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当前位置: 期刊首页 >> 《河北法学》目录 >> 正文



《河北法学》2026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6-03-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背景下的权力监督路径续造

作者:谭波(海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提出有其相应的政策演进过程与法治背景。以《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契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成为法条设定的目标。作为权力监督路径的一种,行政复议监督与其他行政系统外的监督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相应的破局功能和补强功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相应的监督转化与协同机制作为支撑,其具体表现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之间的不同方向的转化与协同类型。而随着党的全会文件在不同时期的提法升级,权力监督转化协同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又具备了相应的进阶原则支持。在此基础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还需要权力监督的完善路径续造,其主要涵盖信息线索抓手、考核评价抓手和监督体系化抓手。

关键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权力监督;行政复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公共信用信息


中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博弈分析

作者:霍政欣,郭融融(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摘要:中美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内的互动是一个复杂的战略博弈过程,现有研究多局限于国际法或国际关系视角,而博弈论的囚徒困境模型可有效解释中美对峙的深层动因:双方在个体理性驱动下均将非合作视为占优策略。这种选择虽能暂时满足数据安全与战略竞争的需要,但会使双方陷入集体利益互损的长期困境。此外,非合作博弈的路径依赖、战略互信的持续缺失以及安全困境的导向,共同加剧了中美治理的对峙格局。根据囚徒困境的破解之道,中美双方应通过重复博弈的长期过程来积累互信,善于利用可信承诺机制,合理运用激励与约束手段,推动双方由对抗走向协作。中国应致力于以战略克制引导长期合作、提升信息透明度、构建互利共生的数据经济生态圈等具体方案,化解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矛盾。如美国持续拒绝合作并不断升级对抗,中国可采用针锋相对策略,实施动态制衡,迫使美国重新评估其立场,回归谈判轨道。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中美关系;博弈论;囚徒困境;破局


跨国委托执法的责任性问题与类型化因应——基于委托代理视角

作者:刘捷(中山大学  法学院)

摘要:跨国委托执法在有效拓展国家治理边界的同时,其内嵌的权责分离结构也引发了传统公法难以回应的责任性问题。基于委托代理视角,能够厘清国家与其他国家(国家间)、国家与私行为体(公私间)、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间)的权责配置与具体风险。鉴于中国兼具委托方与代理方的双重身份,该问题在我国涉外法治实践中尤显复杂与紧迫。为此,亟待依托《对外关系法》构建一套以国内法为中心的类型化因应方案:针对国家间委托,通过前置审查与权责清单明晰责任转移;针对公私间委托,借助国内监管与合同治理确立监督机制;针对国际间委托,利用分类执行与国内转化应对责任分散。该方案通过构建清单式审查、公私协同治理、差异化执行,为中国涉外法治体系提供执行层面的制度供给,亦为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应对全球性权力转移提供了以国内法为中心的因应路径。

关键词:单边域外执法;跨国委托执法;权责分离;委托代理;涉外法治


反外国制裁的效力分析框架、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反外国制裁法》实施情况的分析

作者:陈锐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

摘要:反外国制裁措施的效力评估是提升反制裁精准度、增强反制裁工作效能的必要环节。在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下,反制裁效果的分析框架兼顾以工具性价值和规范性价值为核心的显性效能与以成本损耗和回旋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隐性风险,并在国际法的合法性边界内考察反制裁的外部制约及其国际影响。《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以来,中国系列反制裁措施的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应对外部安全风险挑战的效果日益显现,对隐性风险的化解能力持续增强。推进反外国制裁工作效能的提升应坚持反制裁的基本原则,适时评估和调整反制裁措施,强化反制裁的跨部门协同作用,以多边机制化解制裁困局并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和维护多边主义的国际法权威。

关键词:《反外国制裁法》;单边制裁;反制裁实践;国家安全;国际法治


生成式AI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作者:牛彬彬(湖州师范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使用版权作品训练的生成式大模型不仅面临版权侵权风险,还可能扰乱表达性市场的秩序。大模型的技术特征是基于概率预测的表达模式推导和数据类型区分的模型训练。根据这一技术特征,将版权作品应用于测试集或验证集时,出现上述风险的概率较低。综合大模型训练特点、我国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各国经验,大模型训练中版权作品的使用性质与许可模式应采取合理使用为宜。为降低侵权风险、减少对版权市场的冲击,需为其划定相应的范围,即当版权作品用于测试集与验证集时,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合理确定义务人的版权过滤义务,并设计大模型服务中的避风港规则,以实现激励技术创新与版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生成式AI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训练数据;合理使用;作品性使用


技术与规范之间:人工智能致害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

作者:左倩玉,罗翔(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基于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等复杂架构所形成的黑箱运行机制,导致其致害犯罪中因果流程的不可追溯性,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形成适应性挑战,既难以通过直接观察认定算法相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又无法依托一般社会经验推演因果链条。对此,以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相对确定性为底层逻辑,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概率论与统计学特质,可构建人类主体行为筛选因果贡献度量化可预见性归责校准的三阶分析工具。同时,在辅助型、人机协同型、完全自主型人工智能的技术层级差异下,动态调整因果关系认定重心:辅助型人工智能侧重操作规范与算法合规审查,人机协同型人工智能强调行为筛选与量化模型的协同,完全自主型人工智能聚焦风险防控与责任分配社会化。最终通过规范判断+数据支撑的融合路径,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实现人工智能致害犯罪的合理归责。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因果关系;客观归责;概率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

作者:谭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制度。虽然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发挥了巨大价值,但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且无法通过内部调整而消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具有有效实现事前监管、发挥执法辐射效应和促进民事诉讼进行等价值。但这种价值的发挥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也存在错误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等弊端。价值发挥面临的制约以及固有的弊端,可以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完善而予以缓解或消除。依据渐进式改革思路,初期可由中央执法机构针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执法。同时应健全程序机制以有效实现对执法机构的制衡,加强执法司法协调,强化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一般条款;司法适用;行政实施;机制风险;制度约束


合同的性质解释探析:基于其可控性的考虑

作者:蒋军洲(河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合同用语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含义,应根据合同性质予以解释。该解释的推理路径是:由于每种合同都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所采用的言词含义不明,在解释时应遵循的是当事人所采用的言词应服务于合同性质,而那些模糊的言词则应取与合同性质相融贯的含义。所以,为准确运用合同的性质解释,首先需明确何谓合同的性质。作为一种法律评价,合同的性质要么是指争议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或一般类型,要么是指为法律所认可的非典型合同所具有的像典型合同那样的经济合理性。由此而言,合同的性质解释即按合同所属的类型或经济合理性实施的秩序解释。但若从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观察,在解释时如已查明当事人在合同中追求了典型合同利益之外的具体利益,合同的实际目的解释应优先于客观化的合同性质解释;合同如是无偿的,并不宜径直根据合同的无偿性做出无偿合同的一般解释,而应先根据该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做出个性解释。

关键词: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合同类型;经济合理性;融贯性


论信息泄露通知义务及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为中心

作者:潘宇(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的解释应以区分通知对象展开。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对信息泄露的下游损害的预防能力有限,为平衡个人知情权与事故处理需要,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决策实际由公权力机关作出。在通知次序上,应先通知公权力机关再通知个人。对个人进行的通知,通知事项以有利于个人预防为导向,形式上应考虑降低个人筛选信息成本,期限上受制于公权力机关的决策时长难以统一规定。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的通知,通知事项以确定事故类型和是否通知个人的决策为导向,形式上可以分阶段作出通知,可以确定统一期限。在涉及信息泄露的下游损害案件中,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确立的通知义务标准,可以协助判断违法行为要件的成立,为确认不作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提供规范依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通知;损害预防;协同治理;侵权责任


筑牢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的法治根基——评《京津冀协同发展视域下白洋淀流域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研究》

作者:黄锡生(重庆大学 法学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

Copyright© 2004-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9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