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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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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5年第12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5-10-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实质的解释论与法秩序统一性(推荐语)

作者:张明楷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刑法解释

作者:[日]前田雅英(东京都立大学)

译者:李磊(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纵观战后日本刑法解释论的发展,整体上呈现出从重视规范逻辑演绎德国型形式犯罪论向强调国民规范意识日本型实质犯罪论的范式转型。这源于日本刑事司法实务在面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为了寻求符合国民规范意识的妥当结论,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综合考量社会情势变化以及刑事政策要求进行的实质化规范判断与合宪性价值衡量,从而逐步摆脱德国型刑法理论的束缚,形成本土化的日本型刑法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判例在共犯论中突破学说的强烈批判,创立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实质犯罪论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这一框架内,对诸多以具体事实为基础的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从整体法秩序的视角对是否值得处罚进行实质价值判断。日本最高裁判所一贯重视基于比例原则的具体比较衡量,通过具体判例的实质解释平衡法秩序的统一性与刑法解释的独立性。日本式实质解释论以问题性思考为中心,兼顾体系性思考,从而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日本型实质犯罪论。

关键词:实质犯罪论;法秩序统一性;违法相对性论;国民规范意识;宪法价值衡量


侦鉴关系的双重错位及其制度调整

作者:陈如超(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暨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被混同于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行为。但由于实施主体不同、适用阶段不同、诉讼构造不同,司法鉴定并非类似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侦查取证行为,而是独立于侦查取证措施的一类证据方法。基于侦鉴分离的理论逻辑,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侦鉴关系存在以侦代鉴与以鉴代侦两类错位,并且随着公安机关内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及侦查取证对象的变化,以鉴代侦逐渐取代以侦代鉴成为目前侦鉴关系错位的新趋势。侦鉴关系的制度重塑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权不可转让或委托;二是司法鉴定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基于上述原则,为了避免以侦代鉴,公安机关需要实现同一案件鉴定人与侦查人员角色的彻底分离,以及公安系统内部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办案部门的相对分离;为了避免以鉴代侦,刑事司法需要建构完善专家辅助取证制度,以解决侦查人员面临的取证难题。

关键词:公安机关;侦鉴关系;侦鉴分离;以侦代鉴;以鉴代侦


论仲裁协议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作者:黄忠顺,骆晓岚(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就债务人与相对人所订立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诉讼的影响作出了规定,但无法完全涵盖仲裁协议影响代位权诉讼的所有可能情况。我国《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了直接清偿规则,因而代位权属于一项独立的实体请求权,其特殊性在于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三方主体。仲裁协议的达成遵循自愿原则,代位权纠纷中三方主体共同达成的仲裁协议能够启动代位仲裁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法适用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代位仲裁程序无法启动,但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中止代位权诉讼以等待仲裁裁决。债权人与相对人达成仲裁协议,且债务人以积极启动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方式表示不同意加入代位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应中止代位仲裁程序。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直接清偿规则;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代位仲裁;诉讼标的


数字伦理如何融入并升级ESG治理?——基于欧洲和德国实践的考察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 法学院)

摘要:ESG(环境、社会与治理)治理虽以企业自发行为为特征,但其有效运行离不开伦理价值的支撑。具有内在活力的ESG体系,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础。欧洲和德国的立法与实践表明,数字责任(CDR)与数字伦理应作为ESG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治理架构。我国虽已关注ESG治理,但对数字伦理如何嵌入其中仍研究不足。在环境(E)与社会(S)维度整合数字伦理,可推动其制度化纳入。企业应确立价值导向,将伦理理念融入文化,并构建可操作的管理机制。将数字伦理纳入合规体系,不仅回应治理要求,也为数字化转型提供规范引导,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数字伦理;公司社会责任(CSR);ESG治理;公司数字责任(CDR


情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多维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徐娟(广东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摘要:情感脑机接口技术通过对情感状态进行检测、识别、刺激和调控,在对人机交互方式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情感监控、情感数据安全、知情同意及情感增强引发的情感鸿沟等方面的风险与挑战。由此,亟需在研究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特殊性及其引发的复杂利益冲突与风险的基础上,从确立预期治理与动态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情感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分层披露与动态同意制度、强化非歧视原则与责任追究机制及探索神经权利的宪法化与部门法细化几个方面,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构建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包容审慎的规制措施,加强和完善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是法律针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侵害人类情感领域的风险做出积极回应、促进科技向善、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神经科技;情感计算;神经权利;数字法治


数据主权视域下网络空间安全脱嵌的三维规制

作者:柳柳(江苏警官学院 侦查系)

摘要: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在大数据时代已成为国家数据主权的核心议题,不仅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长远发展,亦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的关键所在。然而,当前数据主权视域下的网络空间安全正面临脱嵌挑战,集中表现为数据主权价值冲突、规则排斥与技术薄弱这三个维度。网络空间安全脱嵌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蕴含着深刻的逻辑机理,其中,技术资本的垄断扩张与霸权主义加剧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价值冲突,理论的认知分歧阻碍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规则统一,技术的创新不足则又限制了网络空间安全的技术发展。为应对这些挑战,需立足于价值层面规则层面技术层面这一三元框架,在价值层面坚持以人为本,秉持网络空间主权安全社会信赖的选择自由;在规则层面健全规则引导,促使网络空间主权安全立法体系的内外兼修;在技术层面加强技术供给,实现网络空间主权安全技术合作的多元创新,从而构建网络空间主权安全的规制体系,充分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数据主权;网络空间安全;脱嵌;三维规制;国家安全


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许可设定及其限制——以自家树木砍伐许可为例

作者:鄢德奎(福州大学 法学院)

摘要:与传统许可不同,自家树木砍伐许可的目的并非是控制财产的有害使用以避免损害公共利益,而是通过限制财产的正常行使以促进城市绿化公益的实现。虽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这类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许可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实践中自家树木砍伐许可的设定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造成政府以许可的名义过度限制甚至变相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权。即便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制财产权行使的许可设定也应当满足法律保留的要求,并受到财产权社会义务边界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在设定这类许可时,应当审慎考察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有无其他可以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替代性工具;许可条件的内容应当通过设置例外规定和过渡期等缓和措施,以避免对财产权造成过度限制;对财产权的限制不得已逾越其社会义务的边界进而导致特别牺牲的,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许可;财产权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


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理论反思及规范进路

作者:贠丹(山西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全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经济犯罪的背景下,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在涉众类资金密集型经济犯罪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转化路径问题,理论界的观点和实务界的做法都存在较大分歧。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证据,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被《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纳入公安机关自设鉴定范围之后,基于其天然具备的侦查性质,将面临侦鉴边界模糊、证据审查形式化的风险。为规范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从侦鉴分离、证据审查和控辩平衡三个层面予以考量,首先保证资金数据分析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其次加强对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实质性审查,最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质证作用。

关键词: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司法鉴定;侦查;侦鉴分离;实质审查


国际法视域下数字治理的规则冲突与秩序构建

作者:杜泽渊(云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全球数字技术深刻重塑经济体系与治理结构的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受限、数字鸿沟持续扩大、基础设施互联障碍以及数字主权与全球治理的矛盾愈加凸显,映射出既有国际法规则在适应数字时代变革方面的滞后性与碎片化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挑战,亟需构建一个以国际法为基础、制度刚性与灵活性并重的全球数字治理框架。围绕跨境数据流动,应确立安全例外标准,并借助RCEP等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在弥合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鸿沟方面,应将技术与资金援助上升为发达国家在国际法下的明确义务,构建涵盖责任划分、核查流程与追责机制的多边制度安排,确保援助具有实质效果与法律可执行力。基础设施互联方面,需要统一关键技术标准并共建跨境安全防控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与技术主权的动态平衡;在数字主权与全球治理协同方面,应厘清主权边界,改革国际治理结构,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参与权与规则塑造力。通过上述多维路径的协同推进,有助于推动全球数字治理从分散走向协同、从对抗趋于共治,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包容与可持续的数字秩序提供制度支撑与路径指引。

关键词:数字治理;国际法律框架;国际法;跨境数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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