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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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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6年第8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6-07-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个人信息多重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数据是新时代一种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新型生产要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深化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信息保护法和“数据二十条”是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渊源,《宪法》为个人数据确权和数据合理利用提供根本法支撑,应从《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规范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要加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彰显对新型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未来要把个人数据财产权益纳入可执行财产保护范围,对侵害信息技术类知识产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实施刑法规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确权;数据合理利用;数据财产权益;刑法规制


论法律的激励功能——边沁《奖赏原理》评析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摘要:边沁的《奖赏原理》全面审查了十八、十九世纪英国奖赏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对当时英国奖赏法在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名实不副、滥用滥施等问题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提出功用主义奖赏理论,即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和“生产与贸易受资本限制”原则之上的奖赏理论。功用主义奖赏理论高度重视法律的激励功能,同时,它也揭示了奖赏常常伴随着“惩罚”这一事实,提醒国家治理者,滥用奖赏非但无益,反而有害。更重要的是,边沁提出了平等与自由是对公民最好的奖赏这一命题,将保障公民的平等与自由作为功用主义奖赏理论的核心要义。这不仅在当时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而且至今能给我们重要的启发。借助边沁的功用主义奖赏理论,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激励功能,实现法治建设中既要惩罚也要奖赏的双向奔赴。

关键词:《奖赏原理》;功用主义奖赏理论;平等与自由;激励;惩罚


从课堂到海牙:气候变化咨询案小岛屿国家的请求与策略

作者:江保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

摘要:国际法院气候变化咨询案是由小岛屿国家牵头发起并精心策划的一场法律胜利,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政治路径外开辟了一条法律路径。为成功启动这个案件,小岛屿国家对内一致行为、分工协作,对外运用道德领导力争取广泛支持,并在问题设置上精准对标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打造了“从课堂到海牙”的传奇叙事。本案所提两个问题分别对应气候变化国家义务的初级规则和违反国家义务所致责任的次级规则,前者聚焦气候变化条约与习惯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后者则为追究国家疏于履行气候变化相关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提供了依据。我国在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同时,也要对本案的溢出效应做好充分研判和准备。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小岛屿国家;国家义务


论“病驾”行为的刑法规制:基于超越承担过失理论的规范修正

作者:孙万怀,方正(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摘要:审视“病驾”判例可知,“病驾”在实践中存在定性分歧。这是由于实践中对“病驾”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存在决定论倾向,混淆了主观罪过的判断对象,加之在风险理论影响下使刑法的处罚态度不当扩张,从而形成“病驾”主观罪过认定困局。超越承担过失理论的介入能为“病驾”规制提供思路,该理论项下存在行为前置说、单一过失说、责任前置说等观点,但不论是行为前置说、单一过失说将不法行为认定时点提前的做法,还是责任前置说将主观责任认定时点提前的做法,均突破了责任主义的限制。经规范理论修正后的超越承担过失可从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二元角度考察“病驾”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违反假言令式将导致行为人基于责任阻却事由的抗辩权归于失效。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以过失为已足,不能纳入故意之中,在罪名的适用上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关键词:病驾;癫痫;主观罪过;超越承担过失;交通肇事


监检配合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

作者:张阳, 朱瑞可(郑州大学 法学院)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未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同步调整,检察职能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其独立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能力,也间接削弱了“两益”保护的整体质效。实践先行的监检配合探索亟需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消解运行困境。监检配合的开展基础源于监督范围的交叉与重叠,现实根据是两机关行权目的的特殊性以及监察机关助力公益保护的实际作用,根本目的是矫正理论偏差,明确公益保护之目的,实现“主业主责”。在遵循原则上,功能主义权力配置下监检配合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互相配合”的宪法原则落于实践。并且重新审视检察谦抑立场,在合理范围内提倡检察能动。在实现路径上,应基于“公益”保护明确监检机关监督的边界与顺位,一方面借助监察职能优势提升制度“刚性”与效能;另一方面促进公益诉讼与监察监督双向衔接以完善公权力监督体系,并借助数字技术促进监检互动。最后,应通过立法明确监检配合制度。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监检配合;公益保护;功能最适当;检察能动


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贸易应用、风险与治理——以香港《稳定币条例》实施为例

作者:谭学想(机械工业出版社 泰安编校中心)曹丽红(广州工商学院 大健康与管理学院)

摘要:以香港《稳定币条例》实施为切入点,基于政策文本剖析以稳定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图景、潜在风险与治理应对。稳定币具有跨境支付的实时低成本特性、贸易融资的智能合约赋能、汇率对冲的多币种组合模式,香港通过清晰界定标的类型、严格规范运营风险、强化跨境系统监管,为稳定币的跨境贸易应用构建了安全可追溯、风险可控制的合规框架。稳定币在跨境贸易中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技术安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市场信用风险,对跨境贸易的稳健发展构成挑战。对此,应立足内地监管底线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定位,持续完善香港稳定币监管框架;推进港元稳定币合规发行,依托香港离岸金融优势规范港元稳定币的跨境贸易应用边界;强化数字人民币的主权货币作用,夯实跨境贸易结算的底层支撑。通过采取审慎的稳定币监管政策维护货币主权,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金融安全底线。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稳定币;数字人民币;跨境贸易;稳定币条例


金融安全视域下稳定币助推数字人民币发展:运行机理与制度应对

作者:杨骏(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族地区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李长健(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摘要:数字人民币是国家金融主权在数字空间的重构与博弈。稳定币作为兼具效率基因与风险张力的创新工具,不仅可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动提供“技术跳板”,更可促进中国构建适配数字金融生态的制度韧性体系。基于稳定币的价格稳定性、透明可见性和便捷高效性的基础特性,通过分析稳定币助推数字人民币的功能拓展,得出稳定币助推数字人民币的价值定位。然而,技术赋能需以制度约束为前提。稳定币在助推数字人民币过程中,监管模糊风险、安全与隐私风险、金融稳定风险以及货币主权风险均在不同维度构成了现实挑战。因此,中国需构建法治化发展路径,据此提出以合作治理重塑理念内核,构建“三层规则协同”框架,创新动态适配型监管范式,最终在未来的制度面向上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数字人民币支付体系。

关键词:稳定币;数字人民币;金融安全;合作治理;金融监管


算法行政场景中算法透明义务的规范基础与制度建构

作者:郭恒(太原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摘要:算法深度嵌入行政审批、政策生成和公共咨询后,黑箱决策与行政公开原则的冲突日益明显。由于算法行政本质上仍属行政权运行,透明义务既可从宪法平等权、人民主权和监督权中获得价值支撑,也可由知情同意、自动化决策解释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则予以制度承接。现实运行中,规范依据尚未充分转化为稳定的制度能力,立法衔接不畅、透明标准模糊、运行程序空白、权责配置不清、救济机制不足和技术解释障碍共同削弱了透明义务的实施效果。围绕上述困境,算法行政透明制度应从立法融贯、组织统合和技术补强三方面展开,通过分类分级标准、全过程程序、责任矩阵、异议复核、第三方验证和公众可理解解释,将算法行政纳入公开、负责、可救济的法治轨道。

关键词:算法行政;算法黑箱;算法透明义务;算法可解释性;政务信息公开


具身智能法律治理“科林格里奇困境”的破解——以法律主体地位的构建为枢机

作者:陈瑞英(石家庄铁道大学 经济与法律学院)

摘要:我国具身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已从技术验证迈向规模化应用。因算法不可解释、决策不透明,叠加具身性、实体性、多技术融合性和类人性等特征,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严重冲击。立法缺位、脱法凸显、潜在风险加剧,造成法律定位、权利保护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难题。当前,多项标准的制定、地方执法与立法创新实践,既反映出具身智能领域对法律制度供给的强烈需求和法律治理的紧迫性,也暴露出法律治理面临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为此,应秉持功能主义适应性治理理念,找准时机,以法律主体地位的构建为枢机,以赋予具身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为突破点,通过修改《民法典》,增设“智能人”主体,同步修改《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定专门立法,形成与技术相适配、动态演进的法律制度体系,突破法律治理的“科林格里奇困境”,回应时代所需。

关键词:具身智能;法律主体;智能人;人机互生;科林格里奇困境


数据资产出资的利益衡量及制度建构——基于商事数据产权的规则设计

作者:曾立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催生的数据市场体系,对立足工业经济的公司资本制度提出结构性挑战。在资本组织关系中,需兼顾资本经营效率的“股东价值”趋向与资本组织公平的“社会价值”趋向之间的利益平衡。商事财产法层面,对数据产权层次可采行商事权利的释义逻辑,使其延展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数据受益权”多产权分置结构;商事交易法层面,可采行“质量—价值”双动态评估,约束估值分离并公示估值变动;商事组织法层面,需扩张可出资性判定“评估—转让—依法”三要件体系,并重构出资责任“预防—补偿—惩罚”多形态机制。通过协调前端“分类准入”、中端“动态评估”及后端“价值修复”的制度设计,防范化解数据资产出资方式可能引致的新型特殊市场风险。

关键词:数据资本;利益衡量;数据产权;数据经营权;数据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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