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 林,男,山东招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张永泉,男,山东潍坊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摘要: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根本法,党的自我革命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从保障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主客体相统一、统合“两个答案”相统一、引领“两个伟大革命”相统一三方面,形成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体系,深刻体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背景下党的领导、自我革命、社会革命三者间的有机统一。这一宪法逻辑在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为完成“第二个答案”提供了有力法理支撑、最高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自我革命;八二宪法;两个答案;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自我革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四个坚持”和“十个明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是中国共产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制度基础、政治基础,深刻体现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主客体相统一、“两个答案”相统一、“两个伟大革命”相统一的法理逻辑、政理逻辑和学理逻辑。
一、我国宪法体现伟大自我革命中主客体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革命”一词最初出现在传统典籍《周易》当中,意指王朝更替、改朝换代,直到近代才同西文“Revolution”相联结,赋予其新的内涵。例如梁启超认为欧美革命是一种从政治到社会生活乃至思想观念的全方位变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从阶级斗争的角度建构革命概念,例如列宁认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从以上对革命概念的简要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王朝更迭、社会变革还是阶级斗争,革命的主体和客体通常是分离的。但在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既是自我革命的主体,又是自我革命的客体,体现了“实践主体把自身视为客体进而扬弃自身的过程”。我国宪法深刻体现了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中主客体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我国宪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既是伟大自我革命的主体,也是伟大社会革命的主体,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既是自我革命的目的和归宿,又是社会革命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必须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这一鲜明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政治要求,深刻体现在我国宪法当中。
1.我国宪法从历史、规范双重维度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记录了“党团结带领人民寻找救中国、富中国、强中国的正确道路的光辉历程”,从带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到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再到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都在序言开篇部分记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的艰苦创业史、奋斗史。这一历史叙事至少具有三重作用:首先,通过对中国近代史的回溯,“揭示历史发展规律”,铭记过往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进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其次,正如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所言,历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与光荣的革命传统,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与光荣革命传统是中华文化与革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序言对近代以来革命史、建设史、改革史的记载同时也是对革命传统、革命精神的传承,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充分的历史养料。最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宪法序言写入的革命历史、革命传统、革命精神,是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历史资源,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支撑、历史支撑、理论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2018年宪法修改以前,我国宪法文本中并未直接规定党的领导,而是通过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与四项基本原则阐述党的领导具有“历史和人民选择的合理性、必然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修改,在总纲第1条第2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论断,不仅从体例上将党的领导条款置于宪法中根本性、统率性、全局性的地位;更在属性上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我国根本制度的内在同一性,从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党的领导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地位作用,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了宪法上最根本、最核心的规范依据。
2.我国宪法为与时俱进发展指导思想提供根本法基础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强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旗帜与行动指南。“八二宪法”全面修改伊始即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毛泽东思想写入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后经1999年、2004年与2018年三次宪法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第七自然段,作为今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指导思想。我国宪法以序言的形式将党章中规定的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具有最高权威、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的国家意志”,从根本法的高度确认了我们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应当遵循的行动指南。
3.我国宪法为与时俱进发展革命理想提供根本法载体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树立了崇高的革命理想。早在中共一大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即规定了实行社会革命这一党的根本目的,中共二大在此基础上将党的革命纲领区分为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在之后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世情国情党情相结合,确立不同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这一革命理想深刻体现在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当中。例如:“五四宪法”序言规定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并逐步完成三大改造。“八二宪法”全面修改之初,即在序言部分第七自然段规定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根本任务,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进而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目标也在不断完善发展。1993年宪法修改,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上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宪法修改,在宪法第七自然段中进一步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使这一文明中国的内在规定与“富强民主文明”相对应,丰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内涵要求。2018年宪法修改,又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后写入“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在“富强民主文明”之后写入“和谐”与“美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并发展了新时代新征程的国家目标任务。这一系列围绕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修改反映出对我们党革命理想的坚守与发展。
(二)我国宪法通篇彰显从不讳疾忌医的革命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我们党既是自我革命的主体,又将自身视作自我革命的对象,即“作为革命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在对客体进行革命的同时,还把自身作为特殊的对象进行革命”。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是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基础上全面修改颁布的,它全面修改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所强调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革命精神,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从不讳疾忌医的宪法真理观。
1.“八二宪法”全面修改体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态度
“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三大改造”与人民政权的巩固,但在1957年后,宪法受到了错误的批判,造成宪法被束之高阁。后来,“五四宪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宪法的基本原则被忽视甚至践踏,国家法治秩序被彻底打乱。
“八二宪法”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改的,充分体现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态度。在坚持真理方面,“八二宪法”并未以时间上距离较近的“七八宪法”或“七五宪法”为蓝本,而是选择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深刻总结国内外宪法制定实施有益经验进行全面修改。彭真同志曾明确指出,宪法修改草案既是对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又充分总结吸纳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与有益的国际经验,兼顾了现实需求与未来发展前景。在修正错误方面,“八二宪法”不仅从不避讳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并且其全面修改本身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参与过“八二宪法”全面修改工作的肖蔚云先生指出:宪法序言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中的“错误”当然包含“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整部宪法都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八二宪法”就是在全面反思“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诞生的。
2.切实增强“八二宪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在“八二宪法”的具体修改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就是要增强宪法的权威性,避免“五四宪法”被忽视破坏的悲剧重现。1982年9月通过的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总纲部分首次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使领导权的原则。“八二宪法”对此亦作了要求,在序言部分最后一个自然段明确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
“八二宪法”颁布后,我们党十分重视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宪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科学阐明了宪法实施和监督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揭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内在理据”,引领新时代新征程宪法实施和监督步入快车道,有力地维护了宪法权威。
增强宪法的权威性,还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宪法不稳定甚至遭到破坏,国家民主政治和法治秩序就会遭到动摇或破坏。因此,彭真同志指出,“八二宪法”一定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这一长期稳定的要求一直贯彻“八二宪法”全面修改始终。例如,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上,彭真同志强调“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的、最需要的东西”。而之后的历次宪法修改都将“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作为一条重要的修宪原则。例如,2018年宪法修改,强调“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保障“两个答案”的有机统一
如何回答“黄炎培之问”,真正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给出了第一个答案——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两个答案”有机统一在我国宪法当中,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最高法律效力依据和根本法保障。
(一)我国宪法为“第一个答案”构建严密制度体系
1.我国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前提是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享有广泛真实的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既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最高形式,又是人民权利宪法化、国家化的有力保障。
从宪法的制定修改过程来看,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均注重对人民群众意见的收集、整理、采纳。毛泽东同志指出“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因此“五四宪法”草案“是得人心的”。“八二宪法”草案同样交付了各族人民讨论,发扬了民主,集中了群众的智慧。我国宪法制定修改充分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人民主权精神,始终体现着鲜明的人民性,是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宪法”。
从宪法的体例来看,“八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篇章结构作了重大创新调整,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宪法将公民权利视作核心价值,强调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体例安排有助于强化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宪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来看,宪法通过规定我国国家性质、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前提;通过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申诉检举控告权等政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奠定了权利基础;通过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广泛制度载体。
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看,除前文所述政治权利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广泛权利,并且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有了全新的认识。例如,宪法第37条、第38条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设置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留,就是对“文化大革命”期间隔离审查、抄家以及戴高帽、游街等非法行为的否定。2004年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宪法的人民立场,为人权保障与发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发展来看,“八二宪法”在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了公民权利的内涵。例如,在“八二宪法”全面修改之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的“通信”仅指传统意义上的书信往来,并未涵盖电话等通讯方式,正如彭真同志解释的,“这里只讲通信,其他另谈”。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明确指出,某些地方性法规中允许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可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保障的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这实际上扩充了“通信”的范畴,丰富和发展了通信自由与秘密的实质内涵。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其宪法依据明确指向“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互联网时代基本权利保护的深度和广度。
除此之外,宪法还赋予了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人民服务”从对中共党员的要求上升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共同纲领》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构应当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五四宪法”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八二宪法”第27条、第29条、第76条分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武装力量、全国人大代表要为人民服务。
2.我国宪法为公权力扎紧制度的笼子
人类政治文明史告诉我们,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力不腐化变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不同于西方“三权鼎立”、分权抗衡的路子,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权力监督体系是一种内外衔接、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立体化监督网络,有力地回答了如何让“人民监督政府”的问题。
一是人大监督。宪法第3条第3款确立了人大对一府两院一委的全方位监督权。具体而言,人大监督包括:《宪法》第62条第2项与第67条第1项所确立的宪法监督权;第62条第11项规定的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的职权;第71条所规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第73条所规定的人大代表质询权;第63条、第67条第9至14项规定的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
二是审计监督。宪法第91条规定审计机关享有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确立了我国的独立审计制度。随着审计实践的不断发展,审计监督也从最开始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展为包括政策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生态环保审计等在内的多元审计监督体系。
三是社会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除此之外,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检举权。
四是司法监督。宪法第134条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使得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保障司法权的规范运行。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的“民告官”制度,标志着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控告权的落地。
五是监察监督。2018年宪法修改增设监察委员会,将监督对象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革命性重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对其性质、职能、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宪法蕴含“第二个答案”的深刻逻辑
坚持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确保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宪法作为授权、治权和控权的国家根本法,深刻反映了“第二个答案”的法治逻辑与制度逻辑,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1.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重要论断拉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序幕。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除在序言最后一段明确规定一切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外,还通过第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确立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宪法原则:一方面要求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组织等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另一方面则宣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确立了新时期国家法治建设的总基调。
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5条第1款,将“依法治国”这一党的主张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翻开了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2018年宪法修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从健全法律制度向实现良法善治的飞跃,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时代内涵。
2.完善党内法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党内法规建设。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内法规建设进入恢复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形成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细化落实了宪法中党的领导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规定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这意味着党内法规体系要自觉接受宪法的合宪性控制,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一致、结构耦合。
3.科学配置权力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认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必须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期间夺权运动、砸烂公检法等严重破坏宪法法治事件的教训后,“八二宪法”全面修改伊始便对国家权力进行了科学配置,明确各国家机关应当作为整体统一于党的领导,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于宪法,重构了国家权力体系。
第一,宪法第3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第二,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以及第57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性质的界定,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三,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恢复国家主席职位,明确其作为国家元首的象征和礼仪职能。第四,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边界,为公权力行使划定红线。第五,在第三章第七节(2018年宪法修改后为第八节)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通过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的规定,明确各地方权限所在,实现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积极性主动性之间的平衡。第七,通过宪法相关规定及配套制度的确立,推动权力运行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第八,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新设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创新了国家权力配置模式。
三、我国宪法为“两个伟大革命”相统一提供引领
坚持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根本目的在于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问题,共同把全面深化改革这篇大文章做好。”当下,伟大社会革命的时代命题就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在于: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通过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宪法化,以及根本任务条款、国家目标条款、基本权利条款的多维联动,形成了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将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特色、基本要求上升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
第一,宪法通过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任务、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以及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制度等的规定,为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提供了制度前提与法律保障。第二,宪法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通过规定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共同富裕提供了多层次制度支撑。第三,宪法既重视规定经济建设与科技创新,又系统地为国家赋予了发展教育、科学、体育、文化事业,培育现代化人才,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要求,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第四,2018年宪法修改,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四大文明并列写入宪法序言,并通过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要求,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国家目标。并且在正文部分,宪法通过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等国家义务和国务院领导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为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具体制度抓手。第五,宪法通过序言部分对中国近代史的记载,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宣示,以及总纲部分对中国武装力量任务、性质的规定,明确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和法治逻辑。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宪法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鲜明的改革烙印,在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一,通过宪法授权机制为中央领导改革与地方试验改革提供了探索依据。首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将“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上升为国家根本法意志,为探索国家各领域改革提供了根本授权依据。其次,根据宪法第67条第2项、第3项、第22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与兜底性权力的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授权地方改革探索奠定了基础。最后,宪法第89条明确赋予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等18项职权,使国务院能够在新兴领域适时制定行政法规,填补法律空白,积极探索和推进改革。
第二,通过宪法直接实施机制推动宪法条款成为特定领域改革的直接法律依据。法学界通常认为,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实施主要依赖于司法体系,依靠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法律和公权力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通过个案判决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而我国的宪法实施不仅关注宪法在法律层面的具体适用,还强调宪法原则和精神在社会治理和国家发展中的实际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为宪法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引领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规范支撑与制度支撑。
第三,通过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既守住宪法法治底线,又为改革提供弹性空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这在保证社会法治预期的同时,也会导致宪法文本与改革实践之间出现张力。在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运用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法,为宪法适应改革、保障改革提供制度基础。例如,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我国“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但《外商投资法》第3条却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如果单纯从文义上看,“允许”是无法包容“鼓励”的,因为允许是一种中立的表达,而鼓励则蕴含了一种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指出,经过1993年与2018年两次修宪,改革开放与新发展理念等被写入宪法,其导向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因此应当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丰富宪法规定的时代内涵”。
第四,通过宪法修改及时确认改革成果,保障改革发展。宪法必须随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经历了五次修改,始终坚持以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为核心,将实践探索中形成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意志,确保改革的合法性、正当性与权威性。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无不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八二宪法”在中国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所提供的有力法治保障与制度保障,实现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有机统一。
结语
传统宪法理论通常认为,宪法是革命胜利成果的集中体现,制宪往往发生在革命之后,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最高法形式将革命成果确认下来;在宪法制定以后,革命话语旋即退场,取而代之的是民主法治立场,这一理论大致是恰当的。但还要认识到,在我国,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因此,新征程上必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并根据我国宪法,阐明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体系,从而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两个伟大革命”提供有力法理支撑、最高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
引注:李林 张永泉:《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载《河北法学》2026年第1期,第2页-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