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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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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6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5-12-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

作者:  林(1.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2.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张永泉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摘要: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党的自我革命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从保障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主客体相统一、统合两个答案相统一、引领两个伟大革命相统一三方面,形成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体系,深刻体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背景下党的领导、自我革命、社会革命三者间的有机统一。这一宪法逻辑在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为完成第二个答案提供了有力法理支撑、最高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自我革命;八二宪法;两个答案;中国式现代化


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展开

作者:焦洪昌,黄钱卓尔特(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试点开始,逐步在我国各个领域进行展开,到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试点的设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现在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定的程序交叉,没有明确的顺位关系。随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要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如何厘清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中各程序的地位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存在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定位不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侵入行政权,民事公益诉讼以审判权代替检察权行使等问题。从检察机关系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出发,在制度顺位上应当构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监督支持作用为第一顺位,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第二顺位,以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三顺位,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第四顺位的制度方案,以最大程度避免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竞合问题。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角色定位;法律监督;行政权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中国图景

作者:章志远,杨皓宇(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政府法制研究院)

摘要:司法部发布的24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呈现出中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图景。立足表层图景,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广泛、重点突出,为小过重罚、许可异化、程序错乱等典型问题提供行政执法监督治理方案,以涉企检查监督质效提升助力规范涉企执法行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围绕中层图景,从责任追究到指导服务的监督理念、从严格执法到文明执法的监督目标、从后端治理到前端预防的监督重心,呈现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特色优势。聚焦深层图景,多源监督线索启动监督、多类监督权力衔接介入、多种监督机制有机贯通构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塑造的三重路径,从而拓展制度效能、突破实践困境。把握行政执法监督自我革命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保障法律实施为中心的制度目标,中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将焕发出新的时代活力。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法;自我革命;典型案例


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视域

作者: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摘要: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重塑了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新挑战。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辩证关系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和规范体系的重要范式。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军事应用主体责任与客体行为的本质以及主客体之价值关系,是其规范重构的理论基础。在主体论层面,人机交互的权责模糊性导致个人与国家的主体归责陷入困境;在客体论层面,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导致现代作战行为在外延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主客体问题,应通过价值引领与规范调适实现技术理性与人道原则的动态平衡。在价值论层面,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安全共同体理念将重塑国际人道法价值秩序,智能向善的正义理念将推动其实质价值和人类安全共同体之间的互动性建构。基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辩证关系,国际人道法应回应主体、客体及其价值的变革对本体进行建构,在价值体系守正和实证规范创新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体系。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技术发展与伦理审查并重的治理框架,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贡献智慧。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人工智能;法学的基本范畴;主体责任;战争行为


网络爬取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三阶法律判断

作者:赵自轩(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摘要:网络爬取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中常见的数据获取方式,当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竞争法救济路径将企业数据权益视为排他性权利,忽略了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和被爬取者的数据提供义务,严重损害了爬取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爬取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利用过程,应结合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和利用方式进行侵权判断。在数据获取阶段,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数据构成侵权,但在法定情形下,爬取者通过自助行为获取数据的除外;在数据利用阶段,违反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授权许可协议的利用,对公开个人信息推断数据的替代性利用构成侵权;在数据处分阶段,转让、披露非法获取的数据,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效的授权许可协议转让、披露数据构成侵权,但转让、披露公共数据和加工过的公开个人信息原始数据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网络爬取;个人信息数据;可携带权;授权许可协议;替代性利用


数字人应用的治理挑战与体系构建

作者:鲍奕含(中国政法大学 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多模态发展的关键突破,数字人应用实现了对诸多行业的广泛赋能。与此同时,作为人工智能时代对真实个体私权益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方式,数字人应用给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带来私权益、公共利益及伦理层面的治理挑战。探赜数字人应用治理挑战的成因可知,其存在治理机制协同不力、治理结构存在局限及治理规范体系性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风险的复杂性、广泛性与分散性。健全完善数字人应用治理体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强法律与伦理治理机制的耦合;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数字人应用可信数字身份制度和可信透明制度;还需要构建协调统一的数字人应用规范体系,以此推动数字人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数字人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伦理审查;可信数字身份


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阐释

作者:苏成慧(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主体,还应包括自然人主体。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性质、等级的法规范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达方式。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展开应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点,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公法体系中设置具体行为规范,《民法典》中相关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具有实现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公、私法体系中的衔接功能,使得作为保护性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时的私法救济体系中能发挥违法推定过失的规范效果。

关键词:数据安全保护;信息处理者;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治


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质疑回应、体系协调与规则适用

作者:莫杨燊(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 法治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的价值评价矛盾,可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是实力地位不对称的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间以识别分析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活动,与《民法典》旨在调控的对象迥然有别而得以化解。在实行过错推定的背景下,判定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关键在于,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推翻科加于其身上的过错推定。为此,信息处理者除须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外,还应证明其已善尽一个具备通常智识经验的信息处理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协调;注意义务


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政策的理论依据与实现路径

作者:张婧(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何显兵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摘要:依据刑罚的报应目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宽容要求合理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应解释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有限引入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宽容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采取社会内处遇,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应解释为死刑的替代刑并严格限制适用。不纵容并不限于对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依法严惩,而是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应依法有度。依法严惩的是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而非普通犯罪,同时应将依法严惩的适用范围参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追诉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进行解释。不纵容应加强对司法出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与教育,宜将这两类对象依法纳入专门教育体系范围,并完善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刑行衔接织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刑罚目的;专门教育


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交易补贴的国际法检视与优化

作者:刘亚昌(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碳排放交易补贴政策作为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关键手段,承载着国内绿色转型的重任,并深刻影响着国际气候治理规则的构建。然而,全球碳市场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发达国家单边措施的频繁出台以及全球气候治理规则日益断裂,对我国碳排放交易补贴政策的国际合规性构成严峻挑战。当前,碳配额法律属性的界定争议、非SCM协定框架下的补贴认定困境,以及欧盟CBAM的域外适用冲突,亟须在国际法视角下检视与回应。有鉴于此,应明确碳配额作为特殊产品的独立法律地位,推动补贴机制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创新法律风险防控及国际合作机制,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规则塑造的范式转型,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兼具法理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补贴;国际法;SCM协定;碳配额;欧盟CB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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