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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数字法治研究|徐娟】情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多维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日期: 2025-11-1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徐娟,女,江苏徐州人,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数字法学理论。


摘要情感脑机接口技术通过对情感状态进行检测、识别、刺激和调控,在对人机交互方式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情感监控、情感数据安全、知情同意及情感增强引发的情感鸿沟等方面的风险与挑战。由此,亟需在研究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特殊性及其引发的复杂利益冲突与风险的基础上,从确立预期治理与动态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情感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分层披露与动态同意制度、强化非歧视原则与责任追究机制及探索神经权利的宪法化与部门法细化几个方面,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构建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包容审慎的规制措施,加强和完善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是法律针对情感脑机接口技术侵害人类情感领域的风险做出积极回应、促进科技向善、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神经科技;情感计算;神经权利;数字法治


一、情感脑机接口:区分、识别和调控情感状态的技术

情感脑机接口(Emotional BrainComputer Interface, EBCI,以下简称情感BCI”)是结合脑机接口技术和情感计算的新型系统,旨在通过测量和解读用户的脑电活动来检测和响应情感状态,实现人与计算机之间的情感互动。这种技术不仅关注传统的神经信号传输和控制,还特别重视用户的情感体验和心理状态,从而实现更加自然、人性化的人机交互。除了检测、刺激和影响人类的情感状态外,情感BCI还可用于对患有情绪障碍的人的边缘回路进行深层脑刺激促进情绪表达。作为脑机接口领域新兴且颇具革命性的分支和实现情感智能(emo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情感BCI技术在实现更深层智能延伸和更广阔领域应用的同时,正在逐步重塑人类与机器之间的交互模式。作为一项前沿且极具潜力的交叉科技,情感BCI正逐步打破传统意义上的人机交流壁垒,赋予机器理解与感知人类情感的能力,从而开启一个崭新的人性化、智能化生活时代。

情感BCI系统可以分为情感识别系统、情感调控系统和情感交互系统。情感识别系统目前主要通过非侵入的方式对大脑信号进行测量和分析,从数据中识别情感的状态与变化。情感调控系统主要根据解码出的情感状态,进行相应的反馈或调整。情感交互系统主要实现用户与计算机系统的双向情感交互。


二、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场景和特殊性

作为脑机接口技术的重要分支,在传统脑机接口技术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情感BCI是基于人类情感状态相关的脑活动信号进行交互的脑机接口系统。简单而言,情感BCI是一种识别和(或)调控人的情绪的人机交互系统。

(一)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场景

作为一种新兴的脑机接口技术,情感BCI在检测情感状态的基础上,还可以刺激和影响甚至调控人类的情感状态,从而拓展了传统脑机接口技术的应用场景。多模态情感BCI能够利用更多模态的生理信号更精确、客观、细腻地识别人类的情绪,在医疗保健、媒体娱乐、信息检索、教育以及智能可穿戴设备、市场营销和广告领域等都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情感BCI作为刺激和调控人类情感状态的系统,可以通过播放能够唤起情感的音乐来调节情感状态。同时,情感BCI可以帮助人们以非常规方式表达情感状态。此外,处于身联网时代的人们通过佩戴的可穿戴设备(如手镯或戒指)可以告知佩戴者和其他人其处于特定的情感状态,进而便于情绪调控。同样,通过情感BCI传播人们情感状态的一种方式是所谓的艺术BCI”,其运作逻辑为:用户的情感状态先受到影响(如声音、图像干预),随后得以表现。此外,沮丧或快乐的程度可用于使计算机应用程序适应用户的情感状态。

(二)与传统脑机接口技术相比情感脑机接口技术的特殊性

其一,在技术目标上,传统BCI多聚焦于意图解码,强调对运动或操作指令的识别,而情感BCI则以情绪识别为核心,着重于捕捉和理解个体的情感状态。与传统BCI偏重静态信号处理不同,情感BCI强调对情绪状态的动态识别与实时响应,这使其高度依赖连续、时变数据流的建模及机器学习算法的适应性调整,技术架构由此呈现更高的数据复杂度与模型多样性。

其二,在交互路径与应用场景方面,传统BCI主要体现为命令执行,而情感BCI则转向情绪共情。通过对生理与神经信号的情绪化解读,情感BCI不仅扩展了技术应用领域,更推动人机交互由工具性操作向情感性协同演进。这种共情型模式强调双向反馈机制,使BCI系统逐步承担起认知协同与心理陪伴的功能,推动其由单纯的辅助技术向情感理解与心理交互平台转变。

其三,在伦理与法律风险层面,情感BCI所面临的挑战亦有别于传统BCI。传统BCI的核心风险集中于数据隐私保护,而情感BCI因涉及个体深层心理与情感状态的识别与利用,更直接触及认知自由与人格自主。一旦该技术被滥用,可能导致认知操控、人格剖析乃至对思想自由的侵犯,进而对既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与权利保障机制构成冲击。


三、情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多维风险与挑战

情感BCI技术的独特属性决定了其应用风险并非零散存在,而是整体性地集中于对个体认知自由与人格权的系统性挑战之中。无论是情感监控、情感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还是知情同意的实质困境与情感鸿沟的潜在风险,其本质均指向同一核心问题:当科技能够直接介入人类内心深层状态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有效守护个体的精神自主与人格完整。这一逻辑统一性,既揭示了情感BCI风险的深层结构,也凸显了其法律规制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情感监控风险与自主权侵蚀

情感BCI技术凭借情绪识别与调控功能,可能被广泛应用于广告推送、教育管理及公共安全等场景,以实现情绪诱导或行为干预。这种基于情感操控的应用不仅涉及商业营销与心理干预,更可能延伸至社会控制层面,进而引发对人格自主的根本挑战。事实上,相关技术在实践中已出现对个体自主权侵蚀的争议。

1.个体层面操纵人类的情感过程

情感BCI用于直接刺激、影响和监测情感状态。从情感监测中收集到的信息随后可用于操纵或诱导情感状态。简而言之,情绪塑造意图、决定和行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影响人们的情绪意味着影响他们的决定和意图以及遵循这些意图的行动。这并不排除通过情感BCI监测情感状态增强自主性并对人的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提供有关用户情绪状态反馈的情感BCI可能有助于获得对这些状态的控制。然而,具有现实世界适用性可能性的情感BCI系统可能会给某些人带来社会压力,迫使他们借助情感BCI自我调节情绪,改变他们的情感状态以符合情感正常的范围。

目前,情绪检测可用于情绪自我跟踪、情绪自我量化和情绪自我调节。这就衍生出个人实际上在多大程度上负责情绪调节,又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智能互联环境进行调节的问题。最终,情感BCI可能会促使我们重新解释和重新概念化对情绪负责的想法。传统观点认为,人们可以进行情绪自我调节,所以个人应该对自己的情绪负责。而情感BCI使这一责任问题变得复杂,因为情绪自我调节可能部分外包给情感BCI系统,这引发了情绪调节中实际上有多少自我参与其中的问题。使用情感BCI也可能会对反思和参与情绪的能力产生一些影响,并且情感BCI的潜在全面监控能力可能会导致他们对情绪的疏离。情绪对于自我意识和个人身份很重要。因此,情绪的操纵似乎与自我的构成有直接关系。尽管大脑与机器需要协同工作,但用户在使用BCI过程中,应保持其自主性和判断能力。鉴于情感BCI可能有助于这种操纵,且情感是人性的重要方面,这种操纵对自我、身份和人格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容小觑。

情感BCI带来的精神状态监测导致的自主性等独特的伦理挑战,威胁心理完整性和认知自由,是对人之为人的人文价值的动摇,进而影响人们的经济或政治决策,甚至对民主政治产生威胁。情感BCI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之一就是成为企业或政府操纵人们的新机会。因此,在情感BCI的应用中通过利益和危害的伦理评估认真权衡患者的福祉、手术的益处和干预的潜在危害至关重要。

2.社会层面持续性大规模情感监视的危险

情感识别是人脸识别的一个子类,旨在通过识别、解读面部表情自动监测内在情绪状态,甚至隐藏的意图,可以根据面部图像或视频检测出诸如个性、内心感受、心理健康和员工敬业度等。尽管乐观者认为情绪识别等技术可以不断迭代优化,但极端的批评者则认为,情感计算没有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支持,并以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方式被应用,是一种伪科学。将情感识别与招聘、获得保险、教育和警务联系起来,在个人和社会层面都造成了令人深感担忧的情感操纵风险。

作为人机交互的一个领域,情感BCI开发基于传感器的计算系统,能够识别和调控情绪。目前系统集成、机器学习和大数据分析方面的突破使功能强大的应用程序充满潜力和威胁。情感计算有可能改变社会中的多个领域,如教育、护理甚至现代工作环境,例如通过面部表情分析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进行远距离情绪检测。情感识别技术的进步显然需要伴随对情感识别所代表的价值观的认真伦理反思。

情感脑机接口系统有助于检测和识别图像或视频中的个人面孔并可与其他工具结合使用进行更复杂的监视。在众多人工智能监控和跟踪技术中,情感识别尤其引发了公民自由方面的担忧,因为情感特征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生物识别形式,极难改变。与其他追踪工具不同的是,情感识别技术希望利用人工智能实现的不仅仅是识别情感,一旦识别成功,情感还可以与其他形式的个人记录和可识别数据,如信用评分、社交图谱或犯罪记录相关联。同时,结合其他情绪识别技术有可能实现分析数十万张面部图像,检测微表情,并将这些表情映射到真实感受,进而实现情绪天气预报

(二)情感数据安全与隐私权冲突

脑机接口技术的读心术与个人隐私数据保护之间的张力,是脑机接口本身的功能和特点带来的风险。情感BCI采集的数据不仅限于生理信号,更能深入揭示个体的心理状态与情绪特征,因而可归入典型的超敏感数据范畴。一旦发生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其风险较传统隐私侵害更具持续性和不可逆性,可能导致人格标签化及精神层面的长期损害。同时,应对情感BCI带来的情感数据安全及隐私权侵犯风险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也具有重要意义。情感数据的敏感性极高,可能包括用户的情感状态、心理健康信息、行为模式等,这些信息高度个人化且易被用于恶意目的,如身份盗窃、心理操控等。如果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的严重泄露。情感数据可能被用于未经同意的市场营销、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甚至可能用于监视和操控。情感信息的敏感性和高风险性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情感数据安全的复杂和敏感性,一旦泄露不可控因素将会增加。所有脑机接口系统都会收集敏感数据,因此需要解决数据安全、隐私和神经黑客问题。情感BCI也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情感BCI会收集有关情感状态的数据,这对人类来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

事实上,隐私和情感数据安全是情感BCI技术运用的关键和保障。情感数据隐私问题不仅需要技术上高度安全的数据平台,国家立法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回应数据隐私安全背后潜在的公众担忧,保证情感隐私数据运用的安全性和自主性。情感BCI技术可以操纵人类的情感过程,这种干预可能会侵犯人们的精神完整性,精神完整性是人类控制其精神状态和大脑数据的能力。这种控制意味着未经同意,任何人都不能监控或操纵这些精神状态或大脑数据。

由于人工情感智能体在对人类情感进行捕捉、识别、互动和调整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大脑和情感隐私安全数据,情感BCI通过监测用户的生理信号(如脑电图、心率变异性等)来获取情感数据,这些数据包含了极为私密和个性化的信息。首先,未经充分授权或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情感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可能导致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特别是在商业应用中,如广告定向或市场研究。其次,由于算法黑箱等其他不确定因素,人工智能在使用数据进行训练、服务用户的过程中,难以公开披露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细节,用户无从得知人工智能收集来的数据将被如何使用,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不法使用,可能会严重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最后,情感数据的滥用可能引发道德和法律争议。国外被称为大脑间谍软件的使用脑机接口技术检测用户信息的恶意软件已经被开发,用来提取有关用户记忆、偏见和信仰的私人信息,以及有关人类可能的神经生理疾病的信息。使用大脑恶意软件提取的有关脑机接口用户的私人信息会被用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并潜在地改善人类的生活,但也会被用来增加个人收益,甚至伤害他人。

(三)知情同意困境与程序正义缺陷

在情感BCI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知情同意制度构成保障用户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的核心法律伦理机制。在情感BCI技术应用中,该制度不仅承担法律意义上的合规职能,更是伦理层面保障用户人格尊严与自主权的重要屏障。情感BCI的跨学科复杂性使普通用户难以全面理解其运行机制,往往导致知情同意虚置的困境。与此相比,智利成为世界上首个通过立法来规范神经技术并将脑权利纳入本国宪法的国家。同时确立了针对脑数据的专门保护与动态同意机制,要求在数据用途或应用场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认授权。这一制度设计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新兴技术风险时,正逐步将程序性保障提升至核心位置,以确保用户同意的真实性与持续性。相比之下,我国现有知情同意制度在情感数据与脑机接口应用中的适配性明显不足,凸显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制度安排的紧迫性。

相较于传统医疗设备或信息技术,情感BCI直接接触并解码个体脑电信号与情绪模式,涉及高度敏感的内在心理信息与个体化神经数据,其知情同意环节面临更为复杂和多元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源于技术本身的高复杂性与高不透明性,也与用户在信息接收、理解、评估与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认知与情绪脆弱性密切相关。任何潜在的行为干预或情感操控都应在用户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由于情感BCI涉及对个体大脑和情感状态的直接访问和解码,其在知情同意的获取和执行过程中带来了独特的风险。

其一,技术复杂性导致的理解障碍。情感BCI的运行机制涉及神经科学、情感心理学及机器学习等跨学科知识,核心流程包括信号采集、特征提取、算法建模与情绪反馈。对非专业用户而言,这一过程高度抽象,信息披露文本往往术语密集、逻辑复杂,造成形式上知情、实质上不解的局面。这不仅削弱用户对风险的准确评估能力,也使知情同意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保障自主性的功能。

其二,情感数据的特殊敏感性。情感数据具有非意志性与深度隐私性,不仅呈现即时情绪,还可揭示个体的长期心理特质与价值倾向。其泄露或滥用可能造成持续性、不可逆的心理伤害与标签化风险。然而,现有同意文本往往未能充分揭示数据的特殊属性及潜在危害,导致用户在签署同意书时对风险的深度与持久性缺乏充分认知。

其三,情境依赖与动态变化风险。情绪状态具有高度情境性与动态性,情感BCI在不同场景下风险结构差异显著。在心理治疗中,数据误判可能直接影响诊断与疗效;在公共安全领域,则可能引发监控滥用与权利侵害。现有的一次性授权模式难以涵盖跨场景变化,也缺乏在情境转移时重新确认用户意愿的机制,从而妨碍用户的真实自主选择。

其四,反馈干预引发的自主权侵蚀。与传统技术主要依赖读取不同,情感BCI还可能通过刺激反馈主动干预用户情绪。这种交互型干预虽有助于情绪调节,却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判断与决策,侵蚀心理自主权。如果在同意阶段未能明确披露干预方式、程度及可逆性,用户将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情绪操控,违背自决原则。

其五,弱势群体的特殊脆弱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是情感BCI的重要潜在使用群体,但其在认知能力、信息理解力和维权意识方面存在天然不足。传统知情同意所要求的理解决策能力在此类人群中难以实现,若缺乏额外的保护程序与第三方见证机制,极易出现被迫同意或被动接受的情形,加剧权利受损风险。

其六,法律与伦理规制的滞后。现行知情同意制度主要源自医疗与科研领域,更多针对传统临床研究,难以应对情感BCI的跨场景应用与风险结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确立明示同意原则,但对情感数据的特殊敏感性、跨境流转风险及干预性应用尚无专门条款。同时,缺乏统一的文本标准与风险告知模板,导致不同机构披露内容差异较大,削弱了制度的可预期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情感BCI知情同意的风险并非单点问题,而是技术复杂性、数据敏感性、情境动态性、干预特征、群体脆弱性与制度滞后性相互交织的结果。唯有在制度层面实现差异化、动态化与针对性设计,方能在保障用户自主与人格尊严的同时,确保情感BCI的合规发展。

(四)情感鸿沟与社会平等风险

增强型情感BCI的应用可能在无形中加剧社会不平等,形成新的技术鸿沟。其内在逻辑在于:经济条件优越的群体能够借助技术提升情绪调控与社交优势,而弱势群体则因资源匮乏而被进一步边缘化,从而呈现出数字鸿沟脑机鸿沟情感鸿沟的叠加效应。这种不平等不仅体现为个体机会的差异,更可能固化社会结构中的阶层分化,挑战社会整体的正义性与凝聚力。

1.个体层面情感识别和解码带来的情感歧视

情感BCI技术中的情感识别和解码,虽然能够用来更好地理解和调控人类情绪,但也带来了潜在的情感歧视问题。情感歧视是指基于情感识别与解码技术所获取的情绪数据,对个体情感状态进行自动化检测与解读,并据此实施不公平对待或偏见性行为。其典型表现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其一,就业环节。用人单位可能在招聘中利用情感识别筛选所谓情绪稳定”“积极的候选人,排斥情绪波动较大者,甚至拒绝录用被认定为存在负面情绪倾向的应聘者。其二,教育培训。部分学校或机构可能借助该技术评判学员的学习态度与情绪状态,进而在评价、评分与教育资源分配中产生偏见。其三,广告营销。企业通过分析消费者的情绪状态制定个性化营销策略,但也可能推送操纵性广告,甚至歧视情绪表现冷漠不合作的群体。

然而,情感歧视风险并非仅来自应用场景,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技术本身的局限与制度的缺位。首先,识别误判的风险。情感识别主要依赖面部表情、语音语调等外部特征,而这些并不能稳定、准确地反映真实情绪。例如,个体因身体疲惫或文化差异而被误判为消极,从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此类误判不仅影响个体发展机会,还可能固化社会标签。其次,隐私与伦理挑战。情感识别的核心在于对大规模情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利用,而情感属于个体内在体验,具有高度敏感性。未经同意获取和使用此类信息,不仅可能严重侵犯隐私权,还会引发是否有权读懂并利用他人情感这一根本性伦理难题。再次,社会偏见与不平等的加剧。情感表达因文化、性别、社会背景而存在差异。若技术设计者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就可能导致对特定群体的系统性误判,从而放大既有社会不平等,甚至强化刻板印象与歧视性实践。最后,心理负担与行为操控。在被持续监控的前提下,个体可能出于压力而自我压抑或刻意调控情绪表现,损害心理健康。同时,企业或机构可能利用情感数据进行潜在的行为操纵,使个体在不知不觉中丧失真实选择权。

情感识别技术带来的情感歧视不仅是个体权利受损的问题,更涉及隐私保护、人格尊严与社会正义等多重法学议题。其风险的根源在于技术的不确定性与制度的滞后性,因而必须通过法律规制来确立数据处理边界、保障非歧视原则,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技术滥用在无形中重构社会不平等。

2.社会层面情感增强技术导致的情感鸿沟

情感BCI技术除了在个体层面带来情感歧视风险,技术发展中的权力结构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情感增强是神经增强的一种,区别于用于检测、影响人类情感的康复治疗型情感BCI,增强型情感BCI技术是为了改善大脑情感功能而对人类进行干预,这些干预旨在使人类获得超出正常范围的情感能力。相比增强型BCI技术试图直接作用于精神机体,以超常规的速度增强其认知能力、情感能力,甚至是道德能力,由此带来加速的思维进步,增强型情感BCI为人类获得超常的情感能力提供支持。比如,可以将人的消极情感,焦虑、失望、痛苦、悲伤等转变为开心、快乐的积极情感,也可以使原本没有感情的人产生意,甚至使人的某种情感直接消失。

增强型BCI使得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加剧技术鸿沟,在原有贫富鸿沟”“数字鸿沟的基础上增加脑际鸿沟,使那些无法负担或不愿通过脑机接口技术增强自我的人成为技术弱势群体。相应的,增强型情感BCI将在原有数字鸿沟”“脑际鸿沟的基础上增加情感鸿沟。增强型情感BCI技术的发展,试图直接作用于精神机体,以超常规的速度增强其情感能力,这种加速的情感进步可能很难与其他类型机体的发展速度相协同,会产生排异反应、身体机能损伤等生理现象以及责任分配、公平公正等社会问题。用来恢复人的正常心理和情感的治疗型情感BCI有利于促进平等的实现,而用于增强人类情感能力的增强型情感BCI往往导致的是人与人之间更大的差别、社会偏见和不平等。

同时,算法黑箱可能隐含歧视性条款,绝对公平的算法是不存在的。这也加剧了增强型情感BCI技术应用带来个体不平等及损害社会正义的风险。为了避免情感BCI技术不平等运用加剧数字鸿沟,导致代际斗争,需要在尽量划清治疗和增强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公平公正分配体系的构建和非歧视性编程技术的设计,实现情感BCI技术的可及性及普惠共享。情感BCI技术的普惠共享需要技术、政策、伦理、教育等多方面的协同努力,通过降低成本、制定公平政策、保护隐私、加强教育和社会合作,并通过跨学科和国际合作提升技术的普及度,才能确保技术惠及所有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情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风险的法律规制策略

情感BCI的风险虽表现为多维度,但其根源均在于对认知自由与人格权的深度侵蚀。规制路径应以具体风险类型为切入点,在厘清技术特征与权利冲突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可操作的法律机制。通过构建风险识别权利受侵法律回应的逻辑链条,不仅能够确保治理措施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也有助于实现法治在新兴科技领域的前瞻性回应与制度性保障。

(一)确立预期治理与动态风险评估机制

预期治理有助于技术风险治理从结果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的转变,有助于弥补我国目前技术风险治理事先评估和后期治理的既有操作模式的不足。目前,情感BCI技术处于发展初期,对其进行预期治理尤其必要,以确保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符合社会期望与伦理标准。

首先,在情感BCI研究前期进行多维度预测与风险评估。由于情感BCI技术涉及人类大脑的情感信息,与人工智能和神经科学等前沿技术相交织,技术发展前期进行多维度预测与风险评估是关键。在对情感BCI全球技术发展的现状进行多维度预测和实时技术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国技术发展的现状,聚集不同利益相关者,注重公众参与,共同探索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对技术发展的未知风险。前瞻性风险预测与监管需要在遵循神经科学与人权在国际层面共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利益相关者、决策者和监管者各方积极沟通协商,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探索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可行性。预期治理的重点是运用情景开发等方法,这些方法与寻求确定单一、最有可能的未来的方法相比,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和规范性的愿景。通过技术预见对技术发展方向及可能带来的收益风险进行评估,进而通过借鉴既有的国际治理框架寻求情感BCI技术治理的价值共识和标准。同时,对情感BCI技术进行多场景规划与伦理分析。通过情景分析,可以构建情感BCI技术未来不同的应用场景,治理者可以预判情感BCI技术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引发的伦理挑战和社会影响。

其次,在技术发展过程中注重公众参与,促成透明决策。预期治理的目标是通过提高社会在新兴技术背景下表达和应用公共价值观的能力。参与指鼓励普通公众之间以及他们与传统上制定和设定科学研究议程以及开展科学研究的人之间进行实质性的思想交流。公众参与一直以来都应该是新技术风险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情感BCI技术治理需要政府机构在遵循国际共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积极的对策,推进稳健的立法,同时广纳民意,鼓励公众参与,注重多元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达成共识。预期治理强调多方参与,确保技术发展的透明性和公众信任。在情感BCI技术风险的治理中,需要政府、研究机构、企业、伦理学家、用户群体等多方共同参与决策过程,通过广泛的讨论和意见收集,确保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担忧和期望能够被纳入技术治理中。在开发和部署任何技术之前,都需要尊重公众的观点和关切,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均有机会就该技术的潜在风险、利益和影响展开讨论。从而,在技术批准临床试验之前就利益和风险的个人与社会价值向监管机构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信息,推进建立健全的透明度机制与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公开讨论关键决策背后的理由与依据,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关切,特别应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声音,防止技术发展加剧社会不平等。

最后,促成融合各方意见、资源不断选择优化的整合过程。相较参与停留在鼓励思想交流的层面,整合是在研究和培训方面创造机会,以跨越鸿沟进行实质性交流,旨在长期建设协同治理的反思能力。预期治理致力于将共同价值融入到潜在的社会技术成果中,集合多元主体,通过实践过程指导科学决策机制的构建,整体化的融合过程共同为制定科技政策服务,为创建良好的技术风险治理机制提供参考。整合需要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对话,增强对技术的反思,融合各方意见、各种资源,将预见和参与过程中形成的新见解融入技术创新的过程中。情感BCI语境下预期治理的整合包括目标整合、主体整合和过程整合。科技领域离不开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以推进负责任和有意义的科技创新,增强对技术的反思。情感BCI语境下预期治理三个层面的整合不仅能够保障技术的安全与伦理符合性,还能够促进技术创新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通过旨在建设前瞻性、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和自然科学融合的研究和社会能力的预期治理理念,这些整合措施可以为情感BCI技术创造一个更加透明、负责、包容的治理环境。

(二)完善情感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神经数据泄露可能被用于身份盗窃、社会操控或不正当的商业目的,因此数据安全应是神经科技发展的优先考虑。情感BCI收集的情感和大脑活动数据极其敏感,需要采取强大的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措施,以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和不当使用。在数字化和云计算时代,保障情感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至关重要,需要强化技术安全措施和数据管理规范。为了体现和贯彻隐私设计的价值观,必须在早期设计阶段开发预防和减轻情感BCI带来的情感隐私和情感数据安全威胁的技术。人们发现植入式神经装置可能面临着安全威胁,并提出了神经安全一词,即保护神经装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恶意方入侵,以保护人体神经机制、神经计算和自由意志的安全。

预防和缓解情感数据安全及隐私权侵犯工具的开发需要神经科学家、神经工程师、伦理学家以及法律、安全和隐私专家在公共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跨学科的努力。在政策法规层面,需要法律专家和伦理学家制定一套法律和政策来监管神经信号的合法使用;在技术标准层面,需要神经科学家和工程师开发和建立一套聚焦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情感BCI行业的研究标准、方法、流程和实践;在工具方法层面,需要情感BCI系统制造商和应用程序开发人员能够开发、实施和使用工程实践、方法和工具,以防止和减轻特定类型的安全和隐私攻击。

为了保护情感数据安全和隐私权,需要在早期设计阶段就开发预防和减轻情感BCI带来的隐私和情感数据安全威胁的方法,并将其贯穿于情感BCI技术的全生命周期。与此同时,情感数据相较于传统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其内容可能揭示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价值取向乃至人格特征,直接触及核心人格权益。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确立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原则,但并未针对情感数据的独特属性设置差异化规制。鉴于此,将来有必要在该法修改中增加情感与神经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将其明确界定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并在收集、存储、传输及跨境流转等环节设立更为严格的程序性条件。同时,应禁止其在广告定向、差别化定价等高风险场景中的使用,以防止技术滥用对人格尊严和社会公正造成系统性冲击。

(三)建立分层披露与动态同意制度

只有在用户充分知情并自主同意,而不受自动化设备约束的前提下,情感BCI技术才能在保障用户权益的同时,实现其技术潜力,个人的自由、自主和内在价值才能得以体现。为了回应不同场景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需求,情感BCI技术应用中的知情同意需要探索根据技术复杂性、风险级别和用户参与度等因素的分层次的知情同意流程;为应对技术进步和应用条件的变化,对长期或多次使用的情感BCI技术需要设计动态的知情同意更新机制,以更灵活、精准地适应情感BCI技术不同应用场景下的知情同意需求。针对情感BCI技术在签署知情同意环节暴露的技术复杂性、情境依赖性与弱势群体保护不足等问题,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更为细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的知情同意规则:

第一,分层披露与可视化呈现。应建立核心风险优先技术细节补充扩展信息附录的三级披露模式,在首层以简明语言突出技术目的与核心风险,第二层披露运行逻辑、数据流向与干预方式,第三层保留完整技术文件。同时,辅以图形化流程、交互问答与风险地图,降低用户理解门槛,保障信息透明度与实质性知情。

第二,动态同意与场景化管理。鉴于情感BCI在医疗、教育、安防、娱乐等应用场景存在显著差异,应摒弃一次性授权模式,转向场景化独立授权。当数据用途、算法版本或干预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披露并取得用户确认,从而避免初始同意在新的风险条件下失效。

第三,高敏感数据特别保护。情感与脑电数据应在法律上被确认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单列为特殊类别,适用高于一般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标准。处理此类数据应限定在特定、明确、必要的目的范围内,禁止超范围使用,并需取得单独、显性同意。同时,应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严格限制其用于广告投放、情绪操控或差别定价等高风险活动。

第四,弱势群体的程序性保障。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同意环节引入监护人签署、法律援助机构介入或独立第三方见证,以确保其真实理解与自主意愿。此外,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透明度,防止形式合规下的实质失灵。

第五,程序性保障与第三方监督。鉴于情感BCI风险的技术隐蔽性,仅依赖用户个体识别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法律应引入多元程序保障:设立跨学科伦理审查委员会,对高风险研究和敏感数据应用进行事前与持续审查;确立第三方见证制度,特别是在弱势群体或高风险场景中;建立持续性同意确认机制,在用途或情境发生变化时及时提示并再次征得授权,以确保同意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第六,衔接现有法律与探索专门立法。现行规制主要分散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但缺乏对情感数据与脑机接口特性的系统回应。为此,将来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中增设情感与神经数据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将情感BCI列入高风险器械目录,系统规定知情同意的标准化程序、风险分级与跨部门协同机制。

情感BCI技术中的知情同意不应局限于签署一份文件,而应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为了有效防控相关风险,技术开发者、监管者和用户都需要对情感BCI技术的复杂性和潜在影响有清晰的理解。通过透明、易懂的知情同意流程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可以在技术应用的同时保障用户的神经权利。开发情感BCI技术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有责任向用户提供透明的信息,解释技术的工作原理、潜在风险和利益。这种透明度应贯穿技术的设计、开发和应用的全流程。同时,还需要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当用户的神经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关责任主体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情感BCI设备可能会对用户的情感进行实时监控和操控,因此用户必须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该技术,并完全了解其潜在影响。用户应被告知数据将如何被使用,并对全部涉及情感分析的自动化决策过程保持完全的控制权。此外,用户应有权随时终止使用该技术并要求删除其神经数据。

(四)强化非歧视原则与责任追究机制

随着情感BCI的逐步应用,其潜在的社会分层效应愈加凸显。增强型情感解码与反馈功能可能被部分群体率先获取和利用,从而在社会交往、教育机会乃至就业竞争中形成新的优势,而经济条件较差或缺乏技术接入能力的群体则可能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技术鸿沟若得不到有效规制,将演化为更深刻的情感鸿沟,在无形中固化乃至加剧社会不平等,最终动摇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基础。因此,法律必须通过制度化手段加以预防与矫正。

首先,应在现有反歧视法律框架下,明确禁止基于情感识别结果的差别化待遇。招聘环节中,企业不得以情感识别的稳定积极标签作为录用标准,教育领域也不得据此决定学生的学业评价或资源分配。为增强制度的实效性,需赋予受害人举证便利,例如确立推定规则或转移举证责任,避免因技术复杂导致个体维权能力受限。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救济途径,如行政申诉、司法审查与公益诉讼,以保障受害群体的权利救济。

其次,应将企业滥用情感识别结果纳入侵权责任与行政处罚体系。一方面,可在侵权法框架下确立情感歧视责任,明确情感数据误用或滥用对人格权与平等权的侵害属性,要求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义务。另一方面,在行政法领域,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拟议的专项法规,对违规主体实施罚款、行业禁入或资质撤销等强制措施,以提升规制的威慑性与可执行性。

最后,应探索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整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资源,对情感识别在不同领域的使用实施差异化监管。通过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不仅可以实现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与纠正,还能够形成从预防、监督到问责的闭环机制,确保非歧视原则在情感BCI应用中的实质落实。

总而言之,情感BCI所带来的社会不平等风险,并非单纯的伦理困境,而是直接关乎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与人格权的法治问题。通过在反歧视框架下确立明确禁止性规范,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多元治理机制,方能防止情感鸿沟固化为社会结构性不公,实现新兴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协调统一。

(五)探索神经权利的宪法化与部门法细化

为了应对情感BCI技术对大脑活动的直接读取和解码能力带来的对隐私、安全和自主权的担忧,全球范围内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框架。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探索神经权利的立法和监管,尤其是在情感BCI和其他脑机接口技术的使用上。为了防范神经科技发展对个人意识的抹杀,国外立法已经开始保护神经权利,在比较法中已经建立了不同的神经权利监管规范解决方案。

在对神经权利保护的国际态度及不同规范方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鉴于情感BCI的迅猛发展及其滥用可能对人类大脑和心智人权带来的巨大冲击,我国应该持对情感BCI应用中的神经权利进行规范保护的立场。基于神经利益保护的诉求,由神经科技发展催生的对人性尊严保障的需求是神经权利存在的法理基础。神经权利作为神经元之上的综合性的基本权利,是避免脑机接口技术滥用,保护人类意志的完整性和自由的需要。神经权利是神经科技驱动下出现的新兴数字权利,既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也具有民法新型人格权的属性,我国需要构建宪法统领的神经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不仅需要宪法为基本权利提供合法基础,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部门法中的相应条款对宪法条款进行具体化,由此形成稳定的神经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应积极探索将神经权利纳入宪法框架,以在根本法层面确立其价值导向与原则性保障。同时,应通过民法、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专门立法的协同衔接,对神经权利进行体系化与具体化规制。如此既能够在宪法层面提供价值引领与制度正当性支撑,又能在部门法层面构建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实现宏观与微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有机统一。此外,需要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在程序法中对应增加使用者权利、公共利益和人类未来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以及可以提起诉讼的具体救济的程序性规定。


余论

情感BCI作为新兴的神经交互技术,其积极效用与潜在风险始终处于动态张力之中。一方面,该技术通过实时感知和解析个体的情绪状态,有望在心理健康干预、人机交互优化以及教育和司法等领域带来前所未有的应用前景;另一方面,其对认知自由、心理隐私与人格权的深度冲击日益凸显,冲击着传统法律规则和伦理体系。本文试图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建构一套涵盖风险识别与法律回应的逻辑框架,以揭示情感BCI在法律规制上的复杂性与前瞻性。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问题并非孤立的技术法律困境,而是人类在技术快速迭代背景下重新界定人之为人的根本性课题。现行法律体系虽然在数据保护、知情同意与反歧视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依据,但在神经权利的宪法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以及国际规制合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与法理回应应被理解为对情感BCI快速演化的阶段性回应。未来研究亟需在实证支撑、跨学科对话以及比较法借鉴中不断深化,以期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构建更加稳固的制度平衡,真正实现人类尊严与科技发展的协调共生。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

引注:徐娟:《情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多维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12期,第106-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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