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坛研讨:
第一分论坛
数字法治、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
第一阶段

主持人:
牛绿花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吕建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论作为一种治理理念的数字纪检监察
发言内容:
进入数字化时代,权力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数字纪检监察不是简单的数字化应用,而是一种具有创新性且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种治理理念。吕教授对数字纪检监察论述了四个“不是什么”。首先,它不是对当下纪检监察的替代,技术手段不能替代其原本的政治属性;其次,它不是脱离现实的数字游戏,而是纪检监察的辅助工具;再次,它不是对个人隐私无边界的侵犯,在运用时需尊重被监督者;最后,它不是脱离法律的法外之地,数字纪检监察过程也要符合法定程序。数字纪检监察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种治理理念,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我们持续投入,优化迭代。

发言人:
樊晓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院长
发言题目:
医疗数据共享的权责失衡与协同治理研究
发言内容:
医疗数据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我们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数据支撑,它不仅是公共健康的基础设施,也是国家数据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医疗数据共享权责失衡的原因在于四类主体的多个方面,包括患者的义务超重与权利打折,医疗机构与数据生产和持有控制主体的权力扩张和责任收缩,数据利用主体重利益轻责任以及监管主体的权大责小。究其原因,涉及到数据垄断与数据壁垒,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关于此问题的治理路径,在大方向上,要遵循数据治理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多元共治与公法主导,设置主体责任清单,构建合理权责机制,合理建立责任豁免机制。同时要加强技术赋能,做好数据信托,以及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和监管体系,让各方面的数据共享落地,最终实现从失控到均衡的整体发展图景。

发言人:
徐娟,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脑机接口语境下神经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共享治理机制研究
发言内容:
从AI相关的诺贝尔奖颁发到近年马斯克脑机接口的首例人体移植背景下,脑机接口技术迅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从科技伦理技术哲学拓展到法律领域。从人格权属视角下认定,其与人格尊严具有紧密关联。在财产权视角下认定,其存在经济价值与财产化趋势,具备极高的市场需求和潜在的收益。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要取得个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的协同调适,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个体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徐娟副教授提出,要通过多元属性的综合认定,构建人格优先、兼顾财产、平衡公共的三元结构。在如何构建神经数据共享体系上,可以通过共享机制的制度化设计,建立分层授权机制、动态同意机制、跨场景管理机制,形成系统性与前瞻性的技术方案。

发言人:
姜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司法场景中法律大语言模型RAG的价值对齐评价体系及其优化路径
发言内容:
智慧司法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积木式的创新路径,可分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与数字法院建设三个演进阶段,逐渐从传统的智慧法院转变成为深度融合的数字法院。在通用大模型与垂直大模型的背景下,最高院出台了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具有赋能并重塑审判业务流程的巨大潜力。在这样的模型试用和训练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挑战,即涌现、论辩与幻觉。有了这三方面的挑战,需要我们在过程中,提升法律科学性强化的RAG训练,完善法律大语言模型知识图鉴,在法律工程研究中贯彻结合,使法律大语言模型不仅能够成为规则计算工具,更能成为人性化司法实践的赋能者,在效率与公正、逻辑与情感、稳定与变革之间找到动态平衡。

发言人:
柴若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数字技术赋能法学教育的内涵追踪、困境分析与路径策略
发言内容:
大学教育最根本的任务是针对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培养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理应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去探索一条与其相融合的路径。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技术来赋予大学教育新的方法,这是目前应该关注的问题。大学教育的结构赋能实际上不平均,院校之间的数字化发展明显不同,教育的数字资源配置不够均衡。需要我们加强体制建设,打破地区限制,重点扶持少数地区高校数字技术应用的建设,优化完善教育资源结构,鼓励头部院校组建区域间协作,提升学校对数字技术的辨识能力,激发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热情,不仅要保持对新技术发展的敏感,更要保持对教育规律的清醒。

发言人:
魏小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数字时代的社交媒体平台习惯法
发言内容:
魏小强副教授以微信为考察对象,展现习惯法在网络时代发挥的作用。网络生活的丰富性决定了在一些明文规定的规范之外,人们在社交媒体平台还遵循着各类约定俗成的习惯法。魏小强副教授以举例的方式,阐明习惯法在当下网络生活中的表现。网络时代习惯法还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在网络生活中依然存在大量习惯法。习惯法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呈现出新的变化,其在数字时代依然具有法律和平台规定等正式制度所无法替代的规范功能。因此,要正视并充分发挥数字习惯法的作用,为数字时代人们的社会生活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发言人:
郭虹,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
发言内容: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为网络空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促进现实社会数字化进程的同时,也延伸出一些网络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网络空间秩序。网络暴力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影响公共安全,同时误导社会公众,影响社会稳定,并且构成刑事犯罪。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是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科技进步的时代要求。从治理路径上看,在科学立法层面,尽量弥补目前的立法缺陷,制定一部反网络暴力法;在严格执法层面,应当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民守法层面,对于自身的法律责任要有明确认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我们要保持一种法治化、精细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层面的治理工作。

发言人:
李洋,中共江苏省委党校讲师
发言题目:
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逻辑张力及其调适
发言内容:
数字政府建设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路径。各地方政府已将数字建设作为治理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优化以及发展地方经济的必要方式。自2019年起,国家层面逐步出现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也逐渐成为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必要措施。其首要逻辑是要形成多元一体的全景式关注。其次是技术赋能逻辑,表现为提高地方政府的政治能力。再次是技术再造逻辑,包括组织再造、工作流程再造以及制度规则再造。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应的风险。为应对风险,李洋老师提出三点调适方式:一是增加实质绩效考核;二是培养数字政府;三是进行构建优化,通过多方协作,便能够逐渐破解这种自然困境。

发言人:
帅奕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数字时代的法律秩序想象
发言内容:
历史证明,法律秩序是人类的必然选择。数字时代的到来给法律秩序带来了不确定性。一方面,数据技术应用于社会经济面临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智能技术与资本、传媒等进行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型超级群体,导致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趋向空心化。面对数字时代的种种变化与数字革命的冲击,数字社会的法律秩序状态发生了极大变化。帅奕男老师提出,可以通过批判性的知识论来赋予数字社会新的秩序,一是确立数字时代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二是用多元协同治理机构发挥作用;三是构建技术和法律双向治理机制。总的来说,我们需要立足于后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深度变革的客观因素,把社会信息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双重特性纳入到法治的反思结构之中,以应对信息时代的多重挑战。

发言人:
于嘉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论法律人的心智计算——法律人思维的认知科学和“软计算”理论之解释
发言内容: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研究,目的是要理解法律人思维后,进行跨学科求解。人类的心智计算是不追求精确性的软计算,而非精确的数据计算,所使用的语言,也并不是精确的数学语言,而是具有统计性质的语言。于嘉宁博士提出了一个基本模型,即短期效应等于贝叶斯方法加先验概率。虽然对于这类新兴的方法与模式还有很多研究需要继续进行,但接下来的跨学科发展在这种背景之下,会有越来越多的方法论。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能够对所谓法学到底是不是一门科学做出新的有力回应。

与谈人:
梁西圣,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内容:
梁西圣副教授谈到,本次论坛总体来说是内容丰富且脑洞大开的。他对各位发言人的报告逐一进行了评析,特别是对数字监察相关问题重点进行了分析讨论,指出要把握好监察问题学术性与政治性的平衡。

与谈人:
叶萍,《江西社会科学》副主编、研究员
与谈内容:
本次论坛选题涉及的争议问题都十分前沿,特别是关于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之争、到底指定专门法还是分散规制、量化指标是否会降低入罪门槛等问题,具有时代性。关于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问题,叶萍副主编提出数字是服务于行政还是倒逼行政部门重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治理的哲学问题的观点,需要在多方面进行调适,否则将陷入一个悖论,越治理越失能。
第二阶段

主持人:
王 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术期刊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马俊军,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发言题目:
数智时代的政务数据权属界定研究
发言内容:
马俊军教授首先指出问题的缘起是数据被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政务数据权属界定成为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前提。其次阐明传统所有权理论强调有形物的绝对支配,与政务数据的无形性、公共性等特征存在冲突。再者,针对将政务数据简单界定为国家所有可能引发的问题,马俊军教授提出利用数据生命周期理论解释权属:生成阶段需构建公共管理控制、个体数据权利与第三方有限性的三元结构;处理阶段明确衍生数据权归属;共享流通阶段在遵循开放优先的同时保障公众平等获取权;销毁阶段需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并兼顾数据遗产保护。

发言人:
韩宏伟,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学生代为发言)
发言题目:
数字正义的法理诠释
发言内容:
首先,以人为本是数字正义的逻辑起点,强调人是实践主体,需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价值。其次,良法善治是数字正义的实践保障,要求立法求真、向善、向美,并以行善治为核心。第三,美好生活是数字正义的价值旨归,其本质是个体与人民利益的统一,社会正义通过制度安排增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第四,数字治理共同体是实现数字正义的载体,其本质是命运共同体,数字治理共同体与数字正义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能够促进数字正义目的的价值实现。最后,需通过制度创新、利益协调和分配正义,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数字治理共同体。

发言人:
王玉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数字人权的保护困境及出路
发言内容:
王玉薇教授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数字社会的到来要求对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理论回应,学界对数字人权概念是否成立存在争论。王玉薇教授重点分析了数字人权的特殊性:其以数字人性为正当性基础,是新型权利;体系定位上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第四代人权;内容上表现为集合性权利,包括人格性、财产性、程序性与安全性权利。其次,数字人权保护面临三重困境:保护范围扩展导致传统框架不足,保护理念滞后于数字时代需求,以及保护范围泛化引发内部矛盾。最后提出出路建议:扩展权利主体范围;建立以平台治理为中心的新型保护逻辑;突破事后归责模式并构建预防性机制,同时厘清权利内部及子权利之间的边界。

发言人:
康兰平,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低空经济可信数据空间的规范逻辑
发言内容:
康兰平副教授聚焦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背景下数据治理的特殊性中涉及的规范逻辑和法治保障。她指出,低空经济在快速发展中面临数据标准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个人隐私保护及跨境数据流动等多重特殊治理问题。通过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在低空经济数据治理中的动态监管、协同框架与市场机制等域外经验,提炼出适应性治理与动态监管的逻辑。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中国本土的法治保障路径,其核心在于锚定低空经济数据治理特殊性的规范供给和机制创新,构建基于场景界分的分级分类治理体系,探索数据治理特殊性的回应型执法模式,补强低空经济数据治理特殊性的司法保障体系。

发言人:
李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追责难题与因应
发言内容:
李婧副教授的发言围绕两个维度、三个问题展开。她首先指出司法人工智能嵌入可能通过数据支持系统推送错误立案或决策辅助系统生成错误裁判建议间接引发错案,打破传统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责任体制闭环。针对是否应扩张问责对象,她主张应追溯到责任背后的自然人或组织。其次探讨问责范围,她认为应明确将科技公司等开发者及存在共谋或审查过失的部署者纳入。最后提出追责路径选择,批判结果导向的错案追责模式因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而缺乏实操性,建议转向以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体系为基础,构建包含采购责任、供应责任、违约责任与监管责任“四维一体”的多元追责体系,并辅以技术标准统一、算法专家库完善等制度,共同构建开放协同的技术治理生态。

发言人:
梁西圣,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AI精英私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言内容:
人工智能技术与平台资本的结合对当前公权力构成严重侵害,其通过技术化、私人化和利益化侵蚀社会公共领域,表面便利实则隐藏更大风险。对此,梁西圣副教授认为,需从人工智能基因权利入手,对授权事项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分类,设定标准与限制,允许有限自我赋权,同时在特定权限设立禁止行为或引入国家层级授权作为前提。此外,应规范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的权利放弃行为,设置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定。最后他强调,数字文明已然来临,必须应对其多重挑战。

发言人:
王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数字文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典范
发言内容:
王静副教授谈到,2021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际互联网大会上正式提出“数字文明”概念,这是中国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方面的重大突破。王静副教授的发言聚焦探讨数字文明的内涵及其对法学研究与法律建构的重大意义。她指出,中国法学界对于数字文明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技术为变量的研究和方法论方面的研究。研究数字文明,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收获:第一个收获是数字技术独立于工业技术。第二个收获是要用有组织的决定论去引导研究。应当通过体系性竞争而非帝国扩张模式,推动数字文明成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典范。

发言人:
陈军,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发言题目:
论比例原则在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中的运用
发言内容:
陈军副教授的发言围绕比例原则在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中的运用展开。他认为,当前行业自律机制存在奖惩机制失衡、主体职责模糊及实施效率低下等问题,深层原因涉及权力关系失衡、手段与问题不匹配及利益难以平衡。对此,他提出运用比例原则构建治理体系,比例原则与互联网行业自律在工具理性和方法论上高度重构,因此其理论可行性在于比例原则的协调作用、可嵌入行业自律。实践应用上,比例原则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四个阶段,对应建立识别机制、匹配治理工具、优化最小损害手段及实施成本收益分析与权利救济保障,形成从启动选择优化到评估的完整治理闭环。

发言人:
张祥,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人工智能何以统一立法
发言内容:
张祥博士的发言旨在从立法论角度为我国未来人工智能法的章节体例提出初步构想,包含总则编、功能编与责任编。总则编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及模式;功能编分解任务,聚焦风险控制、安全监管、权益保障及鼓励创新;责任编涵盖举证责任、赔偿及免责机制。通过比较欧盟统一立法、美国分散立法及日韩渐进式立法等国际实践,分析其差异与优劣,他指出我国立法需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并处理好与现行法的关系及其与国际法的对接问题。他主张采用央地协同的渐进路径,加快中央立法,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预留立法弹性,以实现敏捷治理。

与谈人:
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内容:
针对马俊军教授关于政务数据权属的论述,黄锫教授赞同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进行权属分配的观点,但针对权属分配是否能解决政府利用政务数据进行谋利问题提出疑问。对于韩宏伟教授关于数字时代以人为本的正义诠释,他认为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正确但论证可更充分。针对王玉薇教授关于数字人权保护的论文,他肯定其论证思路清晰,但建议聚焦具体权利而非宽泛概念。针对康兰平副教授关于低空经济与可信数据空间的选题,他认可其前沿性,认为其切中当下热点且顺应现实需求,但对两者如何具体关联仍存在一些疑问。最后,针对李婧副教授关于司法人工智能追责的探讨,他首先提出疑问:司法人工智能是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文章探讨的是大模型技术基础之上的司法人工智能,文章的推论便有了商榷空间。

与谈人:
雷婉璐,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内容:
针对梁西圣副教授关于AIGC法律规制的文章,雷婉璐副教授认为文章选题具有问题意识,希望就解决方案能做进一步的探讨和分享。针对王静副教授探讨数字文明的论文,她认为其理论资源使用丰富,但提出是否可以更突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独特贡献,并强化从原理论到中观实践的过渡。针对陈军副教授关于比例原则运用于互联网行业自律的研究,她肯定其问题框架,但质疑比例原则作为公法原则在行业自律中独特作用的论证充分性,需更深入阐述其适配逻辑。针对张祥博士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比较研究,她指出其比较部分与中国立法模式的衔接不足,建议先明确我国困境再通过比较分析适配性,以增强逻辑连贯性。
第三阶段

主持人:
支振锋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发言人:
刘灵芝,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
人工智能赋能法学教育研究
发言内容:
以大连民族大学为例,法学教育存在生源差异大、师资不足、大班授课等困难,虽尝试数字化改革但效果有限。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融合是必然趋势,需师生共同适应:教师应掌握技术并融入教学体系,学生需主动学习以形成互动。刘灵芝教授以大连民族大学为例介绍了数字化课程建设情况,但指出学生存在应付态度,教学效果难保证。她强调不能为数字化而数字化,需平衡传统知识传授与线上教学,培养有素质、有温度的法律人才,建议由顶尖高校牵头打造共享教学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期待培养既掌握技术又恪守职业能力的法律从业者。

发言人:
钟一苇,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法律与数字思维融合论及其思考
发言内容:
钟一苇副教授指出,传统法律思维强调司法程序正当性、决策可解释性与适用可推理性,而数字思维具有全样本、容错和相关关系特征,二者存在矛盾但需融合。数字思维能提升司法效率,替代法官裁量权,但也面临算法不透明、难以处理复杂案件等质疑。二者的分歧在于未来人工智能是否有可能替代人类实现案件自动决策。因此,对法律思维与数字思维的弥合,首先应当达成当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共识,进而提出融合路径:简单案件以新兴数字思维为主导,复杂案件以传统法律思维为主导。最后,他强调人与人工智能协同,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协作,并培养法律人的数字素养,使其能准确引导人工智能满足法律需求。

发言人:
王进,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脑机接口技术的社会正义之维
发言内容:
王进老师指出,技术更迭虽表面迅速,但一些学者提出近200年来关键性技术设备突破趋缓甚至有可能停止,脑机接口作为人类增强技术已被局部应用且市场扩大,因此研究重点应从是否应用转向政策形成与社会后果评价等。脑机接口分为医疗型与增强型,理论需解决自然差异、技术演进适应性和正义理论需求、跨国技术鸿沟及技术规则的实践性等问题,最后建议采用实践性语言代替原有方式。

发言人:
郭新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数字人权的主体性危机与范式重构:技术哲学与宪法秩序的对话
发言内容:
郭新政老师的发言基于技术哲学与宪法秩序的视角,指出数字时代面临的并非简单权利扩展而是深刻数字范式转变,生物人的主体性被技术解构,传统结构出现危机且司法保障失灵。其研究主要解决如何重构人权范式,才能应对数字权利的挑战,并给出以下思考方向:一是通过宪法秩序,借助《宪法》第33条和第38条的解释扩容为数字人权保障,提供宪法的基础支撑,并通过相关部门法构建数字人权规范体系;二是将数字人权具体化为四大权利范畴——数字接入权、数据自主权、算法透明与反歧视权、数字身份认同权。最后他提出中国方案:发展导向和数字惠民并举,通过政策引领、立法规定、高效治理和平台监控等多重方式,守护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与尊严,为数字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发言人:
韩新远,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共同善模式研究
发言内容:
韩新远老师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创新的无限可能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造成智能科技与法律规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治理,成为理论法学面临的一道时代命题。现有的权利保障模式、风险预防模式和场景规制模式虽然具有相应实效,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引入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共同善理论,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法律在共同善的目的耦合下进行价值通约,根据不同应用场景与共同善敏感程度的差异,采取管制型、促进型和回应型三种治理方式的优化组合,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差序格局”,在应对新兴科技的法律调整与维护法律稳定性之间取得平衡,为我国在新兴科技领域占据战略优势、增进人民福祉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发言人:
钟欣,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
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与标准体系
发言内容:
钟欣老师认为,跨境电商平台数据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和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有必要用立法对其加以规制。通过完善或细化跨境电商平台数据信息监管分类分级标准体系,满足以我国现行的数据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恰当吸纳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来构建国内标准体系。同时建立清晰稳定的价值坐标,一方面引导国内数据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通过其判断相关国际经贸规则的正当性。以“三层价值阶梯”为框架,以“数据主体”“数据的重要程度”和“行为的危害程度”为构成要素,将数据出境限制条件嵌入数据分级标准中,可最终形成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四级标准体系”。

发言人:
安恒捷,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学生代为发言)
发言题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论方法研究
发言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宏大而深邃的理论体系,其内在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实践性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这一核心方法论展现出来。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实现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人类法治文明形态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智慧。系统论方法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核心红线,用数十年的治理实践,汲取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智慧,在浙江的探索中得到检验与升华,并最终凝结为一系列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方法,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更能为我们在新征程上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提供科学的思想武器与行动指南。

发言人:
包佳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技创新理论——基于《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的文本挖掘和LDA主题模型分析
发言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科技创新理论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可以被分为五大领域。其中,科技创新方向论举其定向,科技创新立场论能够阐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科技创新道路论指明了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科技创新竞争论能够部署全球战略,科技创新的制度论则是贯穿其中,提供制度保障。制度论是其中核心,它既是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也是科技创新法治宏伟蓝图转化为具体实践的桥梁和窗口。制度论由三大支柱构成,分别为科技创新法律规范体系观、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观以及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制度改革,三者共同构成相对稳固的制度保障框架。

与谈人:
杜宴林,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与谈内容:
杜宴林教授认为本次参会的论文都非常前沿,对人工智能赋能法学教育的观点给予认可,但也提出了人工智能仍旧有许多局限性,例如不具备共情能力等,需要进一步论证。除此之外,杜宴林教授还对每位发言人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评价与指引,希望大家能在研究中展现创新点,并期待各位学者和同学们写出更好的文章,获得更多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