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合理性审查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否定—突破—肯定
作者: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公认为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这两大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转化为两种对应的审查原则发挥其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的重要作用。但与合法性原则不同的是,合理性原则长期在行政复议中受到限制,在行政诉讼中一直被否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于2014年和2023年的修改,为合理性审查原则正名带来了契机。在中国当今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合理性审查应当具有与合法性审查同等的地位;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的两大审查原则,缺一不可。作为司法监督的行政诉讼与作为行政自我监督的行政复议,其应有的区别不在于应当适用一个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还是两个原则(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而在于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定分工,使司法裁判手段有所抑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并非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不宜作取代性判决。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
论“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功能结构与困境纾解
作者:黄锡生,江玥(重庆大学 法学院)
摘要: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强化生态系统保护、践行深度脱碳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功能要在激励导向与生态效益优先基础上,强调对碳汇效益的维护与提升。现行立法与实践做法确立了政府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的二元结构。然而,从“体现碳汇价值”的制度定位视角来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仍存在补偿标准体系缺陷、政府补偿的制度理念与配套监督机制滞后、市场机制补偿下碳汇权属和市场体系模糊等困境。鉴于此,可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健全规范依据,并按照“标准融入、激励增效、市场培育”的路径进行制度完善。具体而言,需在规范的碳汇核算基础上,将碳汇价值融入补偿标准因素;构建面向碳汇价值补偿激励功能导向的政府补偿规则;在明确生态系统碳汇权利的性质与归属前提下,完善相应的市场机制补偿体系。
关键词:碳汇价值;生态保护补偿;政府补偿;市场机制补偿;法律保障
我国气候变化诉讼主导模式选择与制度完善
作者:陈学敏(天津大学 法学院)
摘要:尽管我国尚未形成国际公认的实质性气候变化诉讼案例,但环境司法在气候治理中的功能价值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为气候变化治理确立了重要制度基础与方向指引,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环境司法“3+2”诉讼模式具备承载气候变化治理诉求的潜力。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制度特性成为最适配的主导性模式。与传统环境侵权不同,气候变化遵循“温室气体排放→大气层浓度累积→全球气候系统异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递进链条,致害机理更复杂,时空跨度更广。为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治理目标,依托法典精神与制度框架,气候领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作出体系化调适:一是被告范围聚焦于关键排放企业;二是因果关系采纳“实质性贡献”标准并强化科技支撑;三是以“违法性”为责任成立核心要件;四是构建预防性救济为导向的责任承担体系,通过降碳、增汇等多元路径提升社会气候适应能力。
关键词:气候变化诉讼;温室气体排放;主导性诉讼模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执行困局及纾解进路
作者:陈咏梅(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伍聪聪(重庆中医药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自由流动和跨境传输,各国相继扩大本国数据保护法的管辖范围。中国同其他国家一样,亦主张符合条件时的域外管辖,这使得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执行问题开始引发人们关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潜在的域外执行困局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在行使行政执法措施时所遇的域外执行困局;二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出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判决的域外执行困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指定代表”的赔偿责任、扩大保护个人信息义务主体的范围,并通过适当的制裁措施处罚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等来纾解《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执行的潜在困局。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管辖权;域外行政执法;国际执法合作;域外承认与执行
从“货币功能不典型”看涉虚拟货币罪名适用及数额认定
作者:王文华,赵时仑(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货币化应用中,虚拟货币因去中心化而呈现“货币功能不典型”的特征,由此引发罪名适用与数额认定的突出难题,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在流通环节,虚拟货币突破监管边界,导致资金隐匿并引发多重法益冲突;在存值环节,钱包的不同形态使“非法占有”的认定落于复杂;在支付环节,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削弱了交易链路的可追溯性;在价值衡量环节,剧烈的价格波动又动摇了以数额为核心的认定体系。为了有效回应这些问题,可以从“货币功能不典型”出发,为我国涉虚拟货币罪名和数额的认定提供新思路。其一,应确立财产保护优先,并建立罪名竞合的处理规则,以避免法益错位;其二,应在财产犯罪与数据犯罪之间确立分流原则,合理限定数据犯罪的适用范围,防止其泛化适用;其三,应引入涉众性、营利性和可追踪性三项标准,以精准区分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洗钱等罪名;其四,应以行为时点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构建动态价值校正机制。
关键词:虚拟货币;货币功能;去中心化;罪名适用;数额认定
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再建构——对张建伟教授“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回应
作者:房保国(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研究院)
摘要:张建伟教授将实质真实与我国刑事诉讼“客观真实原则”牵连,视其为实现“不枉不纵”的核心路径,并划分“积极—消极”诉讼阶段模式。但该理论在认识论、价值论、阶段论及错案归因层面存在局限。以程序理性主义为立场展开商榷:其一,揭示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认识论困境,指出人类理性有限性与案件事实“过往性”“建构性”决定实质真实是理想而非目标;其二,剖析“不枉不纵”绝对化导致的价值失衡,即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被边缘化;其三,指出“积极—消极”阶段划分割裂诉讼价值,无法形成程序纠错链条;其四,批判错案归因混淆“目标—手段”,认为实质真实绝对化才是错案根源之一;其五,提出从“真相依赖”转向“程序本位”的重构路径。通过确立程序优先价值、整合诉讼阶段逻辑、建立程序责任体系,实现刑事诉讼正义逻辑的再建构,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程序理性主义;刑事诉讼正义;错案预防;程序本位
西汉文帝刑罚改革形成逻辑与历史思考
作者:孙晓丹(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摘要:西汉文帝刑罚改革是中国法制史的著名事件。此项改革分为三个着力点:废除作为附加刑的“收孥”,强调“罪止其身”,在核心改革的外围开展尝试;改革核心环节分为两步,废除黥、劓、斩趾等肉刑,确立了以劳役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有年而免”包括两项:其一,将劳役刑“不定期”改为“有限期”,将“复属其官”改革为“复作”,其二,将特殊情况下的“自尚”设为获免后定制。改革的意义在于将惩罚的对象从“永久身体毁坏”(肉刑)转向“短期局部痛苦”(笞刑),将“无限期”惩罚转向“有限期”惩罚,确立了中国刑罚体系的基本范式,其涵盖的改革理念、基本精神与当代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制度等具有契合之处,可为当今法制改革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改革;简牍;刑罚体系;律令;历史镜鉴
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中神经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共享边界
作者:徐娟(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摘要:随着脑机接口技术逐步进入医疗、科研与商业应用领域,神经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共享日益成为数字法治中的前沿问题。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神经数据不仅具有较强的个体可识别性和高度敏感性,还可能反映个体的认知状态、情绪变化与行为倾向,因而更深程度关联人格尊严、精神自主与思想自由。现有研究多从神经权利、技术伦理或宏观治理等维度展开,对我国法语境下神经数据法律属性及其共享边界的规范分析仍显不足。基于其个体唯一性、高度敏感性与动态可塑性,神经数据难以完全纳入一般个人信息处理逻辑,而应作为具有高度人格关联性的特殊信息类型加以理解。与此同时,神经数据共享虽具有现实必要性,但也可能引发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泄露、用途扩张与算法推断等风险。由此,神经数据共享边界的划定,应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行框架下,以人格利益优先保护为基础,围绕分层告知、动态同意、用途限定和责任控制等方面,形成更具针对性的规范回应。
关键词:脑机接口;神经数据;法律属性;共享边界;人格利益保护
数字生态系统计算型反垄断规制的现实路径与风险纾解
作者:唐子晗(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要:面对数字生态系统这种新型反垄断样态的“步步紧逼”,由于传统的反垄断规范系统常常局限于“原子视野”,导致自身系统出现假阴性或假阳性的功能衰退,亟须探索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来重新激活反垄断系统的规制能力。计算型反垄断通过在法律、经济、科技系统之间建立结构耦合,使用技术逻辑对反垄断制度加以赋能,进而加强法律演化与商业实践之间的“共时性”,促使静态的监管理念能够获得具体路径来应对数字生态系统引发的激扰。针对数字生态系统领域中“能力竞争”这种新型竞争样态,计算型反垄断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并结合相关企业的商业描述,可以构建一种互补性的市场界定方法。面对竞争效应的评估难题,在既有ABM模型框架下,利用Python程序设计量化评估技术能力主导型竞争情景的损害效应,并借助Mesa实现市场损害态势的可视化,助推数字生态系统反垄断适应性规制的实现。当然,计算型反垄断的重塑效应是有限的,应客观看待其适用范围、解决方法与应用效果。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现阶段至少要从高质量的市场监管数据集的形成、高标准的算法问责机制的建设、高水平的反垄断沙盒监管的引入、高效率的反垄断监管体制机制的数字化改革四个方面推进。以此推动数字生态系统的反垄断监管体系走向新的“革命道路”,摆脱象牙塔式规范主义带来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数字生态系统;计算型反垄断;能力竞争;自然语言处理;量化评估程序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
作者:张文睿(天津大学 法学院)刘颖泽(河北大学 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摘要:归责原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核心争点,但既有研究并未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原因在于忽视作为规则判断前提的行为分析。行为分析是确定归责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有鉴于此,不宜设置一刀切的统一归责原则,而应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运行阶段的差异化侵权行为来进行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具言之,在输入阶段,对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侵权等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以期实现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行为的统一,充分发挥注意义务的调节作用;在输出阶段,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不可控性,应对服务提供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有效规避服务提供者的寻租行为,促进智能产业的技术创新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行为分析;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分层建构
建构中国特色犯罪本质理论体系的新尝试——评《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研究》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