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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燕赵刑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日期: 2025-09-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9月20日下午,首届燕赵刑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河北保定成功举办。研讨主题是“犯罪后法益恢复的刑事激励制度”,来自南开大学、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农业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等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博士生、硕士生等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议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开幕式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赵东副教授主持。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牛忠志教授对学术研讨会的发起作简要说明。河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周保刚同志宣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同志的贺信并致辞。贾宇会长在贺信中对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发起人表达了赞许,认为此举对促进地方与全国刑法学界的互动融合、激发学术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河北省刑法学界同仁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区域特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前沿的学术活动,打造既有河北特色又具全国影响力的学术品牌。周保刚副会长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河北省法学会对与会嘉宾的支持表达诚挚的感谢,肯定了研讨会的学术价值,认为是推动全省法学研讨交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创新性尝试,他期待研讨会能在法益修复这一领域取得新的思路与突破,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贡献智慧和力量。

随后,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士心教授致辞,他祝贺研讨会的顺利召开,向各位发起人的创造性工作和学术情怀表示敬意,肯定了研讨会“学术性”和“前沿性”的定位和方向,认为研讨会对于整合学术资源、繁荣燕赵大地的刑法学研究和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期望系列研讨会未来发展成为学术品牌并产生深远的影响力。研讨会学术顾问、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河北师范大学孙燕山教授首先表达了对研讨会的祝贺、支持和期许,认为法益修复作为刑法前沿领域的重要议题,正深刻影响着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走向,希望通过深入交流,推动法益修复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期刊杂志社社长、《河北法学》主编马章民教授致辞,一是祝贺,代表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对首届燕赵刑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表示祝贺,认为这种区域性、专题性学术研讨活动有利于打破以往每年只开一次年会的传统做法,丰富学科研究会活动形式,密切我省刑法学专家学者之间的联系;二是感谢,感谢贾宇会长热情洋溢的致辞和周保刚副会长细致周到的指导,感谢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刘士心教授的友情支持,感谢牛忠志教授等多位发起人的开创精神和热心组织,感谢孙燕山教授等研究会学术顾问的无私帮助,感谢广大专家学者和博士生硕士生的积极参与;三是期待,相信这种聚焦刑法前沿热点、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灵活多样的学术研讨活动,一定能久久为功、越办越好、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必将对繁荣区域刑法学研究、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助力刑法学人才脱颖而出、服务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最后,北京京创(保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致辞,他首先对有机会承办首届学术研讨会感到非常荣幸,对与会嘉宾、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对各发起人表示诚挚感谢,祝愿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学术研讨分两个单元开展。第一单元由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吕哲副教授主持。本单元共六位发言人,两位与谈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霍泓亦的发言题目是“法益恢复行为激励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围绕对法益恢复行为进行激励的条件,首先分析法益恢复行为本身,通过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得出了法益恢复行为的概念。随后讨论了对法益恢复行为进行激励的价值与风险。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价值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分析了对法益恢复行为激励的几个条件,包括在提起公诉前进行法益恢复的时间条件、对行为人进行量刑减免的限度条件、累犯不得适用的限制条件等。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温栋木的发言题目是“财产犯罪中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边界”,认为围绕财产犯罪中的法益回复行为应从法益可恢复性和法益恢复行为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进行法益可恢复性分析可将财产犯罪以其法益数量分为单一性财产犯罪与复合型财产犯罪。在单一财产犯罪中,可分为转移型和毁损型,其中转移性具有法益恢复型,毁损型中对于特定物的破坏责需被害人的同意。在复合型财产犯罪中,具有人身法益侵害性的绑架罪以及敲诈勒索罪不具有法益恢复性。在财产犯罪中,法益恢复行为其本质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那么在同样的条件之下犯罪人仅仅是积极履行了其本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样的行为在法益恢复的体系之下却能够换取一个从宽的机会。这是否可以认为是为了节省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司法资源从而进行的一种变相的控辩交易,认为从这个角度上说,在财产犯罪中法益回复行为的必要性存疑。

河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润慧的发言题目是“类型化视角下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范围研究”,她首先通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盗窃罪案例,说明司法机关对补救行为认定存在差异,凸显研究必要性。接下来通过梳理现行立法与学界两种主要理论指出其在罪行轻重与法益类型划分上的不足。最后,认为应当以类型化思维为路径,从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秩序犯罪三个层面细化适用范围,以期统一司法尺度、激励补救行为、推动恢复性司法发展。

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心蕊的发言题目是“从古代保辜制度看犯罪后法益恢复的刑事激励机制”,指出古代保辜制度设辜期依伤情定罪责,激励加害人修复法益,与现代法益恢复理念契合,而现行刑法在既遂后立案前缺法益修复规范。认为可从财产、人身、制度法益明确恢复对象,对犯罪既遂后、立案前自愿采取恢复行为的犯罪人可从宽处罚,并通过排除重罪等限定范围;同时扩大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案件范围,以更好地实现司法效率。强调该机制旨在填补制度空白,激励犯罪人主动修复法益。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定千的发言题目是“恢复生态环境法益的出罪激励机制”,围绕恢复生态环境法益的出罪激励机制展开。首先阐述理论内涵,指出法益恢复是行为人犯罪既遂后恢复受损法益免刑,生态环境法益恢复需对受损环境要素修复;继而介绍出罪根据,含“恢复性惩罚理论”“事后排除可罚性原因说”等三种学说;最后指出出罪路径,以“法益恢复可能性”为核心,可在不法和责任层面出罪,分别依据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和削弱“当罚性”实现实。

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森的发言题目是“法益恢复制度的程序法立法完善”,在对法益恢复的概念、方式,理论根基作了基本介绍的基础上指出法益恢复程序法上的从宽体现在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等,认为未来的完善方向包括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修复性司法”或“法益恢复”为一项基本原则、精细化和解协议的审查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赔偿方式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赵亮院长、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张亚军教授作了与谈与评议。赵亮院长提出应深入思考法益的涵射范围,认为人身权利不应涵盖在内,需进一步思考制度损害是否能够被包括在内。张亚军教授提出应明确法益恢复的效果与幅度,法益恢复问题的本质是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问题,其对量刑产生影响,需明确责任刑与预防刑的量刑幅度。

第二单元由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张永进博士主持。本单元共六位发言人,两位与谈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黄垚威的发言题目是“犯罪后法益恢复的历史溯源、域外考察与完善路径”,在梳理犯罪后“法益恢复”的历史渊源及唐代“首露”制度的借鉴意义的基础上,比较了意大利、巴西等域外相关立法。随后针对当前我国法益恢复制度存在的体系性不足、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认为应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增设明确规定,构建层次化的从宽处罚标准,以提升司法一致性和治理效能。

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袁周的发言题目是“论法益恢复的性质与处罚从宽的边界”,指出法益恢复行为不能回溯到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无法回溯影响不法程度,但能影响责任刑。司法解释将事后补救行为作为量刑考量因素,明确了其仅影响量刑而非定性。认为对于法益恢复行为认定为既遂,可能引起处罚过重的担忧,可以通过适用刑法第37条第2款予以解决。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郭欣瑶的发言题目是“法益恢复机制的程序法构建”,认为法益恢复指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主动修复被侵害法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其先前错误行为的自我否定和司法进步。我国现有制度如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已为其提供基础,但实践仍处于零星状态,需构建贯穿诉讼全流程的程序机制。因此建议分诉讼阶段建立侦查阶段的评估、告知、促成与提存机制,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听证与量刑建议,审判阶段设立量刑前置程序,执行阶段将恢复行为与减刑假释关联,并配套监督机制及多元恢复方式,同时严格限制重罪适用,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的统一。

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纯、闫卓的发言题目是“法益恢复制度研究”,围绕法益恢复激励制度展开,首先阐释法益恢复即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害或恢复法益,介绍中外相关实践及法律意义,再分析“刑事责任熔断说”等三种理论争议。指出我国立法中该制度零散、无统一体系等问题,提出将其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并明确总则定位、区分法益类型与恢复方式的完善思路,且构思相关法条,旨在平衡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

中央司法警官硕士研究生程俊棋的发言题目是“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法益恢复刑事激励制度设计”,认为当前司法实践面临轻微刑事案件程序冗长、司法资源消耗与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境,折射出刑事诉讼立法中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程序激励机制的缺位。提出构建侦查起诉阶段的法益恢复刑事激励制度,通过建立“公安证据收集-检察合规审查-法院程序监督”的协同框架,以制度化方式将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法益行为转化为程序从宽依据,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处理高成本低效益的普遍性难题提供程序法解决方案。

河北大学法学院牛忠志教授作题为“古代保辜制度之于犯罪治理:法益恢复刑事激励制度的创设”的总结性发言,他曾于2023年发表论文《古代保辜制度与现代刑事法》,就如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借鉴古代保辜制度作过研究,文章很多观点为后来的刑法和刑诉法修改时所吸收。他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作了回应。他主张,一是法益恢复刑事激励制度应当与犯罪未完成形态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做到有机衔接;二是关于“法益恢复”的外延应如何界定,要考虑现行法律是否有激励或者宽宥制度?如果存在制度不足,那么法益恢复后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应如何激励?三是主张犯罪之后法益恢复激励制度适用的起止时间应为犯罪成立后至司法机关立案之前;四是激励的方式不应只限定为脱罪,可以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视被害法益的性质与恢复的程度而定。五是法益恢复激励制度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轻罪,不赞成将强奸罪、抢劫罪以及渎职罪排除在外的观点;六是实施恢复行为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犯罪者本人,也包括其亲友等;七是刑事激励的方式:可以撤销案件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也应进一步扩大自诉、谅解以及刑事和解的范围。

河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姜盼盼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赵东副教授作了与谈和评议。赵东副教授认为法益恢复仅应作为量刑情节,并需深入思考法益恢复的时间节点,如盗窃后立刻反悔并返还的行为是否适用法益恢复,最后提出法益恢复是对于相关理念的总结,现有刑法中自首、坦白等已有涉及相关理念,无需在刑法总则中另设条款。姜盼盼教授提出应明确法益的属性,为可恢复性法益提出具有可参考性的划分,最后,提出应深入思考法益恢复适用的普适性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问题。

张永进博士作主持小结,他认为应重点探讨法益恢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衔接机制,指出需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明确将有效的法益恢复行为作为程序分流及从宽处理的考量依据,应当制定清晰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实现实体理念与程序规则的有效联动。

闭幕式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贡太雷教授主持。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姜盼盼教授对研讨会进行了研讨总结。河北大学法学院牛忠志教授将接力棒交予下届研讨会承办方代表——河北工程大学张永进博士。张永进博士表示,首届研讨会的圆满成功既为我们树立了标杆,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作为第二届承办单位深感责任重大,必将全力以赴、细致筹备,努力呈现一场更具特色的学术盛会,期待金秋时节与各位在古都邯郸相会,诚挚邀请大家莅临指导、交流思想、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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