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河北法学

法治动态

当前位置: 期刊首页 >> 法治动态 >> 正文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综述(三)
日期: 2025-10-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分论坛研讨:

第二分论坛

司法、检察制度与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阶段


主持人: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发言人:

王建国,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新时代中国特色纪检监察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面向

发言内容:

新时代中国特色纪检监察法治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内容,理论内容丰富、顶层设计科学、制度体系完备,为强化权力监督全覆盖、完善纪检监察法治建设、构建法治中国确立了理论根基、制度安排和实践路径。纪检监察法治建设应当基于任何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的新理念来推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及机制的完善,将监督公权力全覆盖、厉行监察法治的新思维贯彻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新战略的法治实践进程中。新时代中国特色纪检监察法治建设应当实现公权力监督全覆盖,推进反腐败制度化;实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修宪立法确立国家监察权,厉行监察法治;完善监察法,规范监督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实现监察权运行规范化。



发言人:

杨磊,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发言题目:

敦煌法学契约制度对推进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鉴示

发言内容:

多元解纷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抓紧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系统解决、综合治理、源头预防执行难的治本之策,是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推进多元解纷,必须坚持内外并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从而达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效果。杨磊院长通过探索敦煌契约法律文书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借鉴蕴含其中的优秀制度,推进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提出以多元解纷体系的建设完善、以制度建设增强多元解纷的普遍约束性、以道德规范引导增强多元解纷的社会效果、以诚信建设助推多元解纷格局的转变、以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优化多元解纷模式的观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发言人:

王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基层矛盾纠纷治理法治化研究——基于黑龙江省肇源县的实践考察

发言内容:

推进基层矛盾纠纷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是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制度安排。从近期实践来看,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多元主体合力不足、解纷人员综合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阻碍了纠纷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新时代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党建引领、法治思维与群众路线等理念与纠纷治理法治化高度契合。推进法治化转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党建引领整合解纷资源,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纠纷,构建多元解纷格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地方实践是推进纠纷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视角,是实现纠纷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资源。


发言人:

李燕涛,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边沁人民主权论的观念结构:一种关系性视角的解读

发言内容:

边沁在《宪法典》中系统阐发了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人民主权论,他认为如果人民拥有主权,则更有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人民主权论具有政治主权和法律主权双重面向,主权在形式上分别属于人民和立法者,在实质上存在于人民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中。就其关系的性质而言,这实际上是一种在从属和监督基础上的互动关系。立法者的意志依赖于或服从于人民的意志。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依赖是自由的根本保障,政治自由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自治。边沁人民主权观强调主权关系性结构。与传统主权观不同,关系性人民主权属于人民,但实质上存在于人民与立法者的互动中,要求考虑双方利益。关系性人民主权有助于在政治的稳定和变革之间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它既可以应对常态政治下的政治变革问题,又可以应对非常状态下的政治稳定问题。在转型社会中,关系性人民主权观有助于应对加大立法需求与避免权力专断的挑战,相比凯尔森和施密特的主权理论,它具有明显的理论优势。



发言人:

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发言题目:

规范嵌入:党内法规溢出效力新释

发言内容:

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是党内法规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问题。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党内法规是否存在溢出效力这一问题不必要存在。持规范效力论的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效力从党内主体溢出至党外主体,这一理论本身存在逻辑悖论;持间接影响论的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实效范围大于党内法规的效力范围。李超群副教授认为,这一基本命题源于党的领导依规治党,但最重要的是建立起规范嵌入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的衔接机制,而不必要通过概念新增使理论研究复杂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两套不可相互替代且各自保持着独立性的规范系统,通过在各自规范内部预留适配接口,从而实现两套规范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局面,共同构成一个在效力范围上更广的规范系统,以适配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规范化调整的需要。通过这种机制,便可以使党内法规对党内侧的直接规范效力转化为对党外侧的稳定作用力。



发言人:

邓琦,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高水平对外开放视域下黑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建设的优化

发言内容:

黑龙江省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不少显著成果,通过借鉴省外的先进经验,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推动黑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建设迈向新高度。目前,黑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存在人才数量短缺,宣传和普及不到位,信息互通和协同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与顶层设计,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保障与监督机制,优化涉外法律服务供给,打造黑龙江涉外法律服务品牌,以及通过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培育国际一流律所等路径来优化黑龙江的涉外法律服务。



发言人:

林群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加密资产监管的制度逻辑与体系重构

发言内容:

我国加密资产监管规范体系存在四维构造,但在实践中,现有监管体系存在无法建立涉案加密资产司法处置规则、存在大量潜在交易、在反腐败追逃领域无法开展国际追缴、影响加密货币突破金融制裁的功能发挥等结构性问题亟待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重新定位加密社区的习惯,建立应对去中心化治理惯例的加密资产监管体系。二是重构加密资产监管中的财产权保护规范,重构加密资产的财产权保护价值,在加密资产监管中实现金融秩序与财产权保护的统一。



发言人:

吕宗澄,南华大学法学系主任

发言题目:

多元解纷+数字治理模式下在线调解机制的完善路径

发言内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在于多元多元的精髓在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避免将某一种解纷方式绝对化。多元从性质上可分为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二者在运行程序、思维理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优状态在于实现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首先应当扩大调解参与主体的范围,将法官、专业调解员扩充至律师、专家学者、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作为调解参与的主体。其次,增设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模式,将调解模式划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个维度,从传统的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模式,将纠纷解决的重心向调解模式偏移,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最后,纠纷当事人对于数字解纷信任的缺失以及纠纷中的敌对情绪愈发影响纠纷当事人理性的判断,难以进行线上调解,是否能达成双方一致的调解意见犹未可知,还要进一步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其难度较高。



发言人:

王永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系统论建构:挑战、理论与进路

发言内容:

目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进路强调体系性建构模式,侧重以理性支配客观世界,但社会日益复杂的功能分化对这种建构型法治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若不将市域社会仅视为一种行政组织结构,便可认识到市域实为一种具有自创生性质的复杂巨系统。在此前提下,建构性法治难以有效回应社会治理中无规律、不可预见的风险。面对复杂系统的治理需求,从系统论法学出发,可以贯彻反身性认知逻辑,突破传统主客二分的法理学框架,从而实现明确系统统筹的宏观结构。借助这一观察方式,法治化理论呈现出去中心化、子系统相对独立和适应陌生人社会的新特征,从而实现对传统实证主义法治观的改良。其理论优化路径表现为从化约社会复杂性,转向推动社会子系统的结构耦合,再通过功能等值主义打通子系统之间的沟通机制;以具体事件为切入点介入基层治理;识别子系统之间的功能等值关系,并据此确立治理目标;厘清系统内部多层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及其偶联机制;最终通过搭建沟通平台,激发社会治理内生的自组织性与自创生能力。



发言人:

苏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司法裁判的耦合机理与规范进路

发言内容:

在技术革命背景下,司法领域也开始了新的探索。2023年哥伦比亚的法官首次使用ChatGPT协助审理医疗纠纷;同年,我国深圳中院正式启用AI辅助审判系统。伴随着我国数字法院建设的加速推进,新技术与司法的融合步伐也在不断加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有以下优势:首先,有利于形式正义。生成式AI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技术特性,其不但能够在海量司法数据中快速识别类案,而且能够从中抽象出裁判标准。这种技术能力天然地服务于同案同判的目标,有助于形式正义的实现。其次,有利于实质正义。生成式AI有利于对传统AI的技术补强、对法官主体性的保障以及对疑难案件探索创新性的个案化解方案。从技术维度来说,可以采用预训练+微调的方式,构建专门适配司法场景的裁判大模型。从制度维度来说,我们需要明确法官在使用AI时的审查真实性义务、提供解释性论证义务、标注AI内容来源义务、使用留痕的义务,这构成了对风险防范的制度屏障。



与谈人:

曾庆辉,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期刊中心副主任

与谈内容:

前五位发言人围绕广泛的热点话题开展讨论,受益匪浅。王建国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纪检监察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面向》围绕纪检监察法治热点问题展开,切入点引人深省。杨磊关于《敦煌法学契约制度对推进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鉴示》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极佳的指导意义。王颖以小切口深入观察枫桥经验在肇源县的实践,从理论层面提炼出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李燕涛在《边沁人民主权论的观念结构:一种关系性视角的解读》中提出了人民主权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借鉴意义。李超群《规范嵌入:党内法规溢出效力新释》阐释了规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嵌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与谈人:

马章民,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法学》主编

与谈内容:

邓琦在《论高水平对外开放视域下黑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建设的优化》中的总结和阐释,聚焦黑龙江涉外法治发展,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王永祥《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系统论建构:挑战、理论与进路》一文理论性较强,聚焦基层治理,指出了建构型法治体系所面临的挑战,依据系统论所提出的建议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林群丰、吕宗澄、苏杭三位围绕数字法学这一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展现了智慧监管、智慧解纷、智慧司法的研究现状,依托数据调研提出对策,具有实践价值。

第二阶段


主持人: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



发言人:

陆幸福,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之概念界定与司法判定

发言内容:

判断待决案件和指导性案例的类似性依赖关键事实,但目前学界对如何清晰界定及有效判定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并无共识。基于我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实践,经与普通法系先例的关键事实和大陆法系判例的要件事实比较,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可被界定为:从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抽象而来,构成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标准的部分内容,作为指导性案例应用之比较点的规范创制性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的方案是:首先,基于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初步确定关键事实的内容;其次,依托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准确界定关键事实;最后,在极端情况下,根据待决案件变动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的涵盖范围。



发言人:

孙梦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情感治理:维度、路径与策略

发言内容:

乡村情感治理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积极运用情感策略,主动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乡村社会难题,加强乡村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治理;同时,乡村情感治理也是国家力量透过情感营造介入并引导乡村自治有序发展,促进乡村关系融洽、和谐稳定的一种有效治理。从社会治理理论的角度来说,社会治理机制至少包括私人治理机制和国家治理机制两个方面;从司法政策导向的角度来说,肯定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是以能动司法理念的确立为前提的。从司法功能理论的角度来说,肯定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以司法功能多元论二层次论的确立为前提。基层司法需要透过情感营造积极发挥乡村微观权力的情感治理功能,加强诉源治理,提高多元纠纷解决能力,最终促成乡村自治。



发言人:

吴楠,镇江市委党校讲师

发言题目:

超越当事人主义:检察公益诉讼程序构造的特殊法理与立法选择

发言内容:

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实践日益凸显其与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程序法理上的根本分野。当前立法进程中程序规则设计的踌躇与争议,根源在于未能彻底摆脱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束缚,缺乏对其作为客观诉讼之程序特殊性的体系化认知。吴楠老师强调,检察公益诉讼权力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客观诉讼属性,需超越传统诉讼中以处分权、辩论主义和平等原则为核心的程序逻辑,构建以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法院有限能动为双支柱的程序模式,完善诉讼参加、证据规则、审理机制及裁判效力等核心制度,建立符合公益诉讼本质的协同型程序体系,以实现公益保护与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发言人:

伍茜,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讲师

发言题目:

数字文化治理的法律规制与路径创新

发言内容:

伍茜老师的发言从制度建构、体制创新、协同机制、素养培育四个方面展开。文化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与结构优化是数字时代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础,需要从宪法定位、体系架构和规范协同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建构。通过将文化治理实践转化为可计算、可预测的数据关系,实现了治理权力从硬性规制柔性算法的隐性转移。伍茜老师主张从主体规制中法律身份界定与权责配置、行为规范中创新链各环节的风险防控和制度供给中多元协同的法治环境优化三个方面构建制度协同机制,通过数字文化法治教育的体系化渗透、参与式治理中的法治能力训练对公民数字文化法治意识进行塑造。



发言人:

赵俊峰,内蒙古警察学院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标识性概念的多重阐释

发言内容:

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变法图强开始,至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当前已实现了在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三重突破。从本体论重构出发,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功能定位;从方法论革新出发,实现了系统法治观的实践辩证法;从价值论升华出发,将人民性确立为法治的本质属性。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政党驱动型法治的治理效能革命,构建了政党-国家-社会三元互动法治范式,以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发布了五年立法规划、法治建设纲要等前瞻性部署;破解了权力悖论,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效能,实现政治稳定与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动态平衡。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球法治秩序重构提供了中国方案,打破了法治单线进化论,提出了法治现代化形式多元,本土适应性优先,实质正义导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发展阶段确定法治建设重点,注重实质效果评价;合作共赢,通过务实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提升国际规则实际效力;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新选择,丰富全球法治文明的实践形态。



发言人:

曹庭,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发言题目:

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数智化转型的法理意涵

发言内容:

数字司法不是被技术规训的司法,数智化审判监督管理也不必然走向司法行政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数智化转型,意味着审判监督管理从规制审判权的行使转变为对审判权运行环境的治理,它将瓦解司法行政化的生存土壤,推动审判权与审判监督管理权的关系从对立紧张迈向协作共生。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潜藏着数据协同需求,但数智化监督管理系统由法院系统单独建构,这不仅造成了系统建构中的数据获取困境,而且拉低了算法预测的可靠性。数字技术具有建构真实的能力,使系统对四类案件的自动标识获得不可争辩的地位。在易得性启发效应的协同影响下,它将妨碍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影响裁判结果,引发系统应用的正当程序危机。同时,系统对院庭长介入行为的自动留痕备查制造了干预已被规制的形象,为院庭长实施隐性干预埋下隐患。为了充分开掘四类案件数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治理效能,完成审判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型,应当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搭建政法数据协同平台,实现社会稳定风险数据的汇聚,辅助四类案件数智化监督管理系统对办案风险的研判。在法院内部,建立数据接收与核验机制,提升算法预测的可靠性;建立以异议听证为核心的四类案件认定争议处置机制和反例知识库约束机制,尽可能消除数字技术真实性悖论诱发的隐性干预,确保数智化监督管理合乎正当程序的要求。


发言人:

李雪松,日本明治大学博士研究生、法学部助教

发言题目:

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时间序列结构:民事诉讼曲线理论影响机制的再修正(1995-2023

发言内容:

民事诉讼曲线理论认为全社会民事诉讼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倒U型曲线关系,但尚未对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同样符合该假说进行充分检验;同时,由于该理论主要基于海洋法系背景,尚未充分纳入包括中国在内的成文法国家中法律颁布(修订)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聚焦于劳动争议这一特殊民事诉讼领域,并运用 ARIMAX 模型与正则-差分模型对劳动争议率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劳动争议率与经济发展在 1995—2004 年间确实呈现U”关系,但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出现明显偏离,整体呈正弦波动特征,同时律师规模的扩大也显著促进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在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的化解影响最为显著,其余也大多发挥化解劳动争议的功能,唯《劳动法》在研究期内出现例外,同时各部法律在不同时期下对劳动争议率的影响亦呈现显著差异。通过中国视角对民事诉讼曲线理论的重构,不仅为美国法律社会学理论的泛化提供了新的路径与实证支持,也凸显了在大数据社会背景下对司法过程进行量化研究的重要价值与潜力。



发言人:

樊志敏,甘肃省武威市铁路运输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发言题目:

敦煌法学契约制度对推进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鉴示

发言内容:

其一,从解纷角度看,敦煌法学与当代法治治理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注重以和为贵的协调机制,以和平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其二,从制度层面来看,敦煌文书中的契约规范严谨,为当代解纷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参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三,从实践层面来看,敦煌法学契约注重协商调解的传统,其鼓励和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发展,进一步为多元解纷机制提供借鉴。



发言人:

廖千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第十二只骆驼: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中疑难案件的解决之道

发言内容:

第十二只骆驼这则著名的伊斯兰寓言常被理解为对卡迪法官审判智慧的赞美,而忽略其蕴含着解决现代社会疑难案件的丰富启示。采取数学方法可以拆解这道精心设计的数字游戏,进而揭示出分配难题的核心障碍并非如何改变剩余骆驼数量,而在于如何补全存有漏洞的纲要。卡迪法官的第十二只骆驼改变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裁判纲要。在老酋长作为立法者制定的纲要出现漏洞时,卡迪法官牵来第十二只骆驼,即意味着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明示默示条款,进而补全纲要。第十二只骆驼是一只作为拟制存在的虚拟骆驼,因而是必要的且无需考虑是否归还,产生于同时进行的内外观察,诞生在法律系统之内。作为法律人,如若真正掌握卡迪法官的智慧,需同时具备法律和社会内外视角的观察能力,而非仅仅在不同视角间切换,如此才能应对现代社会的疑难案件,对不可决断之事做出决断。



与谈人:

吴岩,《法学论坛》原副主编

与谈内容:

前五位发言人问题意识强、针对性强。陆幸福《指导性案例关键事实之概念界定与司法判定》对指导性案件的关键事实有极为深入的研究,指出关键事实是对案件判决有最终影响结果的核心要素,具有决定性、特定性、关联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指出运用现代方法能够提高裁判预测性、一致性和公正性。孙梦娇《基层司法参与乡村情感治理:维度、路径与策略》提出国民情感和民间情感在基层司法治理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基层社会应注重柔性方式化解争议,活用司法手段。吴楠《超越当事人主义:检察公益诉讼程序构造的特殊法理与立法选择》提出公益诉讼应当超越传统诉讼的处分权,强调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和法院有限能动的双元协调机制,以降本增效,保护公共利益。伍茜《数字文化治理的法律规制与路径创新》指出现代法治中文化法治的前沿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信息化基础下文化领域法律的出台,构建安全稳定的底层法制框架。



与谈人:

张国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与谈内容:

通过对赵俊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标识性概念的多重阐释》的聆听,感受到对特殊领域的概念阐释保持审慎的态度,深刻认识到自主知识体系对法治发展的系统性思考的重要性。曹庭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数智化转型的法理意涵》的发言体现出前端治理的重要价值,强调了法官在数智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李雪松《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时间序列结构:民事诉讼曲线理论影响机制的再修正(1995-2023)》中的实证性研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数据扎实,但对曲线理论在不同时间段的情形应当进行更具体、更具多样性的分析。樊志敏《敦煌法学契约制度对推进新时代多元解纷机制的鉴示》展现出其对敦煌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尤其是对涉外法治相关领域的研究。廖千树《第十二只骆驼:社会系统理论视野中疑难案件的解决之道》强调灵活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推动疑难案件的妥善解决,具有启发性。

第三阶段


主持人:

李炳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

赖丽华,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发言题目:

我国稳定币法律监管的前瞻探讨

发言内容:

稳定币在数字化时代可能成为兼容国家货币主权与市场化机制的补充形态,尤其在跨境场景中具有独特价值。稳定币的私营发行模式长期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之外,加上其固有的技术特征,易暴露出内在脆弱性与系统性风险。稳定币价值稳定、波动低,绝大多数稳定币具有实体资产担保,稳定币的功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目前,稳定币面临发行人信用崩塌和恶意欺诈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风险等法律风险与监管挑战。针对稳定币的监管,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比较法有全面严格监管的中国香港《稳定币条例》、美国碎片化监管与战略竞争立法以及欧盟的统一立法与货币主权保护。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有效的稳定币监管需平衡风险防控市场创新。通过严格的准入门槛、透明的储备管理、全面的信息披露及创新的监管工具,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引导稳定币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与实体经济需求。


发言人:

张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发生学视角下我国区域协同制度标识性概念的生成

发言内容:

区域协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高度分离,成立新区;第二类中度分离,成立自贸区;第三类轻度分离,协商合作,一事一议。现有区域协同制度在发生学视角下不断演进,遵循了从比较松散的协议到正式行政法规,最后再过渡到正式立法的规律。基于此,张琼副教授认为,一方面,不认可立法落后性的学理判断,不应当片面执行立法中心主义,而应当根据区域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制度类型;另一方面,区域协同制度是一个广义的制度,涵盖了不同的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区基于共同的区域发展需求,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在区域协同发展的实际情况下自主协商的制度较好,这源于对我国区域协同制度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


发言人:

李朝,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平台纠纷治理规范的类型识别及其关系建构

发言内容:

数字化时代下,网络平台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系列化矛盾纠纷随之而来,且易形成网络暴力事件,成为我国涉诉纠纷的重要案源。平台纠纷治理目前呈现出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多种方式并行的多元化格局,体现出复杂性、技术性与规范性的动态交织。李朝教授提出,可以将平台纠纷治理分为预防性平台纠纷治理和应对性平台纠纷治理。平台纠纷治理规范的类型主要有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平台自制规范、交易习惯,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功能。建构多元规范并治共存的良性关系,使得所有的规范类型、规范体系、秩序结构都能在平台纠纷治理中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有助于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的规范支持。



发言人:

余圣琪,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司法大模型的机制性重塑

发言内容:

在全球数字化转型、数字司法运行需求及维护数字正义的时代驱动下,司法大模型已成为数字司法的重要方式和基本特征,并产生了司法业务流程的批量生成与集成处理、预测性司法的全方位可视、司法决策的人机协同及司法程序的穿透性压缩等机制性效果,促进了传统司法模式向数字司法模式的迭代变革。然而,它也存在着司法边界的数字化突破、人机协同难题、事实与价值的计算困境及当事人权利的机制性侵蚀等应用限度。因此,需要注重数字赋能中的司法平衡,构建人机协同的法治约束机制,发挥数字司法的新时代功能,建立系统化的新型监督机制,从而建构可期的数字司法模式和数字法治秩序。



发言人:

叶嘉敏,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数字文化治理的法律规制与路径创新

发言内容:

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了较大冲击。在宏观层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涉及两类法益,一类为新质生产力带来的经济效益,一类为受冲击劳动者的就业利益。平衡新质生产力带来的经济效益与受冲击劳动者的就业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与未来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包容性法治理念的要求。包容性法治理念致力于减少社会排斥,要求社会主体具备社会情怀与社会责任感,其价值追求是促进社会总体法治环境建设与法治长远发展。新质生产力应用试点阶段应适用比例原则,以确保新质生产力的技术问题与应用问题均能得到有效解决。



发言人:

钟奕雪,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发言题目:

涉民营企业异地违法冻结的检察监督路径研究——ZY市检察院办案为样本

发言内容:

涉民营企业异地违法冻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冻结后不取证、超范围或超数额冻结、超期冻结、套案冻结、变相扣押等。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利益驱动、救济存在困境和监督存在短板等方面。针对以上问题,检察监督优化路径在于:完善法律规制,统一执法标准;重构财经制度,防止不当干预执法司法;建立跨区域执法协调与追责机制;强化媒体监督和社会评议;畅通救济渠道,强化财产权的程序保护;完善财产性强制措施,实现查扣冻全流程检察监督。



发言人:

朱西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法律合理性体系的逻辑划分

发言内容:

从语义内容方面对法律合理性进行划分,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之下又可以分为程序合理性、表达合理性以及系统合理性。其中,程序合理性之下又包括程序的合法律性和程序的商谈合理性;表达合理性之下又包括语言表述的可理解性、概念的清晰性、表达的简洁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系统合理性中包含了次序性和融贯性两个方面。实质合理性之下又分为道德合理性、伦理合理性和实用合理性。道德合理性即正当性;伦理合理性之下又分为必要性、价值序列、效益三方面;实用合理性之下包括科学性和可实现性两方面。



发言人:

林开健,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发言题目:

法律观点对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方法论整合

发言内容:

法律观点允许法律人扮演制度化角色,暂时搁置个人价值判断,专注于陈述和报告法律体系自身的要求,实现超然法律陈述。法律的规范性为行动者提供二阶的、排他性理由,直接排除个人的一阶理由考量,指导行为遵循法律指令。超然法律陈述使法律人能够在不表达个人道德承诺的情况下,报告法律权威系统所提出的行动理由,实现法律观点的中立性。法教义学在已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内进行解释、填补漏洞和解决冲突,提供明确的法律理由,维护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和确定性;社科法学通过经验研究诊断规范性间隙,揭示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效果,量化地方习惯对法律权威的影响,探究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



发言人:

李夏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视野下的人民调解研究:回顾与展望

发言内容:

人民调解被视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诉讼一并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互动互补关系。除了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也具有司法补充的功能,具有分流诉讼、参与诉讼调解、协助司法裁判执行、协助社区矫正等多种作用,是普法乃至基层司法的重要基础力量,有助于沟通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效果上,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最为主要、可视的成果,其效力性质由法律所规定。从社会学视角,可分为政治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两个维度。政治学视角之下,主要探讨人民调解与国家政权、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人民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实现了法律规则、道德伦理、村规民约等多元规范的有效协同,构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体系。



发言人:

李梓豪,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论监察法的配套解释

发言内容:

法律实施活动需要应用性法律解释的配套,国家监察领域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解释制度,但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存在相当体量的内容对监察法作出解释,其在学理上属于监察法的配套解释。监察法的配套解释承载了明晰监察法条文的法律价值、保障实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目的的政治价值、保证监察法实施的操作性和统一性的实践价值。监察法的配套解释面临方法论供给不足难以支持制度构建、制度不健全限制方法论发展的问题,可先行从方法论的角度突破。监察法的实施在结构上侧重规范评价,监察规范具有集成性,实施活动具有复合性和衔接性,相应地,监察法的配套解释需要以明晰性原则识别监察解释的配套条件,运用法律转化理论提供解释基础,通过互动方式保证解释实效。在监察法配套解释方法论成熟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完善制度化保障,更好地实现其配套解释价值。



与谈人:

孙丽君,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本阶段发言可分为采用一阶观察的文章和采用二阶观察的文章两个部分。采用一阶观察的文章,逻辑清晰,阐释清楚,问题针对性强,结论具有可操作性。赖丽华《我国稳定币法律监管的前瞻探讨》应当深挖更底层风险,提高解决方案的可操作性。李朝《平台纠纷治理规范的类型识别及其关系建构》可更加细化多元规范的可操作性。采用二阶观察的文章主要是林开健《论法律观点对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方法论整合》,视角独特,框架严谨,创新性强,但超越法律系统观察法律系统应当更充分运用跨学科的方法。


与谈人:

雷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与谈内容:

本阶段主题多元,观点多样,具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在制度问题篇章中,赖丽华《我国稳定币法律监管的前瞻探讨》对稳定币监管之分类的周严性有待进一步讨论;张琼《发生学视角下我国区域协同制度标识性概念的生成》展现了区域协同事项多元化,但作发生学观察可用不同的视角观察。钟奕雪《涉民营企业异地违法冻结的检察监督路径研究——ZY市检察院办案为样本》中对于异地违法冻结的执行主体有待进一步细分。李梓豪《论监察法的配套解释》中的监察解释与司法解释之关系应当厘定以作进一步协调,监察的解释方法与裁判解释之区别也当作进一步区分。在实践问题篇章中,李朝《平台纠纷治理规范的类型识别及其关系建构平台纠纷》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有所突破,不完全适用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这一要点事实上存在颠覆传统二分的可能。余圣琪《司法大模型的机制性重塑》中司法大模型的概念应进一步探讨,同时要正确面对固有大模型缺陷与司法容错率之间的协调。在学理问题篇章中,叶嘉敏《数字文化治理的法律规制与路径创新》中的比例原则运用有初始论证负担的限制,可作进一步类型化划分。朱西威《法律合理性体系的逻辑划分》应当对概念作进一步厘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

Copyright© 2004-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9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