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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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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5年第9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5-07-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立法协调的理论探析及其机制完善

作者:冯玉军,李依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立法协调机制,是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研究立法协调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人大的立法协调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透彻分析立法协调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健全立法协调的理念原则,即遵循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等理念原则。立法协调要明确人大法工委是立法协调的枢纽机关,形成立法协调的规范化工作路径、职责分工,优化夯实立法协调的内容与形式,建立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方法量化调优。

关键词:立法协调;理论探析;机制方法;健全完善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专属管辖规则阐释

作者:傅贤国(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高级法院可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确定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跨区域集中专属管辖的属性不明。高级法院在确定中级法院名单时,应遵循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法理,并以这部分中级法院拥有稳定的审判团队、丰富的审判经验为前提。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非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属于法定管辖,不得以管辖协议进行规避;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中级法院不应将管辖权转移至基层法院,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非互联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形成了跨区域集中专属管辖:跨区域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祛除地方保护主义;集中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有限司法力量的解纷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专属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裁判思路的统一性和尺度。将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改造为原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有助于落实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提高其诉讼积极性,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集中管辖;专属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



规范抑或失范: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作者:江国华,孙凯强(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后,决定是否对该请求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条件。通过对307个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超过九成的附带审查请求因不符合审查条件而未获得实质审理。经过分析可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规范构造中的期限要件、依附要件、对象要件和依据要件在实践中分别具体化为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复议申请属于复议范围、申请审查的文件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在这些要件中,期限要件和对象要件不存在适用难题,依附要件是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现实侵害的要素,同时还是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区别于备案审查的特征,具有保留必要。但依据要件在适用时难以被有效证明,其形式判断存在缺陷,实质判断困难,形式上不属于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仍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故此,应当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的依据要件审查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情形,一是文件被具体行政行为援引,二是文件未被援引,但相对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关键词: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一并审查;附带审查条件



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中公私合作的法律风险和制度建构

作者:李胥(北京工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基于交易平台、区块链安全公司等私主体在数据及数字技术占有与处理等方面的优势,公私合作模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领域。公私合作模式可以化解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中可能遇到的信息、技术和政策壁垒,同时也实现了私主体自身商业利益的追求和企业责任的承担。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领域公私合作的兴起,体现了数字时代、智能时代刑事诉讼功能主义的转向,但合作本身所具有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多元化、价值取向错位等特点,也使公私合作面临规范主义困境。为在保证责任性、公正性等公法价值的情况下,利用私主体的信息和技术提升国家专门机关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能力,应当在引入合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纵向合作模式和横向合作模式的不同特点,对刑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领域的公私合作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构建。

关键词:数字资产;公私合作;合作治理;纵向合作模式;横向合作模式



数字私力与网联物的占有保护

作者:陈浩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 / 法兰克福大学 法学院)

摘要:数字私力是一种限制或消除网联物的功能性的远程手段。厂商应用数字私力,不构成与用户的共同占有。因为数字私力不能被视为一种占有事实,厂商也缺乏相应的占有意思。为了保护用户对网联物的管领支配,应将物之功能性纳入占有保护的范围,肯定数字私力构成占有侵害的可能。自我锁定型数字私力本质是一种预设的程序锁,其并不侵害用户的占有状态。远程锁定型数字私力会使网联物整体失效,构成占有侵夺。服务中断型数字私力可能构成占有侵夺或占有妨害,具体取决于网联物功能性对网络连接的依赖程度。用户对数字私力条款的同意,可阻却厂商占有侵害的构成。数字私力条款具有正当性,但其是否有效,还需进行内容审查。数字私力条款仅在载明了执行的正当利益、告知的提前时间、执行的明确后果、用户的异议途径等内容,并且执行手段符合比例原则时,才不会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而无效。

关键词:数字私力;远程锁定;占有侵害;占有保护;数字私力条款



信托财产所有权命题的消解、转换以及规范效应——信托财产之非法人财团属性及其体系影响

作者:朱垭梁(南京工业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信托财产所有权命题是不周延的,应当将其转换为信托财产权属命题。既有信托财产权属学说中的否定说不可取,其与信托法融入大陆法系民法规范体系的主观意向和客观要求相背离;肯定说所提供的各种方案又都与信托的制度功能相冲突,亦不可取。在意定信托中,导致信托财产权利变动的规范原因应当是委托人在固有财产上设定信托的意思表示。该项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应属捐助行为,导致信托财团的产生。信托财团不具有权利能力及主体外观,属于非法人财团,其与法人财团相同,都是目的财产。在实在论意义上,可以将信托财产称为信托财团的财产,即将信托财产权利在理念上归属于无权利能力的信托财团。根据这一论断,现行《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归属规则需要修订,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的成立、信托债务的承担以及信托纳税义务人等规则亦需进行体系重塑。

关键词:信托财产;目的财产;所有权;财团;法人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作者:张丽霞(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摘要:对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应包括部门规章、是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和其在犯罪成立中所起的作用,学界存在争议。将部门规章纳入有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相对保守之间的矛盾,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国家有关规定不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性质应属法定犯,这样的界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性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只起到提示性作用。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为和所侵犯的个人信息范围具有双重制约作用。个人信息既有个人属性,也有社会、国家属性。即使侵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超越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而提供、出售和获取,因侵害到信息的社会、国家属性,仍然可以成立本罪。

关键词:国家有关规定;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公开的个人信息



航运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运输记录法律制度之体系化表达——兼评《海商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作者:李雯雯,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摘要:《海商法(修订草案)》新增电子运输记录制度,以解决电子运输记录的合法性问题,鼓励电子运输记录推广使用。从制度体系的逻辑构造看,内部体系乃外部体系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一制度的内在体系应以数字正义为指引,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确立由意思自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不歧视原则、法律国际化原则组成的基本原则体系。《修订草案》存在对意思自治的过度限制、缺乏电子运输记录的跨境承认、立法语言和结构不当的问题,需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创设体系融贯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

关键词:电子运输记录;电子提单;数字正义;功能等同;技术中立



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案判解研究

作者:衡飞玲(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     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执行法院可否依普通债权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对已经被案外人(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理由认为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是物化的法定权利,工程折价协议有别于一般以物抵债协议,协议工程折价是该等优先权实行的优选方式,足以对抗抵押权或普通债权的查封等强制执行,并提出审理此类案件的五个具体步骤。

关键词: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折价协议;以物抵债协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解释路径与法律推定的适用

作者:王奕琛(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在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解释路径中,相比于性同意年龄有限提高说,真实同意缺乏说在法益解释层面更具有合理性,更契合当前的法律弱家长主义的立法趋向。该说的解释结论能有效地平衡尊重国民性自主权与保护弱势群体免受性剥削的要求,在保持适当的处罚范围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将法律推定理论适用于该罪的解释中,能够消除真实同意缺乏说面临的潜在证明困境。法律推定在诉讼法上产生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要求降低的效果。因此,法律推定的设定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该罪中的推定事实应当设定为被害人的性同意不真实,而不是行为人滥用权威关系,这有利于维护我国性侵犯罪体系的一致性。在反驳的证明标准上,考虑到被告人的取证能力和对正当诉讼权利的保护,有效的反驳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性同意年龄;法律推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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