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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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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6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6-03-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及其意义

作者: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深化法治在治国理政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取得的这些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有力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征程,在全面依法治国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总结这些标志性成就和重要经验,有助于领会和把握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历史性成就;历史性变革;意义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离下刑法立法的明确性

作者:童伟华(长沙学院 法学院/海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刑法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常发生分离,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应基于这一背景。刑法立法的明确性首先是指行为规范的明确性,但只要一般国民根据刑法规定能认识行为性质且知晓该行为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即可。行为规范要求立法用语的大众化并尽可能是客观的、描述性规定。基于裁判规范受众的角色专属知识,专业性、概括性的立法用语可满足明确性要求,不过立法缺乏基本的明确性而依赖司法解释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明确性应兼顾两类规范功能,用语上对法定犯更应考虑行为规范的要求,内容方面只有在不得已时才适合兜底条款。入罪应尽可能具体,出罪可具适度概括性;轻罪可具有概括性,重罪则应具体。单一裁判规范可具概括性,但应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关键词: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罪刑法定;立法明确性


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论

作者:高永周(安徽师范大学 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

摘要:认缴出资与以债权出资具有同质性,认缴出资人兼具股东和出资债务人的双重身份。认缴出资实现了股权取得与出资缴纳之间的法律分离,该分离有效地防止了出资义务主体的变更对落实认缴股东有限责任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影响。从契约法的到组织法的,认缴出资的法律结构决定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公司股权资本系于认缴股东的认缴出资,与受让股东不具有直接的法律连接,契合股东有限责任之的变动性。认缴出资实缴到位、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以及有限责任的变动性,均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归属主体直接指向认缴股东而非受让股东,不论出资义务是否届期。在法律明文规定受让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未出资股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受让股东受让了该股权,推定受让当事人同意加入出资债务。因此,在未出资股权转让中,以未出资是否届期为标准,《公司法》第88条确定了不同的出资义务归属主体及其责任形态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应将第1款并入第2款作统一规定。

关键词:认缴出资;出资义务;未出资股权转让;资本充实;受让推定同意


从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看采用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性

作者:郁光华(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

摘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社会科学追求的崇高目标,然而,达到追求的彼岸常常需要人们不懈的努力。门派之争、研究方法之异都可能构成实现目标的障碍。我国民法和经济法的争论以及法教义学和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同追求很容易影响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提高。通过民法法源问题的讨论和民商分合立场的分析指出了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特别是它的低抽象性、轻视结果主义、不做实证调查、制造低效率的概念以及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冲动等。在此基础上,呼吁我国的学者采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去促进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关键词: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交叉学科;民法;商法


数据生产力向善演化:生成逻辑、价值图景与法治进路

作者:何士青,许英达(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技术与产业变革的范式叠加下,数据与新质生产力的连接关系逐步纤维化,已通过概念的延伸、关系的转变、载体的全同形成共荣共生、无法分割的嵌合体,数据成为参与劳动生产全过程、与新质生产力深层链接形成的数据生产力。然而,数据权属纠纷、源头污染、秩序紊乱构成发展数据生产力的制约因素。鉴于此,应形塑发展数据生产力的价值图景,从科技法律二元互动理论、制度经济学等维度深度剖析其现实症结及危害,并提出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托管制度助力数据定分止争;以兼顾法律实质主义与现实效果治理数据源头污染,从而促进数据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以构建软硬法相结合的法律多元主义规制体系来稳定数字生产秩序。

关键词:数据生产力;功能向善;数据要素;数据信托;数据产权制度


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作者:徐聪颖(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数据训练;选择退出;三阶规制


数字法学学科的生成逻辑、建设路径与保障进路

作者:乔茹(山西大学 法学院)涂永前(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须构建与之适配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数字法学的研究与实践应运而生,但其作为新兴交叉学科一直存在独立性和科学性之争,争议的焦点在于数字法学是可纳入部门法研究范式下的新问题,还是截然不同于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下的新兴独立学科。本质而言,数字法学学科的系统定位不清、生成逻辑混乱直接影响着对数字法学学科的合理定位。据此,可从现有对数字法学学科争论的焦点出发,结合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公法私法的逻辑分类,回溯数字法学学科的生成逻辑,基于数字社会关系的特征合理确定数字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定位,同时考量数字法学实践特征理顺其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为数字法学学科的法学自主知识积累和法学学科体系夯实理论根基,提供现实保障。

关键词:数字法学;学科定位;生成逻辑;建设路径;保障进路


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的法治化路径

作者:莫然(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金融学院 法学院)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面临多元法域制度差异、技术标准互认障碍及主权让渡需求与制度刚性矛盾等多重挑战。对此,有必要以公共利益优先为价值导向,通过法治化路径平衡安全底线与创新活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空经济区域法治协同范式。首先,通过国家立法明确空域资源普惠共享原则与安全技术基准,构建弹性授权机制;其次,依托区域示范法整合普通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制度优势,推动跨境规则实质性互认;最后,强化地方立法的场景化试验功能,创新数据主权分级与空域动态配置工具。通过技术融合与制度协同的双重驱动,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推动低空经济规则协同,为全球提供兼顾安全效率与制度多样性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法治化路径;区域示范法


无人机物流场景中的空域用益权制度建构

作者:杨汶涛(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无人机物流的规模化发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二维物权架构与三维动态利用需求的结构性脱嵌。现行法律体系固守空域资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确认其物权客体地位,亦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导致市场主体面临权源缺失、排他效力不足与持续性用益保障缺位的三重制度悖论。经分析论证,空域资源具备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要件,通过空间分层理论延伸与动态登记制度创新,可构建时空复合型空域用益权。该权利以三维电子围栏技术实现空间范围特定化,以分时复用机制协调排他性与公共性冲突,形成登记生效+动态公示的权利取得模式与安全保留+公益优先的限制规则。制度实施需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的扩张解释确立法源基础,依托特别立法协调公私法规范,并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框架。

关键词:无人机物流;空域用益权;三维物权体系;空域资源配置;动态登记


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作者:吴昊,冯德淦(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保证人求偿权;担保从属性;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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