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发展规划法的定性争议及其廓清
作者:叶明,郭柔冰(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摘要: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旨在更好地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为提升我国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筑牢法治保障。这既是提高规划制定科学性和实施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更是依法保障规划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必由之路。但“重政策轻法律”等实践惯性还有待转变,依赖政策处理规划问题会无形中削弱法律的实效,因此需廓清发展规划法的属性,以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然而,对发展规划法的定性尚存两大争议:一是发展规划法是否等同于发展规划政策?二是发展规划法是否仅为发展规划政策实施的“程序保障法”?考察发现,发展规划法不同于发展规划政策,二者在规范形式、内容和效果方面皆存在区别,不宜混为一谈,须坚持规划法定原则。同时,二者在独立基础上又彼此联系:发展规划政策是发展规划法的先驱和基础,而发展规划法是发展规划政策与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发展规划法亦非单纯的政策程序保障法,对规划实体事项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应是融汇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具有“第三法域”的本质属性和利益协调、发展促进、高度弹性的辅助特征。
关键词:发展规划政策;发展规划法;程序法;经济法;宏观调控
资产收益权交易的信托性质与效力边界
作者:孟勤国,周勃(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资产收益权交易作为商事实践的重要创新,因其基础权利的法律内涵模糊,引发了关于其信托性质和效力边界的深入讨论。昆山纯高案在资产收益权信托效力的司法认定上具有重大突破。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是资产收益权交易的两种模式,前者所涉纠纷焦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信托合同的有效性,而后者的法律实质更接近于借贷关系而不是信托。受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和信托财产确定性等因素制约,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收益权信托效力面临障碍,穿透式思维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博弈更增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目的、真实销售、委托人权益等核心要件决定着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效力边界。信托法应重新厘定信托定义,转变思维逻辑定式,走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知局限,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等商事实践创新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信托财产;信托效力;破产隔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悌”的表达与创造性转化
作者:王宝治(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刘雅迪(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悌”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体系的核心范畴,“悌德入法”是实现德法共治的家庭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通过原则性规定、倡导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悌德入法”,但是个别条文的体现对“悌”的表达远远不够,因此需要将“悌”进一步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融入的过程中,将面临传统悌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冲突、家庭结构变迁的社会现实冲击、悌文化融入法律实践场域的适用难题等诸多挑战。最后,应通过赋予传统悌文化时代内涵,超越悌文化作用的传统范畴,以道德法律化的方式实现悌文化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进一步融合。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悌;创造性转化;道德法律化
航运新业态法律问题:法理意蕴与因应理路
作者: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以智能化、数字化和绿色化为特征的航运新业态初级阶段,因应现代高新技术应用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创新海商法的理论、制度或规则,并对现行制度或规则作新解。此种法律问题具有广泛性、与现代高新技术应用的关联性、法律关系变化的多要素性和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的特征,要求法律调整的理念以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为逻辑起点,以风险治理为基本思维,以渐进式为演进路径,追求安全、秩序、效率与和谐的价值目标,遵循科学认识法律与现代高新技术应用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与此种应用相关政策的关系和实现立法范式的适当转型的原则。因应的基本理路包括科学地选择立法论和释法论的方法,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作用和基础理论研究先行。
关键词:航运新业态;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法理意蕴;因应理路
论缔约国事实性联合解释:概念、边界与效力
作者:钱旭,罗国强(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摘要:缔约国“事实性联合解释”,系指在条约未设联合解释条款时,缔约方以解释性协定、声明或外交照会等形式形成的共同理解。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已由国家单一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参与的解释实践。传统观点以国家作为条约“所有者”,以合意奠定解释权威;然随替代性解释主体兴起与客观文本主义的强化,国家在解释中的优先性趋于弱化。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委员会之体系逻辑,事实性联合解释的规范位置并非“当然拘束/当然不拘束”的二分,而应被定位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解释资料:与文义、语境、目的及相关规则并行权衡,避免缔约方以事后立场变相修约,亦不当然取得决定性的规范效力。总体而言,条约解释秩序正由以国家为唯一解释中心走向以文本为锚、以程序与论证为支撑、以不同解释主体共识为来源的结构;在此框架下,事实性联合解释的恰当角色是为解释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提供具有重要参照意义的权威支点。
关键词:事实性联合解释;有权解释;替代性解释主体;客观文本主义;效力争议
系统论下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规制进路
作者:程雪军(同济大学 法学院)
摘要:金融科技平台深度应用算法技术,不仅促进了算法系统创新,也衍生了算法歧视并造成不良后果。基于不同法律权限,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可以分为不平等权下的算法价格歧视与平等权下的算法身份歧视(如算法种族、性别与年龄歧视等),分别形成算法身份歧视与算法价格歧视的侵权风险。然而,传统规制在应对平台算法歧视时,具有法律规制体系缺陷、算法技术规制不足、算法伦理规制缺位的困境。其中,系统论下的系统规制是一种承认被规制对象的技术异化与系统性特征,将法律规范的价值理性、技术代码的工具理性、算法伦理的道德理性整合为一个具有自适应能力的规制生态;通过法律规制子系统的认知开放、技术规制子系统的规则嵌入以及伦理规制子系统的结构耦合,可以实现对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动态防御与整体规制。因此,我国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与伦理规制的视角切入,构建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系统规制进路:加强平台算法歧视的法律规范建设,完善平台算法歧视的算法技术规制,健全平台算法歧视的算法伦理规制。
关键词:平台经济;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系统论;规制进路
AI提示词保护的理论构想与路径选择
作者:杜维娜(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提示词是AI生成过程中人类意志的锚点,是生成内容中人类贡献的准据,相比生成内容的保护争论,对提示词的保护关注显得尤为不足。认可提示词的法律价值,赋予其法益保护是对技术异化的修正和AI使用者激励的补缺。知识产权制度可为提示词保护提供丰富的制度资源。在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提示词保护应充分尊重技术特性,充分认可人类贡献,明确保护对象、厘清保护边界,坚持弱保护原则。提示词难以构成技术方案,创作型提示词文本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可由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提示词可辅之以商业秘密保护,同时以竞争法保护为补充。
关键词:AI提示词;工具性指令;技术异化;弱保护;商业秘密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中国应对
作者:王仲羊(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
摘要:《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在序言、总则第6条、分则第36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权利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事项,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该公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制国家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呈现出直接保护为辅、间接保护为主的特点,同时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但也存在个体权利保障不足、规范衔接不畅等局限。对此,应当区分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信息权益,重构个人信息分类分级标准,加强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互动;完善侦查机关个人信息取证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协助取证规则;规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行为,建立多元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方式,做好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工作。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个人信息保护;刑事诉讼;刑事司法协助;跨境取证
制度变迁视阈下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的实践检视及优化路径——基于18部法规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者:闫斌(山西大学 法学院)
摘要: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需以地方立法衔接国家法治与基层实践,2023 年《立法法》新增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权限,为该领域规范供给提供关键制度支撑。通过文本分析与量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考察18部设区的市基层治理地方性法规,可以发现:当前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已初步构建基础规则框架,但仍面临治理事项碎片化、治理主体一元化、治理方式粗放化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剖析,问题的根源在于:2023 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权这一强制性变迁,虽打破依托城乡建设与管理权限进行“隐性立法”的形式局限,但行政主导的路径依赖未破除,且条款精细化、统筹机制构建等维度的边际调整不充分,最终导致规范供给与基层治理需求脱节。据此提出优化路径:通过法规清理与跨部门协同审查实现治理事项系统化整合,通过明确自治组织主体性与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多元治理格局,通过推行条款精细化起草指南与地域差异化设计机制推动治理方式转型。
关键词:基层治理;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权扩容;制度变迁;优化路径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预防功能与实现路径
作者:梁金钢(南京大学 法学院)
摘要:由于侵权人获利可被确定为零,专利许诺销售侵权无法被法定赔偿制度涵摄。同时,法定赔偿的适用对象是知识产权规范说上的侵害,即“交易机会侵夺”,而许诺销售仅是“侵夺”的预备行为,也无法类推适用。但因被视为“损害填补”的替代方案,且降低了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定赔偿被过度扩张适用。然而,传统赔偿制度已为知识产权作了充分关照,法定赔偿并无补充“损害填补”之必要。且填平理论也无法证成损害赔偿额能通过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过错等因素进行计算。尽管救济不足本身可被接受,但所诱发的“交易机会侵夺”会对创新激励、消费者福利、公共安全造成损害,产生“震慑到位”的政策需求。同时,通过制裁理论的检视,也能证成法定赔偿制度的核心是“侵权预防”,以补充因救济不足导致的预防空缺。为此,可通过降低传统赔偿的适用精确性,明确法定赔偿适用的双重说理义务以及分离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实现法定赔偿的预防功能。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交易机会侵夺;损害填补;侵权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