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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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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5年第8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5-06-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作者:卞建林,肖峰(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在恢复性司法方面的空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逻辑呈现出多维度嵌合的特征:从价值维度上看,实现了报应主义与恢复主义的辩证统一;从功能维度上看,契合了程序分流与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从权利维度上看,完成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重构。然而,刑事和解在适用过程中却逐渐遇冷,究其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重叠、立法供给不足以及配套机制孱弱等现实因素。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未来在维持刑事和解制度特别程序功能定位的同时,有必要就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适用、加强刑事和解的立法支撑、搭建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机制等方面因情施策,助推刑事和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程序分流;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内部责任外部化

作者:高永周(安徽师范大学 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

摘要: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场域、行权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均有不同,责任归属之法理根据亦不完全相同,应分别讨论。公司法人格决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对其进行追偿。公司科层制下的雇主责任论和产权逻辑下的信义义务论均对此进行了强有力的佐证。公司立法确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基础上的内部责任外部化,是基于经济理性的法政策选择,是一种新的责任实现方式。在《公司法》第191条未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其与公司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原则,在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是产权逻辑的当然结果,违反信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上不属于第191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人责任。

关键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人格;雇主责任论;信义义务论;内部责任外部化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私鉴定审查规则之探讨

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 张梁(浙江省嘉兴市委组织部)      

摘要: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当事人通过单方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获取“私鉴定”,并据此把握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的情况较为常见。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证据规定》虽然肯定了私鉴定的证据属性,但在证据种类与调查方式上仍存在分歧,这违背了严格证明的基本要求。鉴于当事人兼具证据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双重身份,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私鉴定的审查规则可以考虑从证据资料与诉讼资料的双重维度进行构建。当私鉴定人仅通过五官感知向法院陈述事实时,无需借助科学知识与经验法则,属于证人。而只有在证据灭失或难以使用的情况下,私鉴定的文义才具有报告文书的证据价值,此时需要受案法官进行法庭调查。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私鉴定的效用,法院应当认可私鉴定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独立地位,使其能够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定性、定量主张提供具体化、明确化的支持。这不仅契合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目的,还能有效避免因证据种类不明确而带来的困境。

关键词:私鉴定;环境司法;书证;当事人陈述;诉讼资料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与司法认定

作者:敦宁,栾思远(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

摘要: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适用,重点在于明确其犯罪类型,并对其构成要件作出准确判断。该罪不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能归入抽象危险犯的范畴。但是,其在立法形式上又不同于传统的抽象危险犯,将其界定为“准抽象危险犯”更为适当。对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结合该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其中,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应进行整体性理解。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实质是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包括“擅离职守”和“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两种方式,但后者以前者为前提。作为入罪标准的“危及公共安全”,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达到刑事可罚程度。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应从行为的客观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两个层面进行双重界分。

关键词: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类型;准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司法认定


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建构之证成: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者:王祯军(辽宁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摘要: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决定了构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法治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网络虚拟社会的规律性和自在性体现为网络安全风险相对于现实社会安全风险的独立性,构建专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安全制度具有必要性;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的结合体,具备建构紧急状态制度所需的国家与空间要件、风险要件和权利要件,建构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具有可行性。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调整网络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与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保障网络紧急权发挥维护网络安全功能的同时规制紧急权,保护公民的网络权,可以减少现实社会紧急状态制度的启动,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紧急权;基本权利


论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内部路径

作者: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 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具有海量、高效、黑箱的特点,使得规制人工智能相关人员权利义务责任的外部路径存在规制效能不足、规制限制发展的困境。应当利用人工智能的特点,构建以人工智能规制人工智能的内部路径,补充外部路径。内部路径是在人工智能行为被直接影响和约束的层面进行规制,包括通过发布可以直接调用的法律规则要件体系和关系图表、通用的合规审查基座模型、用以自动检测的标注数据集和指标体系、构建人工智能执法司法辅助系统等方法。其核心是将法律规则的要求融入人工智能底层的技术,实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规制人工智能应用。因此,内部路径具有高效、精准规制的特点,可以补充外部路径,缓解规制人工智能的两大困难。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规制;通用数据集;法律知识自动获取;人工智能司法


论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基于财产权本质

作者:郑金涛(清华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数据集合上建立某种清晰、明确的财产权利之确权必要论逐渐凝聚了更多共识。然而,由于对财产权的本质缺乏准确认识,如何设置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仍存在重大分歧。财产权的本质是以“物”为客体的、对世的法定排他权,而非支配权。数据财产权的权利内容包括排除他人妨碍权利人使用数据的请求权(请求权Ⅰ)和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以法定方式利用数据的请求权(请求权Ⅱ),但不包括支配或使用数据的“权利”,后者是天赋自由,无需法律创设。请求权Ⅰ的范围只能从反面界定,即法无禁止之数据使用自由皆受其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之。从激励数据生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二元价值目标出发,并以司法实践中诉争行为的提炼分析为认知基础,请求权Ⅱ的内容应界定为数据复制权(为生产经营目的)和数据公开传播权,不宜延伸到数据访问权和数据加工使用权。

关键词:财产权;数据财产权;权能;法定排他权;霍菲尔德


司法裁判数据开放时代的判例——在司法裁判开放数据的时代重新解读卡赫博尼耶关于判例的论述

作者:[法]洛伊克·卡迪耶(巴黎第一大学)译者: 吴沣桦(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

摘要:卡赫博尼耶从判例与习惯的经典对照中总结出判例形成的三要素,即物质要素、心理要素和公开性要素,并对这些术语作了限制性的解释。法国进入“数字共和国”时代后,随着司法裁判数据开放的推进,司法数字化进程迈入了一个新阶段。与此同时,司法裁判数据开放也引发了判例概念的改变,大规模的裁判线上发布开放了对事实审法院裁判的访问,这使得除最高司法法院的判决之外,事实审法院的裁判也可能成为判例。面对司法裁判数据开放带来的巨大影响,既要避免在判例的概念上采取任何僵化的立场,也要避免判例性质的改变可能带来的司法裁判平均化和法律推理贫困化。司法裁判数据开放也最终否定了判例与习惯的对照,判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不能被视为“法官的习惯”。经过六十多年,卡赫博尼耶对判例构成的三要素所表达的保留意见依然适用。

关键词:开放数据;司法大数据;判例;判决公开;法律渊源


侦查“挂案”清理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叶肖华,王税(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

摘要:“挂案”与“积案”“冷案”同源,是长期存在于我国侦查实践之中,困扰刑事司法实务的经典难题。“挂案”之本质在于侦查进程的违法停滞,主要包括证据不足型、违法立案型、消极侦查型等类型。撤销案件和移送起诉是清理“挂案”的常用途径,但由于侦查资源有限、规范依据不足,“挂案”往往既无法侦破,也无法撤销。对此应当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路,健全立案、撤案审查和监督机制,设置一般侦查期限,构建多元证据标准体系,推动实现“挂案”的长效治理。

关键词:侦查“挂案”;立案审查;撤案监督;侦查期限;证据标准


刑法中信赖法益的误区匡正与适用进路

作者:王宸(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信赖法益是否是适格的刑法法益,受到了不具有独立属性、法益精神化以及还原为个人法益较为困难等批判。当前学界对信赖法益的认识存在误区,缘于仅在形式层面援用法益概念与信赖利益进行对比。信赖法益需要回溯至宪法价值层面确立其正当性,只有能够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任务的信赖才是适格的刑法法益。刑法保护的信赖是对制度的信赖,而非对规范效力的信赖。信赖法益的适用可依据其在保护法益中的主次地位划分为纯正型模式与非纯正型模式两种类型。在纯正型模式的罪名中,信赖是主要的保护法益,影响行为的不法判断;在非纯正型模式的罪名中,信赖作为次要法益,通常限缩犯罪的成立范围,在受贿罪等例外场合下扩张犯罪的成立范围。

关键词:信赖法益;实质法益;制度信赖;规范效力信赖;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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