从必要性、理论根基与制度设计三个维度展开论述。他首先指出,立法的必要性源于中华法系重视民族团结的历史传统。自秦朝建立大一统国家以来,历代皆通过法律巩固多民族统一格局,如唐律秉持刑律平等、元代推行土司制度、清代制定《理藩院则例》等,均体现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稳定与民族交融的治理智慧。当前,国际国内环境存在诸多风险挑战,亟需通过中央层面立法完善顶层设计,将新时代民族治理理念转化为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体系。其次,该立法的理论根基源自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及其中国化时代化发展。马克思对“虚假共同体”的批判与“真正共同体”的构想,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大一统”秩序观、“和合”文化、德法共治等资源,也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与哲学基础。最后,立法实践应充分吸收地方性法规的成功经验,目前全国已有多部地方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尤其内蒙古与四川的条例为中央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他指出,未来立法须系统整合历史传统、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完成从治理理念到制度实践的跃迁,从而有效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发言人:
赵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
发言题目:
法家抑或儒家:试析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取向——兼论司法确认制度对促进我国治理能力的可能贡献
发言内容:
赵冰法官本次发言以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取向为核心,从法家与儒家思想的双重影响出发,探讨其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方面的潜在贡献。他认为,司法确认制度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机制,既融合了传统“无讼”“和合”文化理念,也体现了法治精神与调解实践的现代融合。从法家视角看,该制度注重规则之治与秩序构建,通过与“四道防线”机制相衔接,延续了中国古代重视基层调解与官方治理相结合的传统,体现出法治框架下纠纷解决的系统性与规范性。而从儒家视角来看,则强调“调处息讼”“以和为贵”,追求减少诉讼对抗、节约司法资源与社会成本,与社会治理中倡导的“枫桥经验”和“无讼村居”等实践一脉相承。司法确认制度不仅平衡了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等多重价值,更在传统与现代、诉讼与调解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它既承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契合当代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是实现“儒法合体”、推动社会和谐与有效治理的重要制度创新,为中国式法治道路提供了实践样本与理论支撑。

发言人:
魏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法治话语贡献与价值——以话语制度主义为视角
发言内容:
魏杰博士以话语制度主义为研究视角,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构建人权法治话语与制度的历程及其当代意义。这一时期的人权法治实践是党的百年法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真实存在,而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创新价值。中国共产党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相结合,提出了“人民幸福是最大的人权”等重要理念,以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超越了西方个体主义、原子化的人权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这一话语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在历史实践与制度建构的互动中逐渐成型,体现出观念与制度的相互构建与彼此强化。从制度成功的动力机制来看,党的法治话语根植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话语实践,实现了人权观念向制度实践的转化。这一成果不仅有助于坚定法治自信,构建中国自主的人权法治话语体系,也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有别于西方范式的中国方案,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合理性与现实生命力。

发言人:
李紫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之法理证成与保障路径
发言内容:
李紫琦博士围绕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正当性、现实可行性及实现路径展开学术探讨。单身女性生育权指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同等的生育自主权,包括选择生育方式、时间及获得相关保障的权利。自吉林省地方法规有限承认该权利以来,学界逐渐形成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立场。肯定论以人格自主、实质平等为核心理据,强调生育权应脱离婚姻身份而作为普遍人格权存在;否定论则多从伦理风险与社会影响等后果角度提出质疑,但该立场常缺乏充分法理依据。虽然我国立法未明确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部门规章甚至明确禁止相关实践,司法裁判中也存在认定不一致、保护不足等问题,但李博士认为该权利的内在理由根植于平等与自主价值:实质平等要求承认女性因生育能力而处于特殊不利地位,应给予差别化保护;自主原则则保障其人格发展与生育自决。外在理由涉及公共利益与政策考量,可通过禁止代孕、规范健康审查等方式设定合理边界。为实现该权利,应通过立法确认、司法个案保护与政策引导三路径协同推进,在尊重个体自主、维护公序良俗之间寻求平衡,最终实现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制度化保障。

发言人:
刘鹏飞,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气候变化背景下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与适用——以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为切入
发言内容:
在传统上,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包括两个要素:客观要素即国家实践,须具备广泛性、一致性与持续性;主观要素即法律确信,指国家出于法律义务感而从事某种实践。2018年国际法委员会相关结论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两要素的识别路径及证据形式。然而,这一传统路径存在三方面缺陷:规范性不足、证据形式重叠,以及难以适应新兴领域。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近期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中体现出重要创新:一方面在路径上吸纳“软法”、判例与普遍主张,突破传统标准的局限;另一方面在理论上转向以法律确信为核心、弱化严格国家实践要求的认定方式,与“速成习惯国际法”理论有所契合。法庭通过援引国际条约、决议、司法判例及国家普遍表态,论证了预防原则、环评义务等规范的习惯法地位。他认为,在气候变化治理亟待规则供给的背景下,习惯国际法识别机制正呈现适应性转型。在未来要更强调规则创新、国家实践弹性与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重塑,以回应国际社会对有效规范体系的迫切需求。

与谈人:
章安邦,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内容:
章安邦教授指出,上午的论文汇报呈现出明显的意识形态属性,政治话语体系占比较高。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与法治保障的研究很有价值,特别是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框架下如何发挥司法功能,目前相关研究较少,值得深入探讨。司法确认制度的研究视角新颖,它本质上仍属调解性质的制度安排,与传统调解相比有创新之处。在溯源治理背景下,这一制度对缓解法院压力具有现实意义,但也需警惕过度追求调解率、忽视法院基本审判职责的倾向。党管政法的研究与司法权、党纪关系密切,建议进一步探索制度化路径,通过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规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避免地方化倾向和政绩导向影响司法公正。李紫琦博士的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选题兼具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赵冰法官关于吉林省的突破性规定值得关注,这一议题与当前人口形势密切相关,未来在政策研究和制度保障方面有很大空间。刘鹏飞同学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习惯国际法识别的研究切入点独特,建议在文献使用上注重原始资料的核查,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以上研究都紧扣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理论创新,又有实践指导意义,在未来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